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yǎng)人的觀察、聯(lián)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yōu)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涉校矛盾糾紛排查內(nèi)容篇一
一、領導責任制度
1、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園長是搞好排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幼兒園的排調工作負總責;副園長是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排調工作各項制度和措施的.落實。
2、各類矛盾隱患要堅持做到"四明確",即明確責任、責任崗位、責任人員、解決時限。
二、月排月報制度
1、每月組織開展一次矛盾糾紛全面排調工作,并及時上報,重點問題要形成專題報告隨報表同時上報。
2、各種上報材料應做到客觀、真實和準確。要認真填寫治安隱患、矛盾糾紛內(nèi)容,以及調處措施等內(nèi)容。每次報都要對矛盾糾紛隱患的總體狀況有整體分析,對隱患類型、發(fā)生及分布特點等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對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矛盾糾紛等情況,提出有見地、有分量、切合實際且操作性強的調處意見和建議。
3、要建立排查調解工作檔案。
三、糾紛調解制度
1、園長負責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調解矛盾糾紛應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和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的原則。
2、調解矛盾糾紛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法進行,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依據(jù)相關政策進行。
3、調解矛盾糾紛應當對各方當事人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和疏導,促使當事人在分清是非和責任的基礎上互諒互讓、協(xié)商一致達成和解協(xié)議。
四、定期回訪制度
1、幼兒園要對已調處化解的重點矛盾糾紛案件定期跟蹤回訪,防止矛盾糾紛出現(xiàn)反復或轉化為新的隱患苗頭。
2、要對回訪的矛盾案件填寫回訪記錄。
五、責任追究制度
在排調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崗雙責"要求追究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分管排調工作的領導(直接責任人)、對排調 1、不重視排調網(wǎng)絡建設,未按要求建立排調機構和制度;
2、不定期研究排調工作,對上級安排的任務不及時部署,造成工作被動,致使本轄區(qū)內(nèi)局勢不穩(wěn)定;
3、對重大矛盾糾紛,不到現(xiàn)場,不到一線工作,因處理不及時;
4、在黨和國家重大政治活動期間,發(fā)生集體上訪事件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5、其他責任行為需要進行追究的。工作承擔責任的其他領導成員以及相關責任人(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涉校矛盾糾紛排查內(nèi)容篇二
為堅持“安全為首要、排查為關鍵、穩(wěn)定為目標”的安全工作原則,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思路,特制定學校安全隱患和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1、學校要加強安全隱患和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領導,組織學校各層次責任心強、工作認真細致的管理人員成立排查小組,確保排查效果。
2、學校安全隱患和矛盾糾紛實行月查制度。
3、安全隱患排查要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前后左右,天上地下;校園內(nèi)外無遺漏”。
(1)查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包括校舍狀況、實驗教學設施、消防設施、體育設施、水電設施、學校車輛等。
(2)查教職工的政治思想、職業(yè)道德素質。
(3)查學校德育工作和法制安全教育。
(4)查學校周邊治安秩序。
(5)查安全制度建設。
(6)查組織領導。
矛盾糾紛排查要做到“內(nèi)外兼治,上下并查;事無俱細,防患于未然”。一是各層面全方位排查。二是關注重點人群。三是落實幫扶人員。四是確保糾紛徹底解決。
涉校矛盾糾紛排查內(nèi)容篇三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學校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及時化解矛盾,保障全體師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校穩(wěn)定,依據(jù)上級有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是指學校對本單位的內(nèi)部矛盾和糾紛,依法進行排查,調解和處理的非訴訟活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由政教處負責并實施。
第三條: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堅持“從下到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學生之間矛盾糾紛先由班主任協(xié)助,當事教師負責調處,調處無效者上報政教處調處。對未成年人涉及民事權利義務內(nèi)容,應由其監(jiān)護人代理。教師與學生、教師與家長,教師與教師(家屬)、教師家庭矛盾糾紛。先由政教處調處,必要時交學校調處。
第四條:排查調處矛盾糾紛堅持“預防為主、防微杜漸,依法處理,避免激化”的方針。
第五條:相關部門和各班都要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記錄”,并將排查調處結果隨時上報政教處。
第六條: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和政策為準繩。法律和政策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可依據(jù)法理、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及社會道德規(guī)范進行調解。
第七條:矛盾糾紛的調解應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得違法給予當事人人身或財產(chǎn)處罰。
第八條:經(jīng)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nèi)容、并由雙方當事人(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簽字或者蓋章和調解協(xié)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xié)議。
第九條: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達成生效之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協(xié)議,另一方糾紛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執(zhí)行。
第十條: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調處中如達不成調解協(xié)議,調解人員應當告知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訴論權利,并做好教育疏導工作。
第十一條:在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遵守調解規(guī)則,尊重調解人員;
(三)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四)不得頂撞調解人員或無理取鬧;
(五)明理法高姿態(tài),提出合理化要求;
(六)自覺履行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
第十二條: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鎮(zhèn)政府、派出所領導下進行,學校各部門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條:矛盾調處部門(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和了解師生及其它反映,貼近師生生活實際,及時掌握相關動向,千方百計將各種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
(二)政教處要制定出年度和學期矛盾調處工作計劃,學校要定期召開會議專門研究矛盾調處工作,期末要對矛盾調處工作做出全面總結并書面向有關部門匯報。
(三)積極完成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門布置的各項矛盾調處任務。
(四)已發(fā)生矛盾糾紛,不管當事人是否報告或申請,調解部門(人員)都要主動進行調處。
十四條:學校對在矛盾調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或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矛盾糾紛調處,在矛盾發(fā)生兩周內(nèi)必須處理終結,較復雜或跨校矛盾糾紛報請相關部門協(xié)助調處,但必段在兩個月內(nèi)處理終結。
第十六條:已確定為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