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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十篇一
協議人:甲方
協議人:乙方
協議人甲方、乙方什么時間在什么地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什么時間生于孩子叫丙。因協議人雙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自愿離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撫養(yǎng);
另一方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多少元,多長時間支付一次,具體時間;
撫養(yǎng)費支付到孩子18周歲止還是大學畢業(yè);
撫養(yǎng)費是否包括教育費、醫(yī)療費;
包括或不包括,分別如何處理。
三、
有房屋產權的房屋如何折價、如何分割;單位福利房(無產權)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權、股票如何分割;
四、債權債務如何處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一方隱匿財產如何處罰。
五、探視權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視權的制約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xù)后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十篇二
離婚協議書男方與女方于_年_月認識,于_年_月_日在_登記結婚,婚后于_年_月_日生育一兒子,名_。因_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及探望權:
兒子由女方撫養(yǎng),隨同女方生活,女方不需要男方支付任何撫養(yǎng)費。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孩子。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女方不需要男方任何財產(包括房產、存款),凈身出戶。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共同債務,由男方獨自承擔。女方自己的債務由女方自己承擔。
五、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十篇三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制作,經雙方簽字后產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登記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一、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二、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六、申請登記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協議離婚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快捷離婚方式。協議離婚要求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yǎng)、共同債權債務的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在財產問題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共同財產具體數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財產的法定手續(xù)等等;在子女問題上,涉及到合適撫養(yǎng)方式的選擇,撫養(yǎng)費的合理確定,探視方式的確定等等;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
總之,協議離婚的雙方要相當謹慎,否則很容易在離婚后帶來不必要的糾紛,雙方已經平靜、有序的生活又會被重新打亂!
為了在離婚時最大限度地維護好自身的應得利益,同時也為了把離婚后產生糾紛的風險降到最低,打算走協議離婚這條路的男女一方或雙方可以請律師來幫助把關!在這一過程中,律師可以接受一方的委托對在另一方名下的財產數目進行調查,以及調查一方是否存在背著對方惡意處分財產的行為。律師也可以代理一方去和另一方具體協商。雙方自立的協議書可以提交律師進行審查,以確保協議的完備、明確、合理、合法!
防患于未然,可以使我們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上,不讓時間和精力無端耗費。如果僅處于一時沖動,為了盡快擺脫對方,而對離婚協議草率處之,那么離婚后打算過正常生活的愿望很可能會再次化為泡影!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證號: 住址: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證號: 住址:
現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自愿解除夫妻關系。
女方應悉心撫養(yǎng)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遺棄、家庭暴力行為
探望權的行使以不影響學業(yè)為準。
三、財產分割
1)雙方認可婚后分開居住期間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的約定
雙方認可婚后個人隨身物品歸個人所有。個人隨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飾、個人用品、手機、化妝品 等個人專用物品。
婚前財產:
男方
女方
婚前個人債權債務:
男方
女方
婚姻存續(xù)期間個人債權債務:
男方
女方
銀行存款 元,歸女方 元,男方 元;運營出租車,作價 元,歸女方 元,男方 元。
3)雙方確認無其它共同債權、無共同債務。
四、男方確認給女方經濟補償 元
五、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yè)秘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否則承擔違約金 元。
六、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
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八、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婚姻登記部門保留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xù)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十篇四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關于離婚協議簽字后是否有效的問題可見以下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guī)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關于離婚協議簽字后是否有效的問題可見以下的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guī)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闭{解書一經送達,并由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若一方不肯簽收,離婚調解書則是無效的。
沒辦離婚手續(xù),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離婚時一個必要的法律文件,它的主要內容是達成離婚的意愿,并對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分擔進行約定。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xù)時,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交離婚協議書,而且只有在離婚手續(xù)辦完時,離婚協議書才會產生法律效力。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xù)之前,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力,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無論是對子女撫養(yǎng)還是財產分割,都有反悔的權利。
簽了協議未辦離婚手續(xù),協議是否有效?而鐘某和羅某雖然達成了離婚協議,但雙方并沒有持協議辦理離婚手續(xù),該離婚協議關于孩子撫養(yǎng)及夫妻財產的約定并沒有生效。近日,壽縣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件,沒有支持原、被告雙方曾經約定的離婚協議書內容。
離婚協議書有無法律效力
案例:
判決:法院開庭審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實告知張某,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張某要求與李某離婚的主張,應當得到支持。在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法院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對財產進行了分割。
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彪x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故協議書是無效的,法院不應當按協議書的內容作出判決;另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但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則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是有效的,應當按照協議書的內容進行財產分割。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分析: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yǎng)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離婚協議涉及的是當事人身份關系的解除及因人身關系解除引發(fā)的財產關系的改變。
一、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項,即離婚、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處理,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yǎng)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三、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應在條件成就即離婚時產生法律效力。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睹穹ㄍ▌t》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彪x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雖然在事實上與當事人雙方身份關系的變動有關,但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條款屬于“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有關合同成立與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規(guī)定。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故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guī)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彪m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從本案來看,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不是因為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而是因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實告知張某,從而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對于原、被告雙方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由于與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的內容基本相同,兩者相互印證,可以認為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合法有效,法院應當予以確認。李某關于協議無效的主張,因沒有向法院提交協議簽訂時存在脅迫或者欺詐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所以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十篇五
1、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
”顯然,婚姻關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
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于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系糾紛。
2、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
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
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
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fā)生法律效力。
3、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則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
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簽,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離婚協議往往是在特定的條件、特定的環(huán)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誘騙、脅迫下簽訂的;有的是為了避免矛盾,一氣之下簽訂的;有的是為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債務等而簽訂的;甚至有的準備假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明顯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由于以上種種可能的存在情勢變遷的情況就特別容易出現,如一方一氣之下在離婚協議上簽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氣了,若干年后引起訴訟,這樣的離婚協議能作為法院審案的依據嗎?顯然不能。
但在實踐中要正確判斷離婚協議的簽訂是否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為協議的當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協議的當事人而言,他們簽訂協議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難有證據證明協議是違背雙方或一方真實意思所簽,所以簡單認定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嚴肅的。
另一方面從簽約當事人來看,表面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約定,而實際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在每個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現顯失公平的協議條款。
《婚姻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其立法意圖一是為了盡可能維護家庭的團結。
二是為了防當事人感情用事,草率從事。
顯然立法機構也清楚意識到夫妻之間矛盾糾紛處理的特殊性。
4、從對離婚協議簽訂后未履行引起糾紛的處理來看,也能進一步說明其效力問題的存在與否。
離婚協議簽訂后未能履行引起訴訟,作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否則,一方在起訴時僅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即可,而不必作為繁瑣的婚姻案件來對待了。
可見,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未能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而引起訴訟,說明雙方未履行所簽的離婚協議,對此應視為雙方已經反悔。
同時也說明已不能實現協議目的,可以解除該協議。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十篇六
對于要結婚的男女雙方來說,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有必要的。
男女雙方就財產分割、個人財產界定等方面的問題提前作出合理的約定,一旦日后離婚時產生分歧,就按照婚前協議書上所約定的進行處理。
但是很多夫妻對于婚前協議書都不怎么了解。
究竟什么是婚前協議書,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師團隊為您介紹。
一、什么是婚前協議書?
婚前協議書,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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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在婚前簽訂關于財產、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普遍的。
由于我國的傳統觀念,簽訂婚前協議在我國并不流行。
很多戀人在結婚前根本不會想到簽訂結婚協議書,在人們的傳統觀念里,認為簽訂婚前協議太傷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
但是,目前全社會離婚率呈上升態(tài)勢,夫妻離婚時,產生爭議最多的往往就是關于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
“準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時也應該對婚姻危機有一個前瞻性的認識,因為誰也不能確定未來到底如何發(fā)展。
而一份未雨綢繆的婚前協議,不僅能避免夫妻雙方在將來離婚時產生爭議,也能在爭議發(fā)生時公平、合理地處理問題,同時還可以簡化離婚程序和節(jié)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要看婚前協議書是約定什么的。
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男女雙方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關于財產方面的協議,我國相關法律也有明確規(guī)定。
比如《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p>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需要公證,法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guī)定。
是否公證,應該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
當然,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
通常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yōu)先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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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十篇七
一、離婚協議是什么?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yǎng)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yǎng)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huán)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fā)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三、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guī)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彪m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附:
離婚協議書
男方:×××,×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單位:×××,現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單位:×××,現住址:×××。
雙方于×年×月×日在×市×區(qū)(縣)人民政府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現因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一致,自愿離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與女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yǎng):
1、雙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子(或女),取名×××,現隨*生活,離婚后婚生子(或女)隨男方(或女方)撫養(yǎng),由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元,于每月×號前付清,直到孩子18周歲止。
2、未直接撫養(yǎng)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子(或女)隨其生活或娛樂。如臨時或節(jié)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三、財產的分割:
1、房產:(1)夫妻雙方婚后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qū)×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登記在男方/女方(或雙方)名下,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付清。(有就寫,沒有去掉)
(2)夫妻雙方婚后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qū)×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購房時以男方/女方為主貸人向×銀行按揭貸款購買,首付及按揭還款都來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該房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xù)。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xù)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內的家用電器及家具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萬元,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2、機動車輛:×年×月×日購有×牌汽車一輛,離婚后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有就寫,沒有去掉)
3、婚前的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
四、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如發(fā)生爭執(zhí),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未成,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zhí)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
男方:×××(簽章)女方:×××(簽章)
×年×月×日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十篇八
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并得到法律認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產生法律效力之后,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并且必須執(zhí)行。
一、《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復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
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二、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yǎng)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
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xù),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zhí)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三、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yǎng)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
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huán)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tài)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判決的重要的參考。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四、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jié),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即使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時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存在顯失公平亦可重新確認。但是對已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的債權債務可重新確認。
一、什么是離婚協議書?
所謂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jiān)護與探視、配偶扶養(yǎng)及子女撫養(yǎng)等相關問題的書面協議。
離婚協議書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而不能口頭約定。而且,夫妻雙方當事人要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并經法院或者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方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
二、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離婚協議書是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的條件之一。未達成離婚協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部門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是不予受理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就是有效的呢?一般情況下,要使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應具備的條件有:
1、 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
2、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
3、 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4、 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三、離婚協議書該怎么寫?
離婚協議書該怎么寫呢?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之規(guī)定,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時應當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因此,基本的離婚協議書至少應包括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yǎng)、財產處理以及債務處理四項。具體來說,按照一般的司法實踐,離婚協議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共同財產的分割(要在協議書后面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
10、離婚協議書簽訂的時間。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十篇九
男方:
xx年x月x日出生,
住所
公民身份號碼:
女方:
xx年x月x日出生,
住所
公民身份號碼:
男方與女方于xx年x月x日登記結婚?,F因x自愿解除婚姻關系,經雙方協商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1、雙方婚后育有子女1人。
2、子女姓名:
性別
出生于xx年x月x日。
該子女撫養(yǎng)權歸甲方,隨其共同生活。甲方應當向該子女支付撫養(yǎng)費人民幣x元(大寫:x元)。
3、撫養(yǎng)費內容為以下第x種:
(1)撫養(yǎng)費僅為生活費。雙方按教育費和醫(yī)療費實際支付數額的一半承擔相應費用;
(2)撫養(yǎng)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yī)療費。
4、撫養(yǎng)費支付方式,選擇以下第x項:(三選一)
(1)x方于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x元。
(2)x方于每月x日向銀行賬號
以匯款或轉賬方式支付撫養(yǎng)費x元(大寫:x元)。
(3)x方于每月x日支付現金x元(大寫:x元)。
5、一方違反本協議未按時足額支付撫養(yǎng)費的,應當按以下約定第x項支付違約金。(二選一)
(1)方應當向有子女撫養(yǎng)權一方支付違約金x元。
(2)方按累計已欠付撫養(yǎng)費總額的2%(百分之2)向有子女撫養(yǎng)權一方支付違約金。
6、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前提下,甲方每x個月可以探望孩子x次。探望方式為:(前往探望/接出探望)。探望具體時間為每月的第一個星期早上8點到(當天/次日)下午5點。
7、節(jié)假日及特殊情況下子女探望權
1、存款:
(1)男方名下存款人民幣x元,女方名下存款人民幣x元,共計人民幣x元(大寫:x元)。
(2)男方分得人民幣x元(大寫:x元)。女方分得人民幣x元(大寫:x元)。
(3)分配方式:甲方于xx年x月x日前向對方一次性支付差額人民幣x元(大寫:x元)。
2、房產:
(1)男女雙方名下共有房產共1處。
(2)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的房產所有權(房產證號:)歸x方所有。房產證業(yè)主姓名變更手續(xù)自離婚后x個月內辦理,甲方必須協助對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xù),過戶費用由方負責。
(3)甲方應當于xx年x月x日前向對方一次性支付房產差價人民幣x元(大寫:x元)。
1、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發(fā)生任何共同債務。
2、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屬于個人債務,應自行承擔。
1、因x方離婚后生活困難,甲方同意向對方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x元(大寫:x元)。
2、上述經濟幫助金的支付方式選以下第x種:
(1)甲方于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現金支付完畢。
(2)甲方每月以現金方式向對方支付人民幣x元(大寫:x元,直至xx年x月為止。
1、本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頒發(fā)《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zhí)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簽名日期:xx年x月x日
簽名日期:xx年x月x日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十篇十
一般情況下,要使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應具備的條件有:
1、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
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
3、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4、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除雙方都同意離婚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的意思,也不會發(fā)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二、婚內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
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達成的協議。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協議的效力未有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務中,對此類協議的效力認定亦頗多爭議。
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
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婚內離婚協議有如下特征:】
1、協議內容的復合性。
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不是單一的,而是復合的,其內容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由誰直接撫養(yǎng)及撫養(yǎng)費的承擔、探視權的約定等等,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而在訴訟離婚中,又包括調解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具體形式。
因此,在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雙方具有離婚的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fā)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雖然具有復合性,涉及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等多方面的.內容,但解除婚姻關系卻是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基礎目的有無達致影響著附隨內容的效力,在婚姻關系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
在夫妻關系存續(xù)的情形下,夫妻之間共有財產的協議是不生效力的。就子女撫養(yǎng)而言,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從法律角度而言,夫妻是同居一起的,因此,無須解決子女由誰直接撫養(yǎng);所支付的撫養(yǎng)費亦為夫妻共有財產,而夫妻共有財產是是無法劃分各人的份額或哪個部分屬于哪個共有人所有,故也無法明確是哪一個人支付的撫養(yǎng)費。
所以,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yǎng)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十篇十一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所簽訂的協議書。
一、離婚協議是什么?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yǎng)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
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yǎng)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
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huán)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fā)生變化。
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三、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
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
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第1款規(guī)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法律效力。
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對于要結婚的男女雙方來說,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有必要的。
男女雙方就財產分割、個人財產界定等方面的問題提前作出合理的約定,一旦日后離婚時產生分歧,就按照婚前協議書上所約定的進行處理。
但是很多夫妻對于婚前協議書都不怎么了解。
究竟什么是婚前協議書,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師團隊為您介紹。
一、什么是婚前協議書?
婚前協議書,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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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在婚前簽訂關于財產、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普遍的。
由于我國的傳統觀念,簽訂婚前協議在我國并不流行。
很多戀人在結婚前根本不會想到簽訂結婚協議書,在人們的傳統觀念里,認為簽訂婚前協議太傷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
但是,目前全社會離婚率呈上升態(tài)勢,夫妻離婚時,產生爭議最多的往往就是關于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
“準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時也應該對婚姻危機有一個前瞻性的認識,因為誰也不能確定未來到底如何發(fā)展。
而一份未雨綢繆的婚前協議,不僅能避免夫妻雙方在將來離婚時產生爭議,也能在爭議發(fā)生時公平、合理地處理問題,同時還可以簡化離婚程序和節(jié)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要看婚前協議書是約定什么的。
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男女雙方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關于財產方面的協議,我國相關法律也有明確規(guī)定。
比如《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p>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需要公證,法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guī)定。
是否公證,應該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
當然,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
通常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yōu)先采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