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會是指將學習的東西運用到實踐中去,通過實踐反思學習內容并記錄下來的文字,近似于經(jīng)驗總結。心得體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自己,通過總結和反思,我們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優(yōu)點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心得體會范文大全,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一
在上學期學習刑法總論時,曾老師講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則以及各方面理論上的指導,為分則學習作出一個先行的鋪墊。然而到了這學期上陳老師的課,我方才發(fā)現(xiàn),自己總則上的內容把握得不夠準確,知識缺陷很大,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態(tài)、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個混亂的怪圈。例如故意殺人罪,這是我首次有勇氣上臺“講課”的一個罪名內容,當我自以為預習分析得很透徹的時候,最終的案例分析時,我還是卡在一個犯罪形態(tài)上,究竟是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還是犯罪既遂。這暴露的是學習總論時缺乏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及司法實踐當中具體個案的判決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總論知識體系的極度不完善,需要在學習刑法分則的過程中加以彌補?,F(xiàn)在時過半學期,我自認為比較理解何以判斷犯罪形態(tài):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chuàng)造犯罪條件等。犯罪預備相對于其他犯罪形態(tài)較容易判斷,問題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的行為。犯罪未遂,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jīng)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guī)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實質區(qū)別:犯罪有沒有得逞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實質區(qū)別: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動放棄的話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較容易混淆,鑒于各種犯罪行為的行為方式各異,當司法實踐出現(xiàn)一些特殊情況是,犯罪形態(tài)的不同對罪刑法定起到一個關鍵性的作用。
刑法分則主要規(guī)定具體罪名與罪狀,數(shù)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則的問題上,我認為應該從理解以及掌握各個罪名的主要內容和行為方式上出發(fā)學習。刑法分則的主要內容是通過具體條文來確立各種犯罪行為,條文的內容包括罪狀和法定刑。通過罪狀設計來描述犯罪行為,確定打擊犯罪的范圍,是各國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狀的內容主要是對社會現(xiàn)實中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需要由刑罰方法來處置的事實加以記述,這是罪刑法定,在認識論上是定性認識。法定的罪刑設計要落實到具體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備可操作性。從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來考慮,滿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狀態(tài)是:立法對每一個問題的規(guī)定不僅有定性因素,更為關鍵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義上才可以說能夠將可操作性落實,僅僅停留在定性階段而不考慮定量因素,不符合“實事求是”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面對具體個案,處理具體案件時,對刑法的適用解釋只能是具體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間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的,正如我們高考英語作文經(jīng)常用的一句話: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幣都有兩面,更何況是一個案件,又何止兩面呢。世界上沒有任何兩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個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處都是獨一無二的。一個案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方,他們永遠不可能重復在他們之間引起糾紛的那種行為。我們可以用足以涵蓋不同時空下不同當事人之間的不同糾紛的一般術語,去描述一個案件中的諸般事項。我們也可以用僅僅能夠包含在一時一地的這些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糾紛的特定的法言法語,對他們加以描述。無論我們怎樣描述案件,每一個案件都只發(fā)生一次。例如殺人罪是定性描述,具體的殺人行為分別有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基于故意和過失的程度所反應出的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在各個案件中均有差異。
至于刑法上所說的行為方式,我們在學習的時候經(jīng)常會進入這樣的一個思維誤區(qū),法條說什么即是什么,摳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語句上的剖析,而忽視了其中的內涵以及各個不同的行為方式所導致的不同的行為結果以及判決結果。經(jīng)過學習,我發(fā)現(xiàn)刑法總論和分則是密不可分的,沒有總論的指導,單看分則,確實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決,由此可知,無論是總論還是分則,在學習的時候必須融會貫通,不可厚此薄彼,構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識體系,對分析案件時很有幫助。那么,我們應該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條上所提到的各個行為方式呢?當然,語義理解是最基礎的一方面,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到法條上沒有明確寫上、規(guī)定上的其他行為,那些特殊的行為方式該如何定性的問題。法條不可能涵蓋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為方式,人的創(chuàng)造力是無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無限多的。因此,當出現(xiàn)于某些特殊的行為方式時,一是可以依照法條總的規(guī)定進行定罪量刑,而不必關注與其他具體行為方式的關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總論上一些基本的、原則上的規(guī)定,再結合相類似的具體罪名,由法官進行自由心證。
刑法在理論和實踐方面也存在著比較大的差距。正如廣州許霆的惡意提款案件,從無期徒刑改判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質同一行為方式的“云南許霆”則從無期徒刑改判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鑒廣州許霆案的先例進行上訴?!霸颇显S霆”表示:“20年7月的時候,我有一次減刑機會,要減兩年零六個月。結果報上去,法院說我不認罪,這個減刑就沒有批?!敝钡綇V州許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漣漪,方才讓這個“云南許霆”有了提前步出監(jiān)獄的機會。為什么不同的法院檢察院的判決會有不同的結果,為什么法律規(guī)定的上訴在實際操作中那么難實施,甚至對于寫了很多遍的申訴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無人問津,這是司法實踐的失誤還是司法機關辦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記得當初本科專業(yè)選了法學的時候,不少人告誡過我,從法學院畢業(yè)出來以后,會發(fā)現(xiàn)大學四年所學到的跟職業(yè)會大相庭徑,無論你是作為律師還是檢察官。其實個人認為,不是學的東西大相庭徑,而是作為一個人心中那份正義以及法律理想已經(jīng)在社會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來的顏色,看不清其本來的面目,因此才會造成大相庭徑的局面。司法實踐當中,理論上的東西相信是相差無幾的,由于法院、檢察院以及辯護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決結果出現(xiàn)差異,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個不足之處,也是刑事司法的一個缺陷所在。
通過這學期學習刑法分則,我深深體會到,要學好刑法這一門課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這需要理論聯(lián)系實際,過于理想化的思維會導致刑法的學習道路出現(xiàn)偏差,批判性的思維反倒會讓自身更好地認清事實,看清法律不只是維護人的權利,而且牽涉到的還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都很強的法律學科,且與其他部門法比起來,刑法是“第二道防線”,沒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證,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貫徹實施。因此我們不是為了學習刑法而學習刑法,而是為了把法律知識融會貫通,將學到的知識更好地應用到實踐中去,解決實踐中具體的問題而學習刑法。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不能閉門讀書,忽視聯(lián)系實際,那是高中時候明確高考高分為目標的學習方法,我們應當把理論學習跟我國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刑事審判實踐結合起來。作為法律專業(yè)的學生,還要了解、關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新問題,帶著新問題去學習刑法理論,同時也要關注犯罪學、心理學、刑事訴訟法學等方面的相關學科。這樣不但為學習刑法提供了動力,而且也能使所學的刑法學知識得以檢驗、充實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問題和認識問題的能力。
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二
刑法是一門非常重要的學科,它涉及到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于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學生來說,學習刑法并不是簡單的記憶罪名和法條,更應該深入理解刑法的目的和價值,以此強化自我修養(yǎng)和法律職業(yè)素養(yǎng)。在我學習刑法的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刑法修心的重要性,下面就此話題談談自己的感受和體會。
段落一:刑法修心的重要性
刑法修心,是指學習刑法的同時,修煉內心的品格和素養(yǎng)。在理解刑法規(guī)范的基礎上,更要發(fā)揚人道精神,注重尊重人的尊嚴和價值。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我們不能只看到刑法規(guī)定的罪名、刑罰和程度,而應該通過學習刑法,了解罪犯的內心和罪犯背后的社會現(xiàn)象。只有通過深入思考和理解罪犯背后的故事,才能真正理解刑法規(guī)定的背景和價值。所以,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我們不能只關注條文,忽略了背后的社會、心理和人性問題。
段落二:刑法修心的角度
刑法修心的角度主要就是從人性角度去考慮問題。在處理案件和執(zhí)行公務中,我們不能只看到罪犯犯下的罪行和犯罪的過程,而應該從人性的角度去關注他們所處的環(huán)境和社會背景。盡管罪犯犯了錯,但他們仍然是人,也需要有尊嚴和價值。我們不能因犯罪行為,而忽略了罪犯所受到的社會壓力和所處的復雜社會環(huán)境。所以,在刑法修心的過程中,我們不能忽略人性的因素,而應該從罪犯的角度去想象和考慮問題,以期更好地服務社會。
段落三:刑法修心的目的
刑法修心的目的就是要提高法律從業(yè)者的道德素養(yǎng)和職業(yè)精神,以期更好地為社會服務。在處理刑法案件的過程中,我們應該注重人權保護和依法行政,不論是執(zhí)法人員還是判決者,都要在法律范圍內去處理案件,堆積證據(jù),控制證人和結論偏見。我們還應該注意個人的情緒和態(tài)度,保持冷靜,客觀以及公正的立場,以便做出正確的決定。通過刑法修心的過程,我們可以更好地發(fā)揚人性尊重和人道主義的精神,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合規(guī)性和人性化。
段落四:刑法修心的實踐
刑法修心的實踐應該貫穿于學習刑法的全過程,關注案件處理規(guī)范、精細工作、依法行政和人性化處理案件。當一個案件被轉到我們的手上時,我們應該從人性和刑法角度去想象、考慮并判斷案件,以便保證真正執(zhí)行刑法目的。我們還應該運用分析技巧、情感控制和與他人共情的能力來完成自己的工作。同時,我們還應該注重自身的領導能力和職業(yè)道德感,使我們能夠在工作中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段落五:結語
總之,刑法修心是非常必要的,它能夠提高法律從業(yè)者的道德素養(yǎng)和職業(yè)精神,讓我們更好地為社會服務。通過刑法修心的實踐,我們可以更加注重案件處理規(guī)范性和精細工作,并保證遵循依法行政和人性化處理案件的原則。刑法修心也讓我們更加注重人性、公正和合規(guī),達到社會公平和財產(chǎn)安全的目的。
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三
作為一名新入行不久的員工,對于法律更需要學習,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質。首先,我認為首先要學會自律。對于法律,要知其文曉其義,做到知法守法,不擾亂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擾亂各類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參與這樣的行動。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懲處。作為一名新入行不久的員工,對于法律更需要學習,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質。首先,我認為首先要學會自律。對于法律,要知其文曉其義,做到知法守法,不擾亂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擾亂各類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參與這樣的行動。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懲處。
做好法律的宣傳者,作為一名銀行工作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對法律進行宣傳,有利于提升自身周邊的法律知識水平,只要我們人人行動起來,做一名法律宣傳員,就一定會增強我們及身邊人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這樣,我們將會生活在一個安全、和諧的社會中。工作中,我們應該嚴格要求自己,遵守規(guī)章紀律,端正自己的工作態(tài)度,提高自己的合規(guī)意識,把單位要求的規(guī)章紀律牢記心中,抵制不良誘惑。不斷學習,提高自身道德水平和職業(yè)修養(yǎng),在我們面對外部誘惑時,只有具備嚴格要求自己的意識和能力,才能做到不違紀、不違規(guī)。
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四
我們國家很早就開始了關于法律的宣傳,比如中央電視臺的“法治在線”、“今日說法”等欄目,讓我們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樣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可是僅僅這樣是遠遠不夠的。我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的程度,將直接關系到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中華民族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因此,學習法律,提高法律素質,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發(fā)展的必然產(chǎn)物。
同時,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本事就是法制經(jīng)濟。使自己充分運用法律這一武器來規(guī)范、引導、制約和保障市場主體的活動、市場秩序的維系、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發(fā)揮等。
在學習中,我感覺到自己有很大的變化。開始比以前更自覺地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也更堅定的確立了正確的政治方向。這對我自己以后的發(fā)展是有很大幫助的。也讓我更加明白了入黨的積極意義。由于法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障這些得以正常運行的基本準則。讀完這本書,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這些權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備了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并有了一定的尋求法律救濟的`能力。爭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養(yǎng)水平。
近年來,由于我國的經(jīng)濟體制、社會結構、價值觀念都發(fā)現(xiàn)了重大變化,我們的思想觀念也隨之發(fā)生了巨大變化。我們更應該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了解并明確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和規(guī)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有關法與法律現(xiàn)象的知識、思想、心理、觀點和評價。并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規(guī)范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了解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掌握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了法律素質。并堅持做到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wěn)定與和諧,正確理解和堅持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決心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斗。
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五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法學是一門科學學科,所謂科學是關于客觀世界的知識,這些知識是系統(tǒng)的知識,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guī)律及現(xiàn)象的科學,如政治學、經(jīng)濟學、法學等。法律具有社會性、規(guī)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義性、實用性:
一、社會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guī)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chǎn)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學作為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它與自然科學是不同的,表現(xiàn)在:1、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而自然科學則是可以計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實踐不等于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到現(xiàn)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一種真理,又如單一公有制計劃經(jīng)濟,經(jīng)過一百多年時間最后證明了單一公有制經(jīng)濟行不通。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學,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對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影響,而法律的研究結果則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許多的觀點,不同的學科認識都有道理,不同的學者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
我認為應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即不受他人影響,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講到獨立判斷時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于判斷標準。如公平、誠信等皆為生活經(jīng)驗,就是說當法學上的不同意見都有道理時該怎么辦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會生活經(jīng)驗作為判斷標準。所以對于法律理論現(xiàn)象中的是與非、對與錯,可以用社會生活經(jīng)驗來作為判斷標準。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jīng)驗的理論才可能是正確的。
二、規(guī)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guī)范,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規(guī)范性,它是法學區(qū)分于其他學科的特征。如經(jīng)濟學講的是效率問題,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學家講的是合法不合法,規(guī)范不規(guī)范的問題。因為法律的規(guī)范性,每一法律條文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果,那么我們對這個法律條文也就掌握了。
法學特別強調的是規(guī)范性、邏輯性、體系性。規(guī)范性也就是我們說的可操作性。如我們將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種松散性的呢?還是制成規(guī)范性、邏輯性的呢?江平教授說要制定一種開放性的民法典體系。民法典如何開放呢?我認為一定要有邏輯性和規(guī)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于法律規(guī)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guī)則。
法學說開了就是一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維,就具備了法律人的資格。因此我們的學習方法就是從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記不可死記硬背,先記憶,然后要理解。如欺詐行為,我們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詐,才能進一步理解欺詐行為。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上叫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就是指每一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所以要先把語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義。同時語言文字又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說“產(chǎn)品”與社會生活中所說“產(chǎn)品”就不一致。所以我們就不能僅*字面意思來理解,應該有多種其他的理解方法。一個法條就可能有多種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為規(guī)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國著名學者耶林,他本是個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中年時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于是寫了一本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們要了解、掌握、運用一門法律,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們學習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后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guī)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講概念,就會成為“概念”法學。耶林說,光講“概念”的'法學,會成為概念游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引導我們學習、掌握、運用法律。對每一個法律制度、規(guī)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現(xiàn)在法學上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即解釋、運用每一個制度、規(guī)則,一定要緊緊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則只有緊扣立法目的的那個解釋才正確。
五、正義性
法學正義性源于法律正義性,法律規(guī)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qū)分于技術規(guī)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我們評價法律的好、壞、先進與落后就是依據(jù)法律的正義性。同時,現(xiàn)在還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問題?,F(xiàn)在很多人過分關注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是形式正義只是獲取實質正義的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時退而求其次滿足于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一旦我們將形式正義強調過分,我們就悖離了法律的正義性。
法官、律師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會上其他的人,他們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之道,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職業(yè)。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它,因為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就選擇了正義!
六、實用性
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fā)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煉自己的實際能力。
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六
刑法是維護社會安定與公正的重要法律體系,在每個人的生活中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作為普通公民,對于刑法的了解和理解,是維護自己權益和追求社會公正的基礎。通過學習刑法,我深深地體會到刑法的重要性和靈活性,同時也意識到在實際操作上需要更多的完善和創(chuàng)新。下面將從刑法的基本原則、審判程序、罪與罰、刑與教育以及未來發(fā)展五個方面,談談我對刑法的心得體會。
首先,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治的核心和靈魂。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罪刑相適應、疑罪從無、法無禁止即可為之、法無授權即可為之以及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等。這些原則在刑法運作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保證了刑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我深深地意識到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維護社會正義和保障個人權益的重要性。在實際操作中,我們應當加強對基本原則的學習和理解,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
其次,審判程序是刑法實施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審判程序中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包括案件立案、取證、庭審、判決等。通過參與刑法課程的學習,我深深體會到審判程序的復雜性和靈活性。在實際操作中,我們應當倡導以法律為準繩,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同時,刑法體系應當不斷完善和創(chuàng)新,以適應社會的發(fā)展和變化。
第三,罪與罰是刑法體系的核心。刑法對于不同的犯罪行為,設定了相應的罪行與刑罰,以保障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在刑法的學習中,我深刻體會到罪與罰的嚴重性和需要權威性。刑法要求對犯罪行為嚴加懲治,恢復社會秩序和公正。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也應當同樣重視刑罰后的教育和幫助,以期犯罪分子能夠改過自新,并為社會做出貢獻。刑法的核心在于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實現(xiàn)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
第四,刑法與教育的關系密切。刑法除了懲罰犯罪行為,還具有警示和教育的功效。刑法通過對案例的解析和講解,對社會大眾起到了警示作用。在刑法的學習中,我認識到合理利用刑法對所有人進行教育,可以使人們樹立正確的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從而實現(xiàn)社會和個人的進步。教育的力量是無窮的,刑法應當不僅局限于懲罰犯罪,還應當關注對于廣大公民的教育和熏陶。
最后,我們也需要關注刑法未來的發(fā)展。社會在不斷發(fā)展變化,犯罪行為也在變得更加復雜多樣化。因此,刑法體系需要根據(jù)社會的變化不斷完善和發(fā)展。在未來的發(fā)展中,我們應當更加注重對于刑法的研究和創(chuàng)新,以應對犯罪行為的新變化和新挑戰(zhàn)。刑法體系的完善和發(fā)展,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總之,通過學習刑法,我深刻體會到刑法的重要性和靈活性。刑法的基本原則、審判程序、罪與罰、刑與教育以及未來發(fā)展等方面,都是刑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際操作中,我們應當不斷強化對刑法的理解和學習,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和追求社會的公正。同時,刑法體系也需要不斷完善和創(chuàng)新,以適應社會的發(fā)展和變化。只有通過共同努力和支持,我們才能建立起一個公正、平等、法治的社會。
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七
第一段:引入話題,闡述學習刑法課的意義(200字)
刑法是法學專業(yè)的重要學科之一,其內容涉及到國家的刑法制度、犯罪與刑罰的規(guī)定,以及對犯罪行為的研究等。作為法學專業(yè)學生,學習刑法課具有重要的意義。通過學習刑法,我們可以了解到國家的法律制度,了解犯罪行為以及犯罪的后果,這樣才能更好地為社會服務,為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和正義發(fā)揮作用。
第二段:學習刑法的收獲和體會(300字)
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我獲得了許多新的知識和經(jīng)驗。首先,通過學習刑法,我了解到了犯罪與刑罰的基本概念及其分類,掌握了犯罪的構成要件和刑罰的種類與適用原則。這些知識不僅為我日后的法學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更重要的是,它提高了我對犯罪行為的認知能力,讓我能夠更準確地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從而更好地為社會服務。此外,學習刑法還使我意識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性,增強了我對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識。
第三段:學習刑法的困惑和疑慮(300字)
盡管學習刑法帶給我許多新的知識和收獲,但也有一些困惑和疑慮。例如,刑法規(guī)定的某些罪名和刑罰似乎與社會環(huán)境和人們的實際需要有所脫節(jié),引發(fā)了我對對刑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的質疑。此外,刑法中一些模糊和不明確的表述也讓我難以理解和消化,需要進一步深入學習和研究??傮w來說,學習刑法是一個相當復雜且需要耐心和深入思考的過程。
第四段:學習刑法的啟示和反思(300字)
通過學習刑法,我深刻認識到法律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石,是維護社會秩序和穩(wěn)定的重要手段。在今天這個法治社會中,每個人都應該尊重法律和遵守法律。學習刑法還讓我反思了犯罪行為對個體和社會的影響,讓我更加珍惜法治環(huán)境和和諧社會,在日常生活中遵紀守法。同時,學習刑法也促使我對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提出了一些個人的思考和建議,希望通過不斷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強司法公正,進一步提高社會治理效能。
第五段:總結并展望(200字)
通過學習刑法,我獲得了豐富的法律知識和研究技巧,提高了對法律的敏感度和洞察力。刑法課的學習為我未來的法學研究和實踐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未來的學習和工作中,我將繼續(xù)深入研究刑法,不斷提高對法律的理解和運用能力,努力為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的維護做出自己的貢獻。
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八
首段:引言(100字左右)
國刑法是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權益的重要法律體系,其對于社會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對國刑法的學習和實踐,我進一步認識到了其作為法治的重要基石的作用,也深深體會到了我作為一個公民應該遵守和尊重法律的重要性。
二段:刑罰的正當性與限制(300字左右)
國刑法關注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平衡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和保護他們的基本權益。通過學習國刑法,我了解到刑罰的實施應當具有正當性,不得濫用權力或違反人權。同時,刑法也對刑罰的種類和輕重有所規(guī)定,要求刑罰必須與犯罪的嚴重程度相適應。這使我明白了,在刑罰實施過程中,應該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權,同時堅持法治原則,確保刑罰的公正合法性。
三段:公共安全與犯罪預防(300字左右)
國刑法的一個重要目標是維護公共安全,通過對各種行為的規(guī)定和打擊,預防和懲治犯罪活動。國刑法明確定義了各類犯罪行為,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刑罰。通過學習國刑法,我意識到預防犯罪的重要性。只有通過加大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和對犯罪現(xiàn)象的打擊,才能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和安全。因此,每個公民都應該自覺遵守法律,為社會的安全與穩(wěn)定做出自己的貢獻。
四段:法律意識與公民責任(300字左右)
作為一個公民,學習國刑法使我深刻認識到自己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法律不僅是監(jiān)管個體行為的工具,也是維護整個社會秩序的基礎。作為一個公民,應該自覺遵守法律,不得從事任何破壞社會穩(wěn)定和安全的行為。我們需要時刻關注國刑法的變化和發(fā)展,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yǎng),使自己成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和諧的一員。
結尾:堅持法治原則,共創(chuàng)美好社會(200字左右)
國刑法的學習讓我明白了法治的重要性,也使我深刻認識到作為一個公民應該履行的責任。只有堅持法治原則,才能創(chuàng)造一個公平、公正、法律健全的社會。我將以積極的態(tài)度參與社會生活,自覺遵守國刑法的規(guī)定,主動關注社會問題并提供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為推動社會進步和法治建設盡自己的一份力量。通過這些努力,我相信我們可以共同創(chuàng)造一個更加美好和諧的社會。
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九
經(jīng)過對刑法分則近兩個月的學習,我了解到、體會到更多刑法的樂趣,揣摩到更多屬于刑法的真諦。上學期通過學習刑法總則,開始接觸到什么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知道那是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設置的對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違法與犯罪的根本性區(qū)別等。犯罪是指違反刑事法律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對犯罪的定義體現(xiàn)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據(jù)法律――刑法的規(guī)定。刑事責任,基于我的簡單理解就是犯罪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負責任就有承擔懲罰的義務。刑罰是刑法規(guī)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利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我是這樣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為――是對社會的一種嚴重的侵害;刑罰是制裁的方法――是國家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懲罰。刑罰也是惡,直觀的看是“以惡制惡”。所以“制惡”是不得已的,是為了國家、社會的安定,是為了保護大眾的平等的權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們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為刑罰是“以惡制惡”,于是我們又強調刑罰人道主義,刑罰個別化等等。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边@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xiàn)象的理論概括,它不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闡明了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從而為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則標準。
刑法學總論是對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較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問題,而刑法各論是在總論的指導下,根據(jù)一定的標準和規(guī)則,對所規(guī)定的各類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種具體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體系,即先分類后分種,使其脈絡清晰。通過學習,我了解到,目前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犯罪采用的是簡明的分類方法,將犯罪共分為10大類,依次是(因為同類客體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從重到輕排列的有次序關系的,而不是分別是的平等關系):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chǎn)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采用這樣的分類方法是從犯罪的同類客體出發(fā)。而對各類犯罪以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排列標準主要是以各類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規(guī)定的,但存在相對性,有時還得做具體分析。
刑法分則具體條文一般由罪狀和法定刑兩部分組成,由于罪狀與罪名密切相關,因此對罪狀,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論的重要內容。而對刑法具體條文的學習理解自認為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學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xx、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
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十
我作為一個即將走向社會的,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然而許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這些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教師作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實際的必要.
通過《法律基礎》課程的學習,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認識,現(xiàn)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理性的認識,通過學習使我的法律意識產(chǎn)生了質的轉變。學習結束后,我靜下心來,參照課本,對照筆記,聯(lián)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觀看普法宣傳節(jié)目,感覺到在法制建設方面,我還有很多需要學習,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有待解決的問題需要考慮。
法律知識是我們必備素質之一,我們必須通過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促進和規(guī)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正確的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問題。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過程中,遵守法律,享受個人權利,履行義務。
由于我們專業(yè)的知識體系過于單一,導致我們很少接觸到能使自己綜合素質提高的知識。而這門課很好的彌補了我們專業(yè)所缺乏的,并使我們的知識視野擴大。對提高自己的綜合能力很有好處。比如:在找兼職做的時候,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等。
在這一個學期的學習中,我感覺到自己有了很大的變化。其中實體法部分對我以后很有幫助,它主要介紹我國幾大基本的部門法和幾個重要的單行法的相關內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知識產(chǎn)權法、經(jīng)濟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則及基本規(guī)定和精神,培養(yǎng)大家的知法、守法、護法、用法的自覺意識。
總之,在本學期學習的這門《法律基礎》課上,我掌握了法學的基本理論,了解并明確了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和規(guī)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了有關法與法律現(xiàn)象的知識、思想、心理、觀點和評價。并學會了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規(guī)范分析問題、解決問題。通過這門課,我還了解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掌握了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增強了法律意識,提高了法律素質。并會堅持做到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wěn)定與和諧。也能夠正確理解和堅持實行依法治國方略,并決心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斗。
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們的權利和義務,能夠在日后的學習工作生活過程中正確的行使我們的權利,正確的履行我們應盡的義務。在學習工作過程中,更能正確地遵守法律規(guī)定,更能夠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擾,保護自身生命財產(chǎn)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這些權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備了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并有了一定的尋求法律救濟的能力。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法學是一門科學學科,所謂科學是關于客觀世界的知識,這些知識是系統(tǒng)的知識,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guī)律及現(xiàn)象的科學,如政治學、經(jīng)濟學、法學等。法律具有社會性、規(guī)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義性、實用性:
一、社會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guī)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chǎn)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學作為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它與自然科學是不同的,表現(xiàn)在:1、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而自然科學則是可以計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實踐不等于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到現(xiàn)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一種真理,又如單一公有制計劃經(jīng)濟,經(jīng)過一百多年時間 最后證明了單一公有制經(jīng)濟行不通。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學,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對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影響,而法律的研究結果則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許多的觀點,不同的學科認識都有道理,不同的學者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
我認為應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即不受他人影響,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講到獨立判斷時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于判斷標準。如公平、誠信等皆為生活經(jīng)驗,就是說當法學上的不同意見都有道理時該怎么辦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會生活經(jīng)驗作為判斷標準。所以對于法律理論現(xiàn)象中的是與非、對與錯,可以用社會生活經(jīng)驗來作為判斷標準。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jīng)驗的理論才可能是正確的。
二、規(guī)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guī)范,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規(guī)范性,它是法學區(qū)分于其他學科的特征。如經(jīng)濟學講的是效率問題,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學家講的是合法不合法,規(guī)范不規(guī)范的問題。因為法律的規(guī)范性,每一法律條文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果,那么我們對這個法律條文也就掌握了。
法學特別強調的是規(guī)范性、邏輯性、體系性。規(guī)范性也就是我們說的可操作性。如我們將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種松散性的呢?還是制成規(guī)范性、邏輯性的呢?江平教授說要制定一種開放性的民法典體系。民法典如何開放呢?我認為一定要有邏輯性和規(guī)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于法律規(guī)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guī)則。
法學說開了就是一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維,就具備了法律人的資格。因此我們的學習方法就是從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記不可死記硬背,先記憶,然后要理解。如欺詐行為,我們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詐,才能進一步理解欺詐行為。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上叫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就是指每一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所以要先把語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義。同時語言文字又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說“產(chǎn)品”與社會生活中所說“產(chǎn)品”就不一致。所以我們就不能僅*字面意思來理解,應該有多種其他的理解方法。一個法條就可能有多種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為規(guī)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國著名學者耶林,他本是個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中年時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于是寫了一本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們要了解、掌握、運用一門法律,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們學習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后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guī)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講概念,就會成為“概念”法學。耶林說,光講“概念”的法學,會成為概念游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引導我們學習、掌握、運用法律。對每一個法律制度、規(guī)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現(xiàn)在法學上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即解釋、運用每一個制度、規(guī)則,一定要緊緊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則只有緊扣立法目的的那個解釋才正確。
五、正義性
法學正義性源于法律正義性,法律規(guī)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qū)分于技術規(guī)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我們評價法律的好、壞、先進與落后就是依據(jù)法律的正義性。同時,現(xiàn)在還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問題?,F(xiàn)在很多人過分關注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是形式正義只是獲取實質正義的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時退而求其次滿足于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一旦我們將形式正義強調過分,我們就悖離了法律的正義性。
法官、律師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會上其他的人,他們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之道,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職業(yè)。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它,因為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就選擇了正義!
六、實用性
我們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fā)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像我們在家的時候,可能會有左鄰右舍拿一些案件來請教我們拿什么回答他們呢,所以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煉自己的實際能力,有人向我咨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從輕處理?通過對刑法知識的學習我了解到:
根據(jù)刑法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jù)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jié)。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十一
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tǒng)治和經(jīng)濟上的利益,根據(jù)自己的意志,規(guī)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且 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 ,并給予犯罪嫌疑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刑法的學習
心得體會
,歡迎大家閱讀。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法學是一門科學學科,所謂科學是關于客觀世界的知識,這些知識是系統(tǒng)的知識,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guī)律及現(xiàn)象的科學,如政治學、經(jīng)濟學、法學等。法律具有社會性、規(guī)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義性、實用性:
一、社會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guī)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chǎn)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學作為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它與自然科學是不同的,表現(xiàn)在:1、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而自然科學則是可以計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實踐不等于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到現(xiàn)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一種真理,又如單一公有制計劃經(jīng)濟,經(jīng)過一百多年時間最后證明了單一公有制經(jīng)濟行不通。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學,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對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影響,而法律的研究結果則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許多的觀點,不同的學科認識都有道理,不同的學者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
我認為應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即不受他人影響,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講到獨立判斷時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于判斷標準。如公平、誠信等皆為生活經(jīng)驗,就是說當法學上的不同意見都有道理時該怎么辦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會生活經(jīng)驗作為判斷標準。所以對于法律理論現(xiàn)象中的是與非、對與錯,可以用社會生活經(jīng)驗來作為判斷標準。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jīng)驗的理論才可能是正確的。
二、規(guī)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guī)范,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規(guī)范性,它是法學區(qū)分于其他學科的特征。如經(jīng)濟學講的是效率問題,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學家講的是合法不合法,規(guī)范不規(guī)范的問題。因為法律的規(guī)范性,每一法律條文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果,那么我們對這個法律條文也就掌握了。
法學特別強調的是規(guī)范性、邏輯性、體系性。規(guī)范性也就是我們說的可操作性。如我們將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種松散性的呢?還是制成規(guī)范性、邏輯性的呢?江平教授說要制定一種開放性的民法典體系。民法典如何開放呢?我認為一定要有邏輯性和規(guī)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于法律規(guī)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guī)則。
法學說開了就是一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維,就具備了法律人的資格。因此我們的學習方法就是從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記不可死記硬背,先記憶,然后要理解。如欺詐行為,我們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詐,才能進一步理解欺詐行為。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上叫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就是指每一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所以要先把語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義。同時語言文字又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說“產(chǎn)品”與社會生活中所說“產(chǎn)品”就不一致。所以我們就不能僅*字面意思來理解,應該有多種其他的理解方法。一個法條就可能有多種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為規(guī)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國著名學者耶林,他本是個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中年時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于是寫了一本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們要了解、掌握、運用一門法律,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們學習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后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guī)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講概念,就會成為“概念”法學。耶林說,光講“概念”的法學,會成為概念游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引導我們學習、掌握、運用法律。對每一個法律制度、規(guī)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現(xiàn)在法學上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即解釋、運用每一個制度、規(guī)則,一定要緊緊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則只有緊扣立法目的的那個解釋才正確。
五、正義性
法學正義性源于法律正義性,法律規(guī)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qū)分于技術規(guī)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我們評價法律的好、壞、先進與落后就是依據(jù)法律的正義性。 同時,現(xiàn)在還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問題?,F(xiàn)在很多人過分關注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是形式正義只是獲取實質正義的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時退而求其次滿足于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一旦我們將形式正義強調過分,我們就悖離了法律的正義性。
法官、律師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會上其他的人,他們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之道,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職業(yè)。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它,因為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就選擇了正義!
六、實用性
我們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fā)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像我們在家的時候,可能會有左鄰右舍拿一些案件來請教我們拿什么回答他們呢,所以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煉自己的實際能力,有人向我咨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從輕處理?通過對刑法知識的學習我了解到:
根據(jù)刑法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jù)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jié)。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經(jīng)過對刑法分則近兩個月的學習,我了解到、體會到更多刑法的樂趣,揣摩到更多屬于刑法的真諦。上學期通過學習刑法總則,開始接觸到什么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知道那是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設置的對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違法與犯罪的根本性區(qū)別等。犯罪是指違反刑事法律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對犯罪的定義體現(xiàn)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據(jù)法律——刑法的規(guī)定。刑事責任,基于我的簡單理解就是犯罪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負責任就有承擔懲罰的義務。刑罰是刑法規(guī)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利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我是這樣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為——是對社會的一種嚴重的侵害;刑罰是制裁的方法——是國家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懲罰。刑罰也是惡,直觀的看是“以惡制惡”。所以“制惡”是不得已的,是為了國家、社會的安定,是為了保護大眾的平等的權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們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為刑罰是“以惡制惡”,于是我們又強調刑罰人道主義,刑罰個別化等等。
讀著這一步步從中間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語,當時即對刑法產(chǎn)生了濃厚的興趣,而這學期的刑法分則學習,讓我更清楚的意識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實的卻曲折離奇的案件,也不是電視劇上那虛構的狗血劇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門法之中,唯一一個與犯罪有關,且關系無比密切的法律。同時,犯罪,作為一個與暴露人性丑惡有關的行為動詞,集心理、倫理、醫(yī)學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準確的界定如下,我國刑法第13條規(guī)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xiàn)象的理論概括,它不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闡明了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從而為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則標準。
刑法學總論是對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較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問題,而刑法各論是在總論的指導下,根據(jù)一定的標準和規(guī)則,對所規(guī)定的各類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種具體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體系,即先分類后分種,使其脈絡清晰。通過學習,我了解到,目前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犯罪采用的是簡明的分類方法,將犯罪共分為10大類,依次是(因為同類客體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從重到輕排列的有次序關系的,而不是分別是的平等關系):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chǎn)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x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采用這樣的分類方法是從犯罪的同類客體出發(fā)。而對各類犯罪以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排列標準主要是以各類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規(guī)定的,但存在相對性,有時還得做具體分析。
刑法分則具體條文一般由罪狀和法定刑兩部分組成,由于罪狀與罪名密切相關,因此對罪狀,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論的重要內容。而對刑法具體條文的學習理解自認為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學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其中的“行兇”的概念是比較模糊的,其含義十分寬泛而難以確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毆是行兇,傷害他人是行兇,殺人行為也是行兇;赤手空拳毆打他人是行兇,使用器械、槍傷害他人也是行兇。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對“行兇”的概念進行分析,闡明其真實的含義。理解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行兇是和殺人、搶劫、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規(guī)定的,因此,它們之間應當具有性質和程度的考量。而殺人、搶劫、奸、綁架等犯罪行為是可能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實施的行為可能造成防衛(wèi)人重傷、死亡的時候,才可以認定為“行兇”;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輕微的暴力行為則應當被排除在“行兇”的范疇之外。
因此,刑法分則是關于具體犯罪和具體法定刑的規(guī)范體系,這些規(guī)范明確了對各類、各種具體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刑法總則是關于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的規(guī)范體系,這些規(guī)范是認定犯罪,規(guī)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所必須遵守的共同規(guī)則??倓t指導分則,分則是總則所確定的原理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二者相輔相成。只有把總則和分則緊密地結合起來才能正確地認定犯罪,確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簡而言之,總則給予分則精神上的指導,分則在定罪量刑的時候遇到困難時則回歸總則的原則性規(guī)定上進行自由心證。
在上學期學習刑法總論時,曾老師講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則以及各方面理論上的指導,為分則學習作出一個先行的鋪墊。然而到了這學期上陳老師的課,我方才發(fā)現(xiàn),自己總則上的內容把握得不夠準確,知識缺陷很大,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態(tài)、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個混亂的怪圈。例如故意殺人罪,這是我首次有勇氣上臺“講課”的一個罪名內容,當我自以為預習分析得很透徹的時候,最終的案例分析時,我還是卡在一個犯罪形態(tài)上,究竟是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還是犯罪既遂。這暴露的是學習總論時缺乏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及司法實踐當中具體個案的判決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總論知識體系的極度不完善,需要在學習刑法分則的過程中加以彌補?,F(xiàn)在時過半學期,我自認為比較理解何以判斷犯罪形態(tài):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chuàng)造犯罪條件等。犯罪預備相對于其他犯罪形態(tài)較容易判斷,問題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的行為。犯罪未遂,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jīng)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guī)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實質區(qū)別:犯罪有沒有得逞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實質區(qū)別: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動放棄的話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較容易混淆,鑒于各種犯罪行為的行為方式各異,當司法實踐出現(xiàn)一些特殊情況是,犯罪形態(tài)的不同對罪刑法定起到一個關鍵性的作用。
刑法分則主要規(guī)定具體罪名與罪狀,數(shù)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則的問題上,我認為應該從理解以及掌握各個罪名的主要內容和行為方式上出發(fā)學習。刑法分則的主要內容是通過具體條文來確立各種犯罪行為,條文的內容包括罪狀和法定刑。通過罪狀設計來描述犯罪行為,確定打擊犯罪的范圍,是各國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狀的內容主要是對社會現(xiàn)實中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需要由刑罰方法來處置的事實加以記述,這是罪刑法定,在認識論上是定性認識。法定的罪刑設計要落實到具體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備可操作性。從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來考慮,滿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狀態(tài)是:立法對每一個問題的規(guī)定不僅有定性因素,更為關鍵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義上才可以說能夠將可操作性落實,僅僅停留在定性階段而不考慮定量因素,不符合“實事求是”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面對具體個案,處理具體案件時,對刑法的適用解釋只能是具體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間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的,正如我們高考英語
作文
經(jīng)常用的一句話: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幣都有兩面,更何況是一個案件,又何止兩面呢。世界上沒有任何兩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個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處都是獨一無二的。一個案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方,他們永遠不可能重復在他們之間引起糾紛的那種行為。我們可以用足以涵蓋不同時空下不同當事人之間的不同糾紛的一般術語,去描述一個案件中的諸般事項。我們也可以用僅僅能夠包含在一時一地的這些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糾紛的特定的法言法語,對他們加以描述。無論我們怎樣描述案件,每一個案件都只發(fā)生一次。例如殺人罪是定性描述,具體的殺人行為分別有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基于故意和過失的程度所反應出的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在各個案件中均有差異。至于刑法上所說的行為方式,我們在學習的時候經(jīng)常會進入這樣的一個思維誤區(qū),法條說什么即是什么,摳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語句上的剖析,而忽視了其中的內涵以及各個不同的行為方式所導致的不同的行為結果以及判決結果。經(jīng)過學習,我發(fā)現(xiàn)刑法總論和分則是密不可分的,沒有總論的指導,單看分則,確實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決,由此可知,無論是總論還是分則,在學習的時候必須融會貫通,不可厚此薄彼,構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識體系,對分析案件時很有幫助。那么,我們應該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條上所提到的各個行為方式呢?當然,語義理解是最基礎的一方面,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到法條上沒有明確寫上、規(guī)定上的其他行為,那些特殊的行為方式該如何定性的問題。法條不可能涵蓋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為方式,人的創(chuàng)造力是無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無限多的。因此,當出現(xiàn)于某些特殊的行為方式時,一是可以依照法條總的規(guī)定進行定罪量刑,而不必關注與其他具體行為方式的關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總論上一些基本的、原則上的規(guī)定,再結合相類似的具體罪名,由法官進行自由心證。
刑法在理論和實踐方面也存在著比較大的差距。正如廣州許霆的惡意提款案件,從無期徒刑改判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質同一行為方式的“云南許霆”則從無期徒刑改判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鑒廣州許霆案的先例進行上訴。“云南許霆”表示:“2019年7月的時候,我有一次減刑機會,要減兩年零六個月。結果報上去,法院說我不認罪,這個減刑就沒有批。”直到廣州許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漣漪,方才讓這個“云南許霆”有了提前步出監(jiān)獄的機會。為什么不同的法院檢察院的判決會有不同的結果,為什么法律規(guī)定的上訴在實際操作中那么難實施,甚至對于寫了很多遍的申訴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無人問津,這是司法實踐的失誤還是司法機關辦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記得當初本科專業(yè)選了法學的時候,不少人告誡過我,從法學院畢業(yè)出來以后,會發(fā)現(xiàn)大學四年所學到的跟職業(yè)會大相庭徑,無論你是作為律師還是檢察官。其實個人認為,不是學的東西大相庭徑,而是作為一個人心中那份正義以及法律理想已經(jīng)在社會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來的顏色,看不清其本來的面目,因此才會造成大相庭徑的局面。司法實踐當中,理論上的東西相信是相差無幾的,由于法院、檢察院以及辯護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決結果出現(xiàn)差異,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個不足之處,也是刑事司法的一個缺陷所在。
通過這學期學習刑法分則,我深深體會到,要學好刑法這一門課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這需要理論聯(lián)系實際,過于理想化的思維會導致刑法的學習道路出現(xiàn)偏差,批判性的思維反倒會讓自身更好地認清事實,看清法律不只是維護人的權利,而且牽涉到的還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都很強的法律學科,且與其他部門法比起來,刑法是“第二道防線”,沒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證,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貫徹實施。因此我們不是為了學習刑法而學習刑法,而是為了把法律知識融會貫通,將學到的知識更好地應用到實踐中去,解決實踐中具體的問題而學習刑法。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不能閉門讀書,忽視聯(lián)系實際,那是高中時候明確高考高分為目標的學習方法,我們應當把理論學習跟我國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刑事審判實踐結合起來。作為法律專業(yè)的學生,還要了解、關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新問題,帶著新問題去學習刑法理論,同時也要關注犯罪學、心理學、刑事訴訟法學等方面的相關學科。這樣不但為學習刑法提供了動力,而且也能使所學的刑法學知識得以檢驗、充實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問題和認識問題的能力。
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三:
在這個月的讀書學習過程中,我主要對司法考試教材中的刑法學進行了有計劃的學習,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法律解釋對我啟發(fā)很大,現(xiàn)在我就把這一解釋向大家介紹一下。
根據(jù)刑法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jù)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jié)。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
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十二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p>
初學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條,很難整理出里面的考點,其實里面包含著“起因、時間、主觀、對象、限度”等條件,再結合具體案例,可謂千變萬化。所以僅看法條來復習,是根本不行的,一開始復習刑法應以教材為起點。在復習到相關概念、法理都具備一定積累的時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條,熟悉一些記憶型考點,比如:緩刑、假釋等。
前面的內容主要針對刑法總則而言,對于分則部分和司法解釋,可以多看法條。司法解釋對刑法的補充和修訂相當多,而且許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時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條的特殊規(guī)定,法理涉及較少。分則和司法解釋的特點是:繁雜,但記憶清晰的話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點罪名,比如搶劫、盜竊、貪污等,現(xiàn)在的考試趨勢是重點罪名要考,同樣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對分則罪名的復習方法應是重點突破、全面復習,切不可偷懶。對罪名的復習還要注意一點,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誤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斷犯罪性質的罪是老師偏愛考察的,比如“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罪”,這樣的罪名簡直是大白話的把犯罪的性質描述出來,一般比較少考察;又如“強迫交易罪”,這樣的罪容易和“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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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十三
近年來,我國刑法界的發(fā)展可謂取得了突飛猛進的成就。與過去相比,現(xiàn)代刑法更加注重對犯罪行為的精確界定與司法效率的提升,給人以深刻的啟示。借此機會,我想分享一些自己的心得體會,思考現(xiàn)代刑法對于我國法制建設的價值和影響。
首先,現(xiàn)代刑法的核心價值在于維護社會公正和秩序。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法律工具,刑法要求對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依法懲處犯罪分子,從而保護社會公平和正義。通過對刑法的學習和實踐,我深刻認識到只有在法律的保護下,社會秩序才能得到維護,個體權益才能得到保護。刑法的實施使犯罪分子付出應有的代價,并給予受害者以公正和安慰。刑法以一種積極和激勵的方式促進社會進步,為人民創(chuàng)造更加公正的社會環(huán)境和安定的生活狀態(tài)。
其次,現(xiàn)代刑法的科技化進程不可忽視?,F(xiàn)代社會以信息技術為核心,迅速發(fā)展,并與刑法實施緊密結合,創(chuàng)造出一系列科技手段來提高刑法效果和司法效率。例如,電子取證技術的應用大大便利了刑事調查取證環(huán)節(jié),全球定位系統(tǒng)的使用使得犯罪分子更難逃避刑責。此外,刑法也需要與大數(shù)據(jù)、人工智能等技術結合,進一步提高預防犯罪、打擊犯罪和司法公正的能力。現(xiàn)代刑法通過科技手段的應用,使司法更科學、更精準,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的正常秩序。
再次,現(xiàn)代刑法強調人權保護與矯治功能。與傳統(tǒng)刑法相比,現(xiàn)代刑法更加注重對犯罪分子及其家屬的人權保護。在刑法實施中,我們始終要尊重和保護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權,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我們也要注重矯治功能的發(fā)揮,倡導與刑罰相結合的嚴密監(jiān)管機制,以激發(fā)犯罪分子改過自新的意愿。通過諸多刑罰與教育的有機結合,現(xiàn)代刑法從根本上阻止犯罪的發(fā)生,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
最后,現(xiàn)代刑法的建設要與國際法和國際人權標準接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現(xiàn)代刑法的發(fā)展需要與國際法及國際人權標準相一致。只有以國際法為參照,我們的刑法才能更好地維護公正與秩序。此外,刑法的發(fā)展也需要廣泛借鑒他國的經(jīng)驗和做法,使我們的刑法更加進步和完善。通過與國際接軌,現(xiàn)代刑法能夠對全球犯罪問題做出獨立的判斷和解決方案,為國際社會的和平與穩(wěn)定作出積極貢獻。
綜上所述,現(xiàn)代刑法在我國法制建設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通過對刑法的研究和實踐,我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刑法的核心價值和作用。同時,我們也要不斷學習和總結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使我國的刑法更加符合國情和社會需求。我相信,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國刑法必將進一步發(fā)展壯大,為構建法治中國貢獻更大的力量。
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十四
在學習國刑法的過程中,我不僅僅了解了我國刑法的制度和體系,還對刑法的價值和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認識。通過學習,我認識到刑法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打擊犯罪行為的重要法律工具。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在學習國刑法過程中的心得體會。
首先,國刑法是一種重要的社會控制工具。刑法的設立是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安全和利益。它規(guī)范了社會公德、道德和行為的底線,防止人們觸犯法律紅線,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刑法不僅僅是一種法律規(guī)定,更是一種社會準則的體現(xiàn)。在我的學習中,我發(fā)現(xiàn)刑法緊密地聯(lián)系著社會經(jīng)濟文化的發(fā)展狀況,刑法適應性強,能夠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社會的發(fā)展而不斷完善和調整。因此,國刑法在維護社會秩序和穩(wěn)定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其次,國刑法強調公正與權利的平衡。刑法要求對于犯罪分子必須進行追究和懲罰,以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公平。但是,國刑法也注重保護被告人的權益,確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我學習到,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擁有辯護權和申辯權,法官和檢察官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來調查和審判,確保案件的公正和權益的平衡。這不僅體現(xiàn)了人權的尊重,也保證了刑事審判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再次,國刑法以預防為主,注重犯罪的預防和治理。在學習中,我了解到刑法的最終目的并不是簡單地對犯罪進行懲罰,更重要的是預防犯罪的發(fā)生和減少犯罪的危害。刑法通過立法、執(zhí)行和司法實踐來預防犯罪和治理犯罪,希望能夠通過嚴格執(zhí)法和刑罰的公開、公平、公正,有效震懾犯罪分子,減少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因此,在刑法體系中,預防和治理是保證刑法的有效執(zhí)行和社會治安問題解決的基礎。
最后,國刑法強調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責任觀念。刑法不僅僅是執(zhí)法機構約束行為的工具,更是通過教育和宣傳來引導公民養(yǎng)成合法行為的意識和責任感。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我認識到每個人都應該有自覺遵守法律的義務,不能違法犯罪。國刑法通過懲罰犯罪和宣傳教育等手段,培養(yǎng)和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加強履行社會責任的認知,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和公民責任,從而全面提高社會對法治的尊重和信任。
總而言之,國刑法對于社會的穩(wěn)定和治理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學習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了刑法的價值和作用。它不僅是一種社會控制工具,還強調公正與權利的平衡、預防和治理犯罪、公民法律意識和責任觀念的培養(yǎng)。只有進一步提高法治意識,加強法律教育,加強刑法的宣傳和執(zhí)行,才能保障社會穩(wěn)定和公民權益的有序發(fā)展。
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十五
第一段:引言(200字)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fā)展,刑法作為一門重要的法律學科,始終對人們起著重大的規(guī)范作用。而對于每一個學習年刑法的法學專業(yè)學生而言,年刑法學習是一門必修課程,通過學習年刑法,使得我們對刑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對年刑法的學習也讓我受益匪淺,找到了不少規(guī)律和實踐方法,增加了自己的知識儲備,提高了自己的綜合素質。
第二段:理論研究與實踐的結合(200字)
在學習年刑法的過程中,理論研究與實踐的結合顯得尤為重要。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充分理解和掌握刑法的相關理論,將其與實際案例相結合,進行實際分析和應用,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年刑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內容。通過與實踐相結合,年刑法的學習不再局限于理論死板,更顯活躍和生動。
第三段:培養(yǎng)合格的法律思維(200字)
學習年刑法不僅是對刑法知識的學習,更重要的是培養(yǎng)合格的法律思維。在年刑法的學習中,我們需要嚴謹?shù)倪壿嬎季S能力和辯證思維能力。透過案例,理解案情與法條的合理性,可以培養(yǎng)我們運用法律原理進行推理的能力。在實踐中,我們需要運用法律思維解決具體問題,提高自身的司法水平和專業(yè)素養(yǎng)。
第四段:尊重刑事法律程序與維護公正(200字)
刑法作為一門法律,保障著每個公民的權益和社會的穩(wěn)定。學習年刑法使我深刻感受到了刑事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刑事法律程序的規(guī)定,為司法活動的正當性提供了保障。合法的程序是維護公正的基礎。年刑法的學習讓我明白,在司法實踐中,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是我們法律工作者應承擔的職責。
第五段:個人成長與社會責任(200字)
在學習年刑法的過程中,我也逐漸成長并意識到自己的社會責任。作為一名年刑法的學習者,我要時刻保持法律意識的養(yǎng)成,嚴守法紀,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和職責。我將以積極向上的心態(tài),不斷提升自己的知識和技能水平。相信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我將能以嶄新的思維和素養(yǎng),為社會的發(fā)展盡一份力量,將學到的年刑法知識運用到實際生活中去。
總結:(100字)
通過學習年刑法,我不僅對刑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還培養(yǎng)了合格的法律思維,學會了尊重刑事法律程序和維護公正,逐漸成長起來,并明確了自己的社會責任。年刑法學習給予我規(guī)范自己行為,維護社會公正的寶貴經(jīng)驗和知識。未來,我將始終堅持法律意識,努力成為一名優(yōu)秀的法律工作者。
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十六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矗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法學是一門科學學科,所謂科學是關于客觀世界的知識,這些知識是系統(tǒng)的知識,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guī)律及現(xiàn)象的科學,如政治學、經(jīng)濟學、法學等。法律具有社會性、規(guī)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義性、實用性:
一、社會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guī)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chǎn)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學作為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它與自然科學是不同的,表現(xiàn)在:1、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而自然科學則是可以計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實踐不等于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到現(xiàn)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一種真理,又如單一公有制計劃經(jīng)濟,經(jīng)過一百多年時間最后證明了單一公有制經(jīng)濟行不通。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學,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對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影響,而法律的研究結果則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許多的觀點,不同的學科認識都有道理,不同的學者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
我認為應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即不受他人影響,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講到獨立判斷時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于判斷標準。如公平、誠信等皆為生活經(jīng)驗,就是說當法學上的不同意見都有道理時該怎么辦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會生活經(jīng)驗作為判斷標準。所以對于法律理論現(xiàn)象中的是與非、對與錯,可以用社會生活經(jīng)驗來作為判斷標準。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jīng)驗的理論才可能是正確的。
二、規(guī)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guī)范,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規(guī)范性,它是法學區(qū)分于其他學科的特征。如經(jīng)濟學講的是效率問題,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學家講的是合法不合法,規(guī)范不規(guī)范的`問題。因為法律的規(guī)范性,每一法律條文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效果,那么我們對這個法律條文也就掌握了。
法學特別強調的是規(guī)范性、邏輯性、體系性。規(guī)范性也就是我們說的可操作性。如我們將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種松散性的呢?還是制成規(guī)范性、邏輯性的呢?江平教授說要制定一種開放性的民法典體系。民法典如何開放呢?我認為一定要有邏輯性和規(guī)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于法律規(guī)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guī)則。
法學說開了就是一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維,就具備了法律人的資格。因此我們的學習方法就是從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記不可死記硬背,先記憶,然后要理解。如欺詐行為,我們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詐,才能進一步理解欺詐行為。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上叫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就是指每一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所以要先把語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義。同時語言文字又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說“產(chǎn)品”與社會生活中所說“產(chǎn)品”就不一致。所以我們就不能僅*字面意思來理解,應該有多種其他的理解方法。一個法條就可能有多種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為規(guī)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國著名學者耶林,他本是個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中年時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于是寫了一本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們要了解、掌握、運用一門法律,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們學習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構成要件、適用范圍、法律后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guī)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講概念,就會成為“概念”法學。耶林說,光講“概念”的法學,會成為概念游戲,他說,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引導我們學習、掌握、運用法律。對每一個法律制度、規(guī)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現(xiàn)在法學上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即解釋、運用每一個制度、規(guī)則,一定要緊緊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則只有緊扣立法目的的那個解釋才正確。
五、正義性
法學正義性源于法律正義性,法律規(guī)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qū)分于技術規(guī)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我們評價法律的好、壞、先進與落后就是依據(jù)法律的正義性。同時,現(xiàn)在還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問題?,F(xiàn)在很多人過分關注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是形式正義只是獲取實質正義的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時退而求其次滿足于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一旦我們將形式正義強調過分,我們就悖離了法律的正義性。
法官、律師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會上其他的人,他們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之道,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職業(yè)。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它,因為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就選擇了正義!
六、實用性
我們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我們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fā)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像我們在家的時候,可能會有左鄰右舍拿一些案件來請教我們拿什么回答他們呢,所以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煉自己的實際能力,有人向我咨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從輕處理?通過對刑法知識的學習我了解到:
根據(jù)刑法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并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jù)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jié)。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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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心得體會和感想篇十七
新刑法的出臺是為了適應當代社會發(fā)展需求和司法實踐的需要,它是對舊刑法的修訂和完善,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在學習和理解新刑法的過程中,我深深體會到了它的科學性和人性化,對于我個人而言也有著深刻的啟示和反思。本文將從四個方面闡述我對新刑法的心得體會:法律平等的實現(xiàn)、罪刑合一的原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引入、社會救助的重要性。
第二段:法律平等的實現(xiàn)
新刑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國民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歧視。這意味著無論是權勢名流還是普通百姓,都應受到同等的法律對待。這為社會帶來了公平和公正的基礎。在過去,一些特權階層可能因為身份地位而逍遙法外,而現(xiàn)在,依法懲罰和原則普遍適用的原則使得法律的平等性得到了更好的實現(xiàn)。因此,我們必須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堅決反對特權思想的存在,始終相信正義之劍會照亮每個人的生活。
第三段:罪刑合一的原則
新刑法廢除了舊法中明確規(guī)定的刑罰與非刑罰的劃分,引入了罪刑合一的原則。這一原則的提出,從根本上回應了一些人民群眾對于刑法過于輕判的質疑。它確保了犯罪行為的受到適當?shù)膽土P,也為犯錯者提供了改過自新的機會。對于被判刑的人來說,可以通過積極的改造和教育來實現(xiàn)重新融入社會的夢想。對于社會而言,它也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人們更加重視法律、遵紀守法。
第四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引入
新刑法引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它旨在鼓勵犯罪嫌疑人及時懺悔,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從而減輕對其的懲罰。這種制度的運用,既可以為刑事司法程序提供靈活性,又可以讓犯罪嫌疑人有機會在被發(fā)現(xiàn)前主動認錯和歸案。它的實施,不僅有助于提高犯罪偵查效率和解決率,也強調了司法的人性化追求。同時,這也對犯罪嫌疑人產(chǎn)生某種心理上的震懾,促使其警醒并反思自己的行為。
第五段:社會救助的重要性
新刑法強調了社會救助的重要性。對于某些特殊情況下的犯罪嫌疑人或刑滿釋放人員,法律給予他們更多的機會和減刑政策,通過對其進行身心狀況的評估和社會適應能力的培養(yǎng),使這部分人群得以重新回歸社會、獲得自由和尊重。這種社會救助的舉措,有助于預防和減少再次犯罪的發(fā)生,讓他們有機會重新開始、奮發(fā)向前。同時,它也顯示了社會的善意和包容,弘揚了法治精神和人道主義精神。
結尾段:總結
通過學習新刑法,我深刻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它是社會秩序的保障,是人民權益的捍衛(wèi),也是對錯行為的懲治。新刑法的出臺使我對法治社會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進一步堅定了我遵紀守法的信念。同時,我深刻體會到刑法的科學性和人性化,它在維護公民權益的同時,也為犯錯者提供了改過自新的機會。我相信,隨著新刑法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發(fā)展,我們的社會將更加公平、公正、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