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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狀捏造事實 被告答辯狀最佳遞交時間篇一
委托代理人:張,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熱線:
因原告羅某某訴答辯人馮某某、以及被告陳某某等人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稱“原告于x年5月16日與被告陳某某簽訂《賣房合同》,合同價款為人民幣15000元”是事實,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建立于x年,而并非原告訴稱的“建立于x年2月8日”。
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x年2月8日雙方只是增加了擔保人,增加了合同價款等內容。但是,答辯人對該房屋的產權情況并不知情,也無任何締約過錯或者締約過失。因此,原告主張“答辯人應當清楚涉案房屋的真實產權情況,并在整個事件中起到積極推動作用,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
從合同的內容約定來看,本案原告與被告陳某某于x年簽訂的《賣房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15000元,而后又主張是45000元,前后矛盾,答辯人不排除原被告雙方有惡意串通的可能。因此,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該合同價款的真實性,以及合同價款的交付情況,予以審查,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甚至采取合同形式欺詐答辯人。
二、本案原告與被告于x年5月16日簽訂的《賣房合同》雖然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但是,生效判決書也認定了雙方于x年2月8日簽訂的《賣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陳某某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向原告交付房屋。從該合同的約定來看,答辯人僅僅是該涉案合同的擔保人,對此,答辯人也無異議。
但是,答辯人需要指出兩點:第一、本案的房屋買賣標的約定不明,x年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談到了購買位于人民銀行的房子,并未寫明房號,而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的x年的協(xié)議,其標的物為遵房權證xx字第20xx01038號房屋;第二、本案的保證責任約定明確,即:如果出現今后劉來找原告扯皮,或者要房子和增加錢,全部由答辯人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負責;若出現萬一扯皮、政府把房子判給劉,就由答辯人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共同還10萬元給原告羅志強。
可是,本案并未出現劉要求增加房屋價款的情形,也未出現“政府將房屋判給劉”。而是出現了原告與被告于x年簽訂的合同“為了逃避國家稅款,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被人民法院判決無效”的情形。但是,該情形并不屬于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也不屬于政府裁決收回房屋的情形。故,答辯人依法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便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也應當是答辯人與陳某某、張某某共同承擔,并以10萬元為限。因此,原告主張答辯人“與四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類損失萬余元”也于法無據。
三、本案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之規(guī)定,本案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為6個月,且屬于不變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超過該期限,則免除保證責任。
就本案而言,根據雙方x年的合同約定,以及xx縣人民法院20xx年1月5日的生效判決結果,原告就應當在20xx年6月5日前提起訴訟,但原告卻于x年1月11日才提起訴訟。因此,本案答辯人的保證期限已經超過,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四、鑒于本案的主合同(賣房合同)不僅違反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而且還存在欺詐、存在無權處分等情形,該合同目的永遠難以實現,致使答辯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是情況下提供了保證。因此,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之規(guī)定,答辯人馮某某也依法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同時,即便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但協(xié)議約定的是“馮某某、陳某某、張某某三人共同償還10萬元”,因此,答辯人與被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之間也是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且其中還包含被告陳某某本身應當退還的房款在內,因此,根據擔保法及相關規(guī)定,本案答辯人最多應當承擔的也只是10萬元中的三分之一,即人民幣:萬元,原告主張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guī)定。
五、原告主張是損失計算方式無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guī)定,本案合同無效的后果,原告本人及被告陳某某雙方均有過錯,答辯人作為擔保人并無過錯,因此,原告主張“賠償房屋價款,資金占用利息,房屋差價”既無合同約定,也無法律規(guī)定,而且,其所主張的“按照拆遷面積平方米、煤棚6平方米,均價按照3800元每平方米計算”也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拆遷房屋的合同,不具備參考性和可比性,房屋單價也需要看地段和樓層位置,同樣也不具備可參照性。因此,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判決答辯人不承擔責任為謝!
此 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馮某某
x年九月二十一日
被告答辯狀捏造事實 被告答辯狀最佳遞交時間篇二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答辯人(本訴原告)__________林地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本訴原告)針對反訴所稱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結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依法做出如下答辯:
駁回被答辯人的訴求,支持答辯人(本訴原告)的本訴請求。
1、答辯人(本訴原告)簽訂《補償協(xié)議》后正常使用林地,在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搭建臨時使用房,該臨時使用房隨時可以拆除恢復__________林地,答辯人(本訴原告)只是為了有效使用__________林地,并沒有改變林地的用途。
2、答辯人(本訴原告)是否受過行政處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更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答辯人(本訴原告)在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搭建臨時使用房,已經接受了行政處罰后最終拆除了臨時使用房,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3、被答辯人(本訴被告)訴稱事實有誤,故意歪曲事實,意圖違反合同不誠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實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訴原被告簽訂《補償協(xié)議》,雙方約定對方對__________林地有償使用,使用期限至__________年,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受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訴被告與龔飛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林地有償有期使用合同書》約束。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告不遵守雙方的約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拆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原告問其緣由,被告稱該地被告要用來堆放渣土。
綜上論證,答辯人(本訴原告)認為:被答辯人(本訴被告)訴稱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應駁回。支持答辯人(本訴原告)的本訴請求。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證據材料______份。
被告答辯狀捏造事實 被告答辯狀最佳遞交時間篇三
答辯人:張xx,男,漢族,19xx年7月19日出生,現住xx區(qū)xx鎮(zhèn)xx村九組。
答辯人因原告陳xx起訴離婚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請法院調解或判決原被告不離婚。
事實與理由:
答辯人與原告陳xx同為xx鎮(zhèn)人。20xx年農歷7月訂婚,8月按照本地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并開始在一起共同生活。由于雙方感情基礎好,在一起生活又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于是,在一年零9個月后,按照國家婚姻法要求補辦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20xx年2月10日(臘月25日)我們有了第一個孩子,是個男孩。取名叫張xx,至原告起訴時,孩子僅有1歲半。
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其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婚姻基礎好。原被告從認識到開始共同生活的20xx年8月到領取結婚證將近2年的時間。如果原被告婚姻基礎不好,是不可能領取結婚證的。
二、原被告感情較好。從原被告開始共同生活到生下孩子多半年,雙方從未吵過嘴,打過架,而且原告和家里老人、姊妹及親戚關系相處得都比較融洽。街坊鄰居都可以證明。
三、原被告的孩子張xx還很小,很需要母愛。離婚給孩子幼小的心靈就會造成極大的傷害。
四、原告起訴離婚,被告認為,是原告外出工作后,受外面情景的影響,一時思想拐了彎,其娘家也不同意原告離婚。被告有信心幫助原告回心轉意,重新開始新的生活。
綜上理由,被告不同意離婚。請法庭看在原被告孩子幼小、婚姻基礎和夫妻感情較好的基礎上,幫助原被告挽救婚姻,給原被告及孩子一個完整的家。
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xx
被告答辯狀捏造事實 被告答辯狀最佳遞交時間篇四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yè)、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yè)、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被告答辯狀捏造事實 被告答辯狀最佳遞交時間篇五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單位全稱;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再另起一行依次列寫委托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然后注明年、月、日,加蓋單位公章。
3、附項寫明:
(1)本答辯狀副本 份;
(2)證物或書證 (名稱) 件;
(3)(法律和法規(guī)名稱)復印件 份。
起關鍵作用的是正文部分。正文包括簡要案由和答辯理由,其中,案由可以簡單一句話概括,而答辯理由要詳細的、嚴謹的、有條理的寫出來。一般在訴訟案中,有的只需要寫一次答辯狀就夠了,但由于案件會有一審、二審等情況,答辯狀還需要再寫一次。
被告答辯狀捏造事實 被告答辯狀最佳遞交時間篇六
因被答辯人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離婚請求,答辯人為此而進行答辯。
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之間的夫妻感情還是較好的,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只是發(fā)生了一些小矛盾、小誤會、小摩擦而已,對家庭生活的瑣事,
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和看法,有不一致,有分支是正常的,可以通過商量、交流和溝通加以解決,動不動就以離婚分手的方式來回避分歧肯定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
被答辯人訴狀中講夫妻感情破裂,這不是事實。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考慮。
根據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目前的情況,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感情并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現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未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
雙方自1996年結婚以來夫妻感情很好,雖有2008年被答辯人因夫妻小糾紛提起離婚訴訟,但被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之后,雙方又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小門面、
相互忠誠、信任錢財依舊由被答辯人保管,互盡扶養(yǎng)義務,感情和好如初,時至現在被答辯人又以一點小小的家庭瑣事、夫妻間的小糾葛再提起離婚訴訟,這種處理夫妻矛盾和糾紛的方式和方法是不太好的。
二、 答辯人在起訴書中所講的不太符合實際。
被答辯人說其要學車答辯人便要求其給三萬元,不給就打死被答辯人,事實并非如此。
由于被答辯人每次遇到夫妻之間有小矛盾的時候,不是積極的尋求溝通解決而是采取很不成熟的做法,要么以離婚相要挾,要么就回娘家躲避,
因此答辯人在其鬧要離婚時很無奈說的一句氣話:“如果你要離婚就拿三萬塊錢給我”,這只是一句氣話而已,說心里話,即使被答辯人給再多的錢答辯人也不會同意離婚的,答辯人需要的是老婆、妻子、愛人而不是錢。
答辯人也承認有拿過刀威脅一事,但答辯人并沒有要砍被答辯人之意,人非草木,熟能無情,被答辯人和答辯人相濡以沫共同生活了十幾年并膝下育有一子,
豈會做如此無義無理無法之事,況且答辯人還是很愛被答辯人的怎么能下手呢?答辯人之所以這么做只是想以此來嚇嚇答辯人屢次有矛盾就往娘家跑的幼稚行為,并沒有要砍她的意思。
三、答辯人在起訴書中提出離婚離婚理由過于牽強
答辯人在起訴書中提出十幾年前夫妻之間的老舊帳并來追究這些事的成因及責任,是沒有必要了,將這些事作為離婚的理由,也過于牽強。
天下那對夫妻在一個家庭里久了總沒有矛盾、分歧、糾紛?過去就讓它過去了。
俗話說:“夫妻吵架、打架不記仇,不過夜”。
如果總記仇或常炒舊飯,那豈不是兩人在一起越久矛盾、糾紛就越多、越深?
四、答辯人愿意承認錯誤真誠改掉缺點、彌補不足希望能和被答辯人和好。
被答辯人和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因夫妻生活的小矛盾沒有能得到很好的解決而引起的,糾紛和矛盾在每一個家庭中不論感情多好的夫妻都會有,
答辯人如果在這些引起夫妻間摩擦的事情上有錯的愿意承認錯誤并在日后加以改正,因此答辯人希望,被答辯人放棄離婚的想法,夫妻和好共同撫育兒子,
被告答辯狀捏造事實 被告答辯狀最佳遞交時間篇七
答辯人:
名稱: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職務: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被告答辯狀捏造事實 被告答辯狀最佳遞交時間篇八
答辯人:張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務員,住大理市滿江片區(qū)“xxx別墅區(qū)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
被答辯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zhèn)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
因原告xxx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xxx的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yè)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大理市滿江片區(qū)“xxxxxxxx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guī)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難,xxx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被告答辯狀捏造事實 被告答辯狀最佳遞交時間篇九
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時間、地點、責任劃分、投保情況等無異議。
二、本案答辯人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 事故發(fā)生時,答辯人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時,仍處于保險期內,并且答辯人所駕車的車輛具有合格的行駛證、答辯人具有駕駛證,駕駛行為完全合法。根據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本案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付。
三、答辯人為救治原告墊付了元,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給答辯人。
首先,為救治答辯人,原告直接向醫(yī)院交付押金為15500元,xx(原告的外甥女婿)給答辯人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從答辯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條。
其次,入住時,因需掛號、檢查等答辯人還為原告墊付了元的醫(yī)療費,該筆費用未計算在住院費用清單內,醫(yī)療費票據由答辯人保管。
希望法院將上述答辯人墊付的元直接判令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答辯人。
四、答辯人對原告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實。
1、殘疾賠償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痹媸?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經83歲了,依據法律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應計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系城鎮(zhèn)人口,也無法證明原告在城鎮(zhèn)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綜上,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五年計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營養(yǎng)費:沒有醫(yī)院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不予認可。
3、護理費:沒有提供護理人員的身份證明、誤工證明、收入證明,不予認可。
4、交通費過高,請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辯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大同市南郊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