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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險合同的特征六篇(優(yōu)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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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險合同的特征六篇(優(yōu)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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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yōu)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一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guī)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fā)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shù)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zhèn)}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jù)該條款規(guī)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fā)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shù)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zhàn)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shù)钠渌麅Υ嫣幩虮槐kU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shù)钠渌麅Υ嫣幩鶠橹埂H缥吹诌_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xù)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xù)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guī)定終止。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fā)現(xiàn)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fā)現(xiàn)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

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fā)現(xiàn)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船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后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xù)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fā)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shù)挠嘘P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單

發(fā)票號碼保險單號次

________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jù)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保險別和背后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數(shù)量

保險貨物項目

保險金額

總保險金額:

保費________費率________裝載工具

開航日期______自______至

承保險別:

所保貨物,如遇風險,本公司憑本保險單及其有關證件給付賠款。

所保貨物,如發(fā)生保險單項下負責賠償?shù)膿p失或事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_____保險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

出單公司地址

營業(yè)部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二

第一條 下列小麥可列入保險標的范圍內: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管理的小麥;

(二)由被保險人合法租種的小麥;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麥。

第二條 下列小麥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

(一)新開墾土地上種植的小麥;

(二)經濟林內間種的小麥。

第三條 由于雹災直接造成保險小麥的產量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小麥的產量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發(fā)生雹災后,被保險人管理不善或故意、違法行為;

(二)發(fā)生雹災后,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毀掉或放棄保險小麥、或改種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原因。

第五條 從小麥返青起至小麥收獲離開田間止,具體起止日期以保險單上的約定為準。

第六條 每畝保險產量按被保險人所在縣(市)前3至5年平均畝產量的30%至60%(含)確定。保險價格是指上年度國家小麥最低保護價格。

第七條 每畝保險金額按每畝保險產量與保險價格確定。

第八條 保險費按保險人規(guī)定的費率計收。

第九條 保險小麥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全部損失

保險小麥發(fā)生下列雹災損失時視為全部損失:

1.收獲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麥植株倒折;

(2)保險小麥損失嚴重,以至縣級(含縣)以上政府部門決定改種其他作物。

2.收獲期:實際產量不足正常產量的10%(含)。

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賠償標準計算賠款:

┌─────────────┬──────────────┐

│ 生長階段 │ 每畝最高賠償標準 │

├─────────────┼──────────────┤

│ 返青至拔節(jié)期前 │ 保險金額×30% │

├─────────────┼──────────────┤

│ 拔節(jié)期至抽穗期前 │ 保險金額×40% │

├─────────────┼──────────────┤

│ 抽穗期至收獲期前 │ 保險金額×80% │

├─────────────┼──────────────┤

│ 收獲期 │ 保險金額×100% │

└─────────────┴──────────────┘

保險小麥面積高于實際播種面積時,按實際播種面積計算賠償金額。

保險小麥絕產經一次性賠付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二)部分損失

保險小麥遭受雹災損失,凡未達到全損標準的為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按保險產量與實際產量的差額和保險價格計算賠償金額,實際產量根據(jù)政府有關部門測定的結果確定;實際產量達到或超過保險產量時,不發(fā)生賠款。小麥保險面積等于或高于實際播種面積時,按實際播種面積計算賠償金額;小麥保險面積低于實際播種面積時,如無法區(qū)分保險面積部分,按保險面積與實際播種面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第十條 如果保險小麥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時,同時遭受非保險責任災害損失,對非保險責任災害造成的損失,應從保險損失中扣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證、分戶清單)、損失清單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第十二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十三條 投保人應當按實際播種面積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條件的小麥。

第十四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小麥發(fā)生權利轉讓或者保險小麥遭受其他原因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根據(jù)保險人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批改手續(xù),或者協(xié)助保險人做好損失程度等記錄,以便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時,合理確定賠款。

第十五條 保險小麥發(fā)生雹災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時在24小時內內通知保險人,并協(xié)助查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后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fā)生爭議,可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按()項辦法解決:

(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種植險保險單(正本)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戶數(shù):_________

┌────────────────────────────────┐

│鑒于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作物保險基本險以及附│

│加險,并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fā)本保險單并同意依│

│照__作物種植基本險和附加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條件,承擔被保險人 │

│__作物的保險責任。 │

├───────┬────────────────────────┤

│種植時間 │ 年 月 旬 │

├───────┼────────────────────────┤

│ │ │

│種植地點及方位├────────────────────────┤

│ │ 東經:°′″--°′″;北緯:°′″--°′″ │

├───────┴────────────────────────┤

│總保險面積(畝): │

├─┬──────┬──────┬─────┬────┬─────┤

│基│保險產量 │約定單價 │保險金額 │保險費率│保險費 │

│本│(千克/畝)│(元/千克)│(元/畝)│(%) │(元/畝)│

│險├──────┼──────┼─────┼────┼─────┤

│ │ │ │ │ │ │

├─┼──────┼──────┼─────┼────┼─────┤

│附│ │ │ │ │ │

│加├──────┼──────┼─────┼────┼─────┤

│險│ │ │ │ │ │

├─┴──────┴──────┴─────┴────┴─────┤

│總保險金額(大寫): (小寫): │

├────────────────────────────────┤

│總保險費(大寫): (小寫): │

├────────────────────────────────┤

│保險責任期限: │

├────────────────────────────────┤

│特別約定: │

├────────────────────────────────┤

│被保險人地址: 保險公司(簽章) │

│ │

│聯(lián)系人: 地址: │

├────────────────────────────────┤

│電話: 郵碼: │

│ │

│郵政編碼: 電話: │

│ │

│ 年 月 日 │

└────────────────────────────────┘

經(副)理:_________會計:_________復核:_________制單:_________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的人身安全和經濟利益,促進旅游事業(yè)的發(fā)展,甲乙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就甲方協(xié)辦乙方保險業(yè)務事項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保險對象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旅行參加出境(含港、澳、臺地區(qū)),入境和國內團隊旅游者以及隨疇的xxx導游,領隊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甲方代辦投保。

二、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參加xxx安排的旅___程開始,直至該旅___程結束并辦理完出境手續(xù)出境時止;國內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約定時間登上由xxx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xxx安排的交通工肯時止,被保險人自行終止xxx安排的旅___程,其保險期間至其終止旅___程時止。

三、保險責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險條款》執(zhí)行。

四、責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險條款》執(zhí)行。

五、賠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險條款》執(zhí)行。

六、投保手續(xù)

甲方每組織一個旅游團隊,應在出團前向乙方辦理投保手續(xù)。甲方將投保單傳真至乙方專用傳真機,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據(jù)后,正常工作日應在當天出具承保確認書并傳真給甲方,休息日及節(jié)假日在專用傳真機收到傳真時即自行確認,無須再發(fā)確認書。

七、保險費的結算與支付及勞務的支付

甲方為乙方代收的保險費每月結算一次。乙方在每個月____日前(節(jié)假日順延)統(tǒng)計前____月保險費并通知乙方,經核對無誤,甲方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劃給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險費后,按實收保險費的5%支付給甲方作為勞務報酬。

八、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發(fā)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時,甲方應事發(fā)后三天內通知乙方,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或結案后提供有關索賠單證(包括當?shù)毓膊块T證明、醫(yī)療證明、原因、地點、估計損失或賠償金額等),積極協(xié)助乙方處理賠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責任明確、資料齊全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按條款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

九、本協(xié)議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被保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事件。

十、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有效期滿。如雙方無異議則繼續(xù)生效。

一、對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xié)商可隨時修改補充,并作為本協(xié)議組成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四

××××××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

一、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于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qū)域內發(fā)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jù)本保險單的規(guī)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為限。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jù)與他人的協(xié)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xié)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jù)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jù)雇傭關系應由被保險人對雇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于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十一)由于罷工、動亂、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十二)由于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guī)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fā)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xié)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fā)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jù)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guī)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保險期滿后,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jù)。實際保險費若高于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補充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于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于所規(guī)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shù)據(jù)。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并核實上述數(shù)據(jù)。

(四)一旦發(fā)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3。根據(jù)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jù)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jù)。

(五)若在某一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fā)現(xiàn)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并糾正該缺陷,否則,由于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五、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guī)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1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據(jù)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五

在日益復雜的民商事交往中,人們不再是機械地按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來辦事,在很多方面各當事人出于效率、安全等多方面的考慮來選擇一種自認為是最優(yōu)的方式來進行民商事交往,而這種“最好的方式”或是違反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或是現(xiàn)有法律沒有規(guī)定。例如在銀行貸款業(yè)務中,銀行為了降低貸款風險要求成為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這就出現(xiàn)了我國《保險法》上的一個新概念。對這個新概念我們如何看待,下面先介紹實務中的兩個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實際控制使用的一輛貨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保單中約定該貨車行駛證上載明的貨車所有人郭某為被保險人,保單特別約定欄中載明受益人為原告。后原告在駕駛系爭車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責任險及車輛損失險向被告申請理賠,然被告以“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險法上的受益人,保險法意義上的受益人僅限于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是期待權,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后才享有現(xiàn)實的請求權”為由拒絕理賠。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財產保險基本險合同,保險標的為原告的廠房,被保險人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為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貸款的上海某銀行。在“麥莎”臺風期間,原告的涉訴房屋發(fā)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請理賠,而被告認為該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銀行,原告無權主張理賠事項。案例一中王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車主郭某是被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認為財產保險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只有被保險人可以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后向保險人請求補償。在案例二中,保險公司卻是一種相反的態(tài)度,即認可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正當性,并以此為理由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辯解。由此可見在保險實務中,銀行貸款與財產保險的綁定、責任險中的受益人等問題已經日益凸顯,但是面對此類糾紛時,我國的《保險法》顯得力不從心。我國《保險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此處只是規(guī)定人身保險合同中有受益人,卻對財產保險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未作規(guī)定。正是這一缺位,導致人們對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頗有爭議,各地法院在審理“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案件”時結果也相左。我國《保險法》現(xiàn)有的缺位規(guī)定使得處于私法領域中原本自由的人們變得不安起來,基于這樣的考慮,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并對其具體的權利義務加以明確規(guī)定。

傳統(tǒng)的保險法理論認為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以人身為保險標的,如果不設立保險受益人則可能會出現(xiàn)無人受領保險金的情形,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形出現(xiàn),各國立法上都設置了人身保險受益人。同樣,我們亦會發(fā)現(xiàn)財產保險中也有可能出現(xiàn)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為什么我們的立法單就人身保險中的此種情形作了立法補救呢?

(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功能

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國《保險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類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上述兩類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許多發(fā)達國家的立法例以及許多學者都認為受益人是根據(jù)保險合同享有保險補償金請求權的人。所以受益人實際上指的就是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后可以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補償金的人。我們還要注意到一點,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第三人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自身就是受益人,在此種情況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身份是雙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則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備保險合同上的其他身份。為了區(qū)別兩種不同身份受益人,我們將受益人分為廣義的受益人和狹義的受益人,狹義受益人即為第三人,而廣義受益人則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狹義受益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一旦保險事故發(fā)生,被保險人就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實際上就是受益權),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廣義的受益人是廣泛存在于保險合同中的,當然包括財產保險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討的受益人只是在學界有爭議的即狹義概念上的受益人。

2.設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貿易逐漸發(fā)展以來,商業(yè)繁榮的背后有著令人擔憂的風險。在此背景下,保險這一“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經濟制度”就應運而生了。不妨這樣說,保險制度是一種消極的保值投資,這種投資是為了消化在商業(yè)往來中出現(xiàn)的風險。設置受益人就是為了使在危險發(fā)生時有人可獲得補償從而達到保值的原初目的。傳統(tǒng)的保險理論認為“誰投保,誰受損,誰獲償”,這是機械地把保險的功能與特定的人相聯(lián)系,而忽視了保險制度的投資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險中,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主體并非是唯一的,如果簡單地將損失補償原則很狹隘地理解為“誰受損,誰獲償”,則將導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險人之上的錯誤。通過上面的論述,筆者認為設置受益人只是為了損失得到補償,實現(xiàn)保險分擔風險、投資保值的價值。

(二)受益權的性質和基礎

1.受益權的性質:受益權指的是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后可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補償金的權利。由此定義觀之,受益權實質上是財產權,因為受益權是通過對他人請求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權利。財產權較之于人身權的顯著特點是具有相對性和可讓與性。此般特點決定了受益人的選擇對象可以相對寬泛,而非局限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中。理論界對于受益權的理論依據(jù)主要有三種解釋:

(1)雙合同理論,認為存在受益人的合同實質上為兩個合同,其一為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投保人有一個(受償)期待權,一旦權利得以實現(xiàn),即成立第二個合同,將此權利轉讓給受益人;

(2)雙方意圖理論,認為受益人享有受益權是基于保險合同雙方(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主觀意圖;

(3)法律創(chuàng)設理論,認為法律認可受益人享有受益權。

通過分析,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上述三種解釋都有內在的缺陷。解釋(1)無法解決受益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欠缺問題,且第二個合同的成立有主觀強加之嫌。解釋(2)的認識與《保險法》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規(guī)定不符。而解釋(3)則根本避而不答。在傳統(tǒng)的合同理論中,相對性是合同的一個明顯的特征,即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只是存在于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但是隨著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的出現(xiàn),傳統(tǒng)理論受到了挑戰(zhàn),因為該第三人不是訂約當事人卻享有合同上的權利。存在受益人的保險合同其實就是一個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在此類合同中,受益人并不直接參與到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去,且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而與受益人的意思無關;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變更過程中亦不需要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只是對這一變更作備案而已,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受益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單方意志為第三人所創(chuàng)設的財產權。

2.受益權的學理基礎:第一,意思自治原則。對于作為財產權之一種的受益權,具體由誰享有則是一個可基于權利原初享有者的意思自由而得以處分的結果。很顯然這樣的一種自由處分非但沒有引發(fā)道德上的危機,亦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立法上根本沒有必要對受益人的范圍作禁止性規(guī)定。前引案例二中,被告的理由是能夠成立的,既然原告與被告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約定了銀行為受益人,對于這樣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告事后卻不承認,顯然是不誠信的表現(xiàn)。第二,商業(yè)交往中的安全與效率理論。對于不確定的危險,當事人希望通過參加保險而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仍可保有保險標的的原有價值,這樣就能夠確保商業(yè)交往中的安全與效率。在財產保險中,債權人希望成為債務人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這樣的做法正是債權人希望最大限度地規(guī)避商業(yè)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因而是符合保險法的宗旨的。雖然對于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已存在債的擔保等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前提是債務人的財產是要完好存在的,一旦債務人的`財產滅失,這些制度就失去了其被創(chuàng)設的意義。在此種場合下指定債權人為受益人無疑是更好的保護了債權人的權利,也是對交易安全的一種保護。在前引案例一中,原告王某實際占有保險標的物,由其行使受益權更為合理,也更能體現(xiàn)經濟性、高效性的要求。受益權是一種純獲益權,不以負擔債務為己任,因此難免會被質疑以第三人為受益人是否有轉移資產、逃避債務。這種擔憂其實是多余的,保險具有射幸性質,對一個不曾確定的財產權利的轉移的行為加上這樣的嫌疑是莫須有的,另外,受益人的指定也決非是毫無限制的,必定要受到特定情形的制約。

對于作為財產保險合同標的之一的財產,我們主要是為了實現(xiàn)其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保險法傳統(tǒng)的理論只認可財產的所有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是有其合理的基礎。也正如我在前一部分所論及的,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又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國《保險法》在以后修訂時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是必要和可行的。雖然我們認為設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有著現(xiàn)實的需要和理論的基礎,但是同時也要注意到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也會帶來一些弊端。例如在車貸險中銀行作為受益人,當保險標的(車輛)出現(xiàn)輕微損壞時由銀行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此時我們會發(fā)現(xiàn)這樣的結論是很難讓人接受的,銀行希望成為受益人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證貸出款項能夠及時、安全收回,而在上述情形中車輛只是輕微損壞,根本不至于損害到銀行的債權的實現(xiàn),但是對于車輛的所有人而言這樣的損壞卻可能是致命的。如果在此種情形下還允許銀行成為受益人顯然有違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所以我們認為在建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時候不能單純地照搬現(xiàn)行《保險法》中有關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規(guī)定,而是有所限制的。從上引的案例以及司法實務中的現(xiàn)狀,我們認為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主要存在如下兩類合同中:第一類合同,即以保險標的滅失為保險事故的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滅失所帶來的損失往往比較大,此時就極有可能造成保險標的的所有人無力償還債務從而危害債權人的利益。為了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應當允許保險標的所有人指定其債權人為受益人。至于排除財產輕微損害狀況的,這主要是因為輕微損害所造成的損失比較小,由所有人本身請求給付更利于損失得到彌補。此類合同的各方面特征都與人身保險合同有著相似之處,因此在受益人指定、變更以及收益權喪失等方面的具體制度可以參照人身保險合同對受益人的相關規(guī)定。第二類合同,即符合保險標的占有人與所有人分離的情形的合同。在資源有限的現(xiàn)實社會中,我們已經深刻認識到物盡其用的重要性,我們要求物之占有人積極使用該物。在物之所有人和占有人分離的情形下,現(xiàn)行《保險法》只是規(guī)定所有人可以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后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顯然這對于物的實際占有人來說這是不合理的。為了調動財產之占有人的積極性,也為了讓財產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我們認為在此類合同中設立受益人也是必要且合理的?;谶@樣的制度設計理念,我們認為此類合同對于受益人的規(guī)定應該不同于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規(guī)定。首先,在受益人的指定方面,應當只允許投保人(財產的實際占有人)指定,且不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的變更方面,根據(jù)誰指定誰變更的原則,仍舊是將此權利賦予投保人。最后,關于受益人的其他方面的規(guī)定則可以參照人身保險合同對受益人的規(guī)定。

通過以上的論證,筆者認為在特定的財產保險合同中設立受益人是切合社會經濟生活的實際需要的。而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對于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缺位規(guī)定,不僅落后于世界立法之趨勢,更為重要的是這樣的缺位給審判實務帶來了諸多的不便,各地出現(xiàn)的不同判例使得法的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受到了挑戰(zhàn)。每一法律制度的創(chuàng)設都有一定的社會基礎和理論指導,目前的社會現(xiàn)狀已表明“誰投保,誰受損,誰獲償”的傳統(tǒng)理論已經不能適應了,所以我們應該對原有的理論加以擴大的解釋、并創(chuàng)設新的制度以契合當今社會的現(xiàn)實需要。設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是符合現(xiàn)代法治和實踐的要求的,同時也是對保險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和補充。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六

第一章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xù)(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xù)保手續(xù)。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guī)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shù)。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shù)。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shù)。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xù)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shù)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shù)。給付金額累計總數(shù)達到保險金額全數(shù)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yī)療和醫(y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jù)行業(yè)(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xù)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fā)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jù)以簽發(fā)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xù),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y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fā)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自動放棄權益。

附件

一、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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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 │ │投保險別 ┃

┠────────┼───┼───┬───┬──┬─────┬──┬─┨

┃ 被保險人姓名 │ │性別 │ │年齡│ │職業(yè)│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況 │ ┃

┠────────┼─────────────────────────┨

┃受益人姓名及稱謂│ ┃

┠────────┼─────────────────────────┨

┃ 保險金額 │ ┃

┠────────┼─────────────────────────┨

┃ 附加醫(yī)療險 │ ┃

┠────────┼─────────────────────────┨

┃ 保險費 │每仟元保險金額 元 角 總計人民幣(大寫) ┃

┠────────┼─────────────────────────┨

┃ 保險儲金金額 │按第 檔次每仟元 元總計人民幣(大寫)┃

┠────────┼─────────────────────────┨

┃ 保險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

┃ │1.(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被保險人簽章 ┃

┃說│2.被保險人如有病殘情況,應在健康 │ ┃

┃ │ 情況欄內據(jù)實填寫。│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中小學生 │ ┃

┃ │ 平安保險不慎。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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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

本公司根據(jù)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的各項內容,承保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特訂立本保險單。

┏━━━━━━━━┯━━━┯━━━━━━━━━━━━━━━━━━━━━┓

┃ 投保人 │ │ 承保險別 ┃

┠────────┼───┼───┬───┬──┬─────┬──┬─┨

┃ 被保險人姓名 │ │性別 │ │年齡│ │職業(yè)│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況 │ ┃

┠────────┼─────────────────────────┨

┃受益人姓名及稱謂│ ┃

┠────────┼─────────────────────────┨

┃ 保險金額 │ ┃

┠────────┼─────────────────────────┨

┃附加醫(yī)療險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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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費率 │每仟元保險金額 元 角 附加醫(yī)療險每仟元 元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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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費合計 │人民幣(大寫)┃

┠────────┼─────────────────────────┨

┃│按第 檔次每仟元保險金額儲金 ┃

┃保險儲金金額 ├─────────────────────────┨

┃ │總計:人民幣(大寫) ┃

┠────────┼─────────────────────────┨

┃ 保險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

┃備│ │保險公司簽章 ┃

┃注│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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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_________ 復核: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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