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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最新篇一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路路政管理,適應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xiāng)道公路路政管理。
????本條例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為保護路產,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路產,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路政管理領導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公路路產。
????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應當協(xié)助交通部門進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導村民自治組織進行村道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路政工作。
????省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屬機構具體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職責。
????州(地、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職責。
????第五條?國土資源、公安、城建、水利、林業(yè)、環(huán)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交通部門進行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路路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二章???路產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公路用地范圍,確定權屬。公路用地范圍的寬度從公路兩側邊溝(坡頂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一米。
????交通部門應當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完善公路服務設施,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第八條?除公路養(yǎng)護維修、改造或者交通管制等需要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移動、涂改公路標線或者標志等公路附屬設施。
????第九條???興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路產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部門同意,并簽訂修復、改建或者補償協(xié)議。影響交通安全的,須征得公安機關批準。
????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批準,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第十條???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敷設、掛設管線或者設置其他設施,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并符合行車和公路附屬設施安全要求。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廣告、招牌及其他非公路標志、標牌,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
????第十一條???提高建筑物與公路路肩邊緣之間原地面標高的,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負責修建排水設施,保證公路排水暢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yè)、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在規(guī)定期限內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十三條???設置收費站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和監(jiān)督電話等內容應當公告,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四條???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必須終止收費,拆除收費設施,并向社會公布。
????政府還貸公路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有償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
????有償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轉讓收費權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收費權由出讓方收回;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成并經營的收費公路,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該公路由國家無償收回,由有關交通部門管理。
????第十五條???凡進入收費公路的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標準交納車輛通行費;對無正當理由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責令停駛,待其補交車輛通行費后放行。
????故意堵塞收費站通行車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拖移。
????故意堵塞其他干線公路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實施拖移。
第三章???路產保護
????第十六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范劃定公路標線,設置標志等附屬設施,加強養(yǎng)護工作,保證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
????第十七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打場曬糧、曬物、種植作物和放養(yǎng)牲畜;
????(二)傾倒、堆放廢棄物、雜物或者其他非公路養(yǎng)護維修施工材料;
????(三)損毀公路排水設施或者利用公路排灌水;
????(四)挖溝、挖沙、采礦、取土;
????(五)設置經商攤點、維修、洗車場點以及影響公路暢通的障礙物;
????(六)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七)其他侵占、破壞公路路產,影響公路暢通及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運輸易灑漏、易拋撒、易觸及公路路面等物品的車輛,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損壞公路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九條???進入公路行駛車輛的軸載質量和車貨總長度、寬度、高度,以及車貨總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超限運輸車輛未經批準,不得進入公路行駛。
????第二十條???運載超限物品的車輛,確需進入公路行駛的,承運人應當依法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承運人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超限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進入公路前,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公路、橋梁的承載能力,制定通行方案,并與承運人簽訂有關協(xié)議,保障行駛安全。
????承運人應當承擔對途經道路、橋梁等進行必要加固、改建和被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修復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交通部門可以在國道、省道干線公路上設置超限運輸檢測站。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堅持科學檢測、超限運輸車輛卸貨放行的原則,規(guī)范檢測站的檢測行為。公路路政監(jiān)督檢查人員檢測超限運輸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第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按照公路路政監(jiān)督檢查人員的停車示意,主動接受檢測,不得強行通過;不接受公路路政監(jiān)督檢查,強行通過的,由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告知有關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經檢測屬于超限運輸可分解物品的車輛,承運人應當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為承運人提供超限運輸卸載物品臨時存放場所,或者協(xié)助聯(lián)系分載車輛。卸載物品委托公路管理機構保管的,應當辦理委托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未經批準超限運輸蔬菜、畜禽、水產等鮮活農牧產品、油氣化學危險品等物品的車輛,不實施卸載。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應當對超限運輸車輛的違法行為現(xiàn)場依法處理后放行,并抄告道路運輸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停駛,保護現(xiàn)場,并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章???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的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jié)約用地的原則,從公路邊溝、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或者隔離柵、界樁外緣起,依照下列規(guī)定劃定:
??(一)國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縣道不少于十米;
????(四)鄉(xiāng)道不少于五米。
????第二十八條???除公路防護、養(yǎng)護必需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建筑控制區(qū)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設施,當?shù)厝嗣裾畱敻鶕?jù)社會經濟發(fā)展、公路建設以及交通安全暢通的需要,制定計劃逐步遷出。遷出確有困難的,可以暫時維持原狀,但不得擴建。
????在建筑控制區(qū)內敷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guī)劃、城建、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審批臨近公路的建設項目、土地征用等事項時,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并注明與公路的控制距離,同時抄告交通部門。
????新建、改建公路專項規(guī)劃確定后,當?shù)厝嗣裾嘘P部門不得在建筑控制區(qū)內批準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條???在公路大中型橋梁、渡口周圍二百米,小型橋梁、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禁止采礦、挖沙、取土、爆破、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和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法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機構路政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應當持證上崗、秉公執(zhí)法、文明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財產或者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二)利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
????(三)違法審批或者違法處罰;
????(四)收費、罰款不開具規(guī)定票據(jù);
????(五)其他失職、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在公路兩側進行可能危及行車安全、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危險作業(yè)時,作業(yè)單位必須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同意。經批準的有關危險作業(yè)應當采取控制和防護措施,避開行車高峰,在限定的時間內進行。
????第三十四條???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對經批準進行危險作業(yè)的路段應當實施監(jiān)控,保證行車安全和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安全。未經批準在公路兩側進行可能危及行車安全、公路及附屬設施安全的危險作業(yè)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責任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路政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阻撓。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按照其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公路路產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公路路產原狀。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門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一)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敷設、掛設管線或者設置其他設施的;
????(二)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廣告、招牌或者其他非公路標志、標牌的;
????(三)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提高建筑物與公路路肩邊緣之間原地面標高的。
????第三十九條??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路產損害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交通部門、路政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高等級公路、城市道路、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最新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xiāng)道的路政管理。
本規(guī)定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tǒng)稱“路產”)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部根據(jù)《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主管全國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jù)《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jù)《公路法》的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zhí)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保護路產;
(三)實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
(五)維持公路養(yǎng)護作業(yè)現(xiàn)場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七)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guī)定,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負責。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路產的義務,有檢舉破壞、損壞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許可
第八條除公路防護、養(yǎng)護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根據(jù)《公路法》和本規(guī)定,事先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同意。
第九條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shù)額。
第十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shù)額。
第十一條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農業(yè)機械因當?shù)靥镩g作業(yè)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zhí)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條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標志的內容;
(三)標志的顏色、外廓尺寸及結構;
(四)標志設置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五)標志設置時間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或者平面布置圖。
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qū)內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條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
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樹木的種類和數(shù)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時間;
(六)補種措施。
第十八條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jù)《公路法》第八條第二款就國道、省道管理、監(jiān)督職責作出決定外,路政管理許可的權限如下:
(一)屬于國道、省道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二)屬于縣道的,由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三)屬于鄉(xiāng)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路政管理許可事項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或者同意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其中,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作出批準或者同意的決定的,應當簽發(fā)相應的許可證;作出不批準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轄
第二十條路政案件由案件發(fā)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屬于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報請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直接處理的案件,案件發(fā)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首先制止違法行為,并做好保護現(xiàn)場等工作,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確定管轄權。
第四章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yè)的;
(四)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五)違反《公路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qū)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guī)定實施。
第三十條實施路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公路賠償和補償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根據(jù)《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經批準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路產損壞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賠償數(shù)額較小,且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當場處理。
當場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制作、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收取公路賠(補)償費,出具收費憑證。
第三十四條除本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可以當場處理的公路賠(補)償案件外,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
(四)制作并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
(五)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六)出具收費憑證;
(七)結案。
調查取證應當詢問當事人及證人,制作調查筆錄;需要進行現(xiàn)場勘驗或者鑒定的,還應當制作現(xiàn)場勘驗報告或者鑒定報告。
第三十五條本規(guī)定對公路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的具體事項未作規(guī)定的,參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辦理。
辦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認定的事實和賠(補)償費數(shù)額有疑義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核。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公路賠(補)償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本條規(guī)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權利。
第三十七條公路賠(補)償費應當用于受損公路的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據(jù)《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簽發(fā)《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責令該車輛停駛并停放于指定場所。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有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設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構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一條依法實施強行拆除所發(fā)生的有關費用,由設置者、建筑者、構筑者負擔。
第四十二條依法實施路政強行措施,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告誡書,告知當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三)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
(四)經督促告誡,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五)實施路政強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強制措施筆錄。
實施強行拆除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一)當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處罰決定;
(二)依法強行拆除受到阻撓。
第四十四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guī)定實施。
第七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巡查,認真查處各種侵占、損壞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十八條公路養(yǎng)護人員發(fā)現(xiàn)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協(xié)助路政管理人員實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條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并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路政管理人員的執(zhí)法行為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八章人員與裝備
第五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路政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根據(jù)本轄區(qū)公路的行政等級、技術等級和當?shù)亟洕l(fā)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第五十四條路政管理人員錄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20周歲以上,但一線路政執(zhí)法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45歲;
(二)身體健康;
(三)大專畢業(yè)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規(guī)定的崗位培訓考試合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路政管理人員實行公開錄用、競爭上崗,由市(設區(qū)的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十六條路政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必須按規(guī)定統(tǒng)一著裝,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五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必須愛崗敬業(yè),恪盡職守,熟悉業(yè)務,清正廉潔,文明服務、秉公執(zhí)法。
第五十八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執(zhí)法水平。
第五十九條路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訊及其他裝備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動。
第六十一條用于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條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監(jiān)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九章內務管理
第六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加強各項內務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二)路政管理人員行為規(guī)范;
(三)路政管理人員執(zhí)法考核、評議制度;
(四)路政執(zhí)法與辦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統(tǒng)計制度;
(七)路政檔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內務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公路賠(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六條路政管理文書的格式,由交通部統(tǒng)一制定。
第六十七條本規(guī)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本規(guī)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發(fā)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規(guī)定(試行)》同時廢止。
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最新篇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路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云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公路及依法授權或者委托本市進行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護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并對公路路域環(huán)境依法實施保護的行政管理活動。
第四條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開展管理和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縣(區(qū))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縣(區(qū))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人民政府授權范圍內的公路路政管理;縣(區(qū))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公路、屬地政府授權范圍內的公路路政管理。
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工商、質監(jiān)、財政、安全監(jiān)管、林業(yè)、城管綜合執(zhí)法、規(guī)劃、園林綠化、水務、農業(yè)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愛路護路的宣傳,協(xié)助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做好公路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八條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護公路。
第九條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統(tǒng)一著裝,攜帶現(xiàn)場勘驗檢查器材、執(zhí)法取證設備、安全警示標志,持有效行政執(zhí)法證件并由兩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共同進行。
公路監(jiān)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按照省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zhí)法服裝的種類、著裝標準和換裝年限,按照省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著(換)裝經費按照管理權限由市、縣(區(qū))分級承擔。
第十條市、縣(區(qū))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聘用協(xié)管員協(xié)助開展公路管理和保護工作。
聘用協(xié)管員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或者縣(區(qū))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聘用協(xié)管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所聘用人員在上崗前應當進行培訓。
聘用協(xié)管員的標準、條件以及管理要求,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一條公路路政管理用房應當納入公路規(guī)劃設計方案,并與公路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規(guī)劃、土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自新建、改建公路開工建設時起依法開展相關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的公路,建設單位應當在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后3個月內將征地拆遷的相關圖表資料、協(xié)議書、土地使用權證等公路路產資料影印件移交有管轄權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在建公路的安全保通工作應當和公路建設同步實施,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公路安全保通工作。安全保通工作經費按照省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所轄公路實施路政巡查,并建立健全巡查記錄和統(tǒng)計制度;其中,高等級公路實行全天分時段巡查,并不少于3次;縣道、鄉(xiāng)道、村道每周至少巡查1次。
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公路存在通行安全隱患時,能夠排除的應當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及時通知所屬路段的公路養(yǎng)護或者公路經營單位,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林業(yè)、國土資源、水務、城管綜合執(zhí)法、園林綠化等部門,對公路建筑控制區(qū)進行綜合整治,美化公路路域環(huán)境。
第十七條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公路路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并協(xié)助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
第十八條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路養(yǎng)護、公路經營等單位,根據(jù)公路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儲備應急物資,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應當按照省財政、發(fā)展改革、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聯(lián)合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繳納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管理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機構,應當與公路經營單位簽訂管理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涉路施工活動涉及經營性公路的,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相關許可時,應當征求公路經營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托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對貨運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可以采取流動檢查方式進行查處。經檢測超限超載的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或者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指定的場所進行處理。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采取流動檢查檢測方式的,可以使用便攜式稱重儀進行現(xiàn)場取證。便攜式稱重儀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第二十二條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在查處非法超限超載行為時,應當將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運輸企業(yè)及從業(yè)人員等相關信息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治超工作機構、治超成員單位及上級治超工作機構。治超工作機構應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根據(jù)需要,縣(區(qū))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鄉(xiāng)道出入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村道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搶險救災、消防和衛(wèi)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設置限高、限寬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事先征求公路沿線村社和企事業(yè)單位的意見,并進行為期30日的公示。
本市鄉(xiāng)道、村道限高、限寬設施的指導性標準,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授權本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管理的城市道路,參照公路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1日頒布施行的《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