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肯定對各類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yōu)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離職證明格式表篇一
1、證明格式。
2、必有信息:單位名稱(注冊全稱),離職者姓名,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開具日期處加蓋公章(“騎年壓月”)。另外,一般寫明身份證號,因為那才是唯一的。
3、有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里加以說明競業(yè)限制約定。
4、頁眉打印有公司logo——宣傳公司形象。可以選擇是否添加公司聯(lián)系方式。
5、一般用a4紙打印(檔案管理標準),現(xiàn)實中也有些公司采取一式兩份中間分割處蓋騎縫章的方式。
6、無錯別字,不允許篡改,若填寫證明時出錯建議重新開具。
7、現(xiàn)在的證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礎上添加變動信息后打印,看上去整潔,美觀,便于存檔。不建議使用便箋手寫。
茲證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xiàn),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xù)。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xié)議,遵從擇業(yè)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場開發(fā)部職員,在職時間為xx年04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F(xiàn)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xù)。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離職證明格式表篇二
如何給離職證明進行法律上的定性?屬于合同義務還是屬于后合同義務?抑或是屬于附隨義務?筆者認為,離職證明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項附隨義務。附隨義務的典型特征是不屬于合同內容,但法律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離職證明顯然屬于附隨義務。這一屬性,決定了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無論是協(xié)商解除還是單方解除,還是勞動合同終止均需要依法出具。
附隨義務也是法定義務,違反法定義務當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8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的,需承擔兩種責任:一是行政責任,即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二是賠償責任,即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完離職手續(xù)的證明。這是離職證明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功能。因為勞動關系解除和終止只涉及到勞資雙方之間,具有相對性或一定的私密性,缺少一定程度的公開和公示。因此,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一方面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終結勞動關系的明確證據,另一方面也是對其他用人單位和社會的公示。
第二,勞動者轉移社保和申領失業(yè)保險金的證明和必要材料。根據失業(yè)保險相關立法規(guī)定,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同時,還要進行失業(yè)保險報備或登記,勞動者再憑離職證明申領失業(yè)金。實務中,大部分與離職證明有關的爭議,都是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而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yè)保險金,進而要求單位賠償?shù)臓幾h。
第三,離職證明還有一個附帶功能就是工作經驗的證明。離職證明一定程度上能佐證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崗位及相關工作經歷,而上述信息對該勞動者的再就業(yè)能起到輔助證明作用,無論是新的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個人,都可以利用離職證明進行相應的佐證。
1、必備項,即上述四大項內容的寫法
值得注意的是,離職證明出具的對象是其他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故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開具證明的具體日期,并加蓋公司公章。
2、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
有時候勞動者基于增加工作經驗或其他原因的考慮,要求單位多寫在職時間或工作年限,此后卻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
3、關于離職原因是否要寫以及如何填寫的問題
實務中,關于離職證明中的離職原因問題有三種典型的觀點或操作模式:第一,不寫離職原因;第二,按照單位的意思寫離職原因;第三,按勞動者的意思寫離職原因。事實上,立法規(guī)定不需要寫離職原因,因為離職證明的立法本意是為了證明勞動關系終結,而非證明勞動關系因何種原因而終結。所以,離職原因是可備項,如果要寫離職原因,就應該如實填寫,不能按照勞動者的意愿隨意填寫,否則,有法律風險。
同樣,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填寫勞動者的離職原因,特別是勞動者嚴重違規(guī),且違規(guī)行為是有違道德標準的“不光彩”行為時(實踐中,通常稱為“污點材料”),即使是事實也不能填寫,我們暫且稱之為禁止項。有很多hr從業(yè)人員不理解為何不能如實填寫勞動者嚴重違規(guī)的離職原因。筆者認為,除了立法規(guī)定的四項內容和離職證明的本質功能兩個原因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勞動者的就業(yè)權或擇業(yè)自主權受法律優(yōu)先保護。離職證明中如果有“污點資料”,則必然會影響勞動者的再就業(yè),從而影響其勞動力的再生產及其家庭生活,最終會影響社會和諧。
離職證明格式表篇三
茲證明__自__年__月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部門__崗位,至__年__月__日因__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xiàn),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__”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xù)。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xié)議,遵從擇業(yè)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標準格式注意事項:
1、證明格式。
2、必有信息:單位名稱(注冊全稱),離職者姓名,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開具日期處加蓋公章(“騎年壓月”)。另外,一般寫明身份證號,因為那才是唯一的。
3、有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里加以說明競業(yè)限制約定。
4、頁眉打印有公司logo——宣傳公司形象??梢赃x擇是否添加公司聯(lián)系方式。
5、一般用a4紙打印(檔案管理標準),現(xiàn)實中也有些公司采取一式兩份中間分割處蓋騎縫章的方式。
6、無錯別字,不允許篡改,若填寫證明時出錯建議重新開具。
7、現(xiàn)在的證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礎上添加變動信息后打印,看上去整潔,美觀,便于存檔。不建議使用便箋手寫。
可以入職。
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可以和單位協(xié)商簽署一個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不會對受雇該公司任何的障礙。否則造成的損失后果由自己承擔,造成單位損失自己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p>
所以,單位應當出具證明,并辦理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如果單位沒有辦理社會保險的,應當補辦。
單位拒絕辦理以上手續(xù)的,可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單位由此造成損失的,可以請求賠償。
1、開離職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2、開離職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離職證明[3]復印是無效的。
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而且必須是圓章。
離職證明格式表篇四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面的兩項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
離職證明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提供;
離職證明應當并且只能寫“四要件”,即:工作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期限。對于離職原因,或者對員工的任何評價性內容,則不是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因為任何評價性的內容有可能“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茲證明×××(先生/女士)曾在本公司擔任×××部×××一職。勞動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F(xiàn)于××××年××月×日雙方共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備注:
本證明一式三份,公司、員工、失業(yè)保險機構各持一份
××××××××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
第一、離職證明的作用僅僅限于證明一個時期內勞動關系的事實,公司無權借此機會在內容上對員工日后就業(yè)施加不利或者負面的影響;
第二、離職證明內容須要符合不損害員工利益原則,()若因離職證明內容導致員工再次事業(yè)或者侵犯員工隱私的,公司須要承擔違法責任。
第三、在離職證明的內容中增加除了法定“四要件”之外的內容,雙方須達成一致意見。
第四、為何要給失業(yè)保險機構一份?因為《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進行失業(yè)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yè)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聘的證明?!?/p>
第五、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保存,避免今后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勞動者按照正常手續(xù)辦理離職,無勞動糾紛;
3、證明勞動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yè)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勞動者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考慮到離職員工日后就業(yè)的便利性,為約束用人單位喜歡在離職證明上寫“辭退”、“本人犯錯”、“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等類似惡意行為,故對離職證明的內容進行了列舉性規(guī)定,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內容,必須經過員工本人許可,不能隨意添加。否則,離職員工可以拒絕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重新開具。
即使員工存在重大過失,并導致因此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賠償損失,員工已經受到了相應的懲罰,那么在開具離職證明時,公司就不能再在離職證明上揭示離職原因,讓員工因一次錯誤承擔兩次懲罰。這樣的行為偏離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處理原則。話說回來,做人也不能這樣吧:在別人的傷口上撒鹽。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就看出離職證明在內容上,具有限定性和確定性,用人單位只能按照這個規(guī)定的格式出具離職證明。若是任何一方需要增加其他內容,不僅要符合請求一方的意愿,還應該征得對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