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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保證書的效力篇一
老公出軌被發(fā)現(xiàn)后所寫“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基本案情】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她人同居的行為的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但“保證書”是在林某威脅要將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張某才寫的,屬于受脅迫下作出的民事行為,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不予認定。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jīng)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guī)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guī)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面對另一半的出軌,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為離婚案件中的常規(guī)證據(jù),學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橐霾灰?,且行且珍惜。
離婚保證書的效力篇二
員工進入公司,公司有可能會提出要求員工寫一份保證書,婚姻中的兩個人有可能提出婚前或者婚后向對方寫一份保證書,房地產開發(fā)商會給購買者出示一份住宅質量保證書,那么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律伴為你解答。
一、保證書指的是什么?
保證書是個人、集體、單位,為響應上級號召開展工作、完成任務或做錯了事,犯了錯誤并決心改正面提出保證時使用的專用書信信或文字材料。
保證書分為個人、單位和集體保證書,以下分別說明。
個人保證書是民事上的承諾,即一種民事行為。我國法律規(guī)定,凡是與法律相抵觸的民事行為無效。同時《民法》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如果是被脅迫寫保證書,無論是內容還是手段都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fā)商將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給購買人時,針對房屋質量向購買者做出承諾保證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開發(fā)商應依據(jù)《住宅質量保證書》上約定的房屋質量標準承擔維修、補修的責任。鑒于房屋的特殊屬性,為了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對住宅質量進行了專項規(guī)定,要求開發(fā)商建造的房屋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并要求開發(fā)商承擔一定期限的保修責任。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項應該由開發(fā)商企業(yè)親自負責維修和處理,如果,開發(fā)商委托物業(yè)管理公司等其他單位負責保修事宜的,必須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對所委托的單位予以明示,保證購房者權益獲得實際保護?!蹲≌|量保證書》是開發(fā)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為商品房預、出售合同的補充約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中國房地產法規(guī)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工程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jiān)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蹲≌|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jiān)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fā)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xiàn)質量問題,如經(jīng)保修單位維修后導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因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fā)商應承擔賠償責任。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注明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jīng)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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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訴,關于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這個問題的解答,要分析具體情況,保證書是否當事人或者公司、集體自愿寫的,保證書保證的內容條款是否合法的,有沒有和我國法律相抵觸的地方,如果內容或者手段是違法則是無效的。合法的保證書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伴淮安律師!
離婚保證書的效力篇三
(1)雙方為了福利分房、買房、職位升遷等原因;
(2)一方通過假離婚的方式,哄騙對方達到真離婚的目的;
(3)雙方通過假離婚來逃避債務;
(4)其他不正當?shù)哪康摹?/p>
“假離婚”一般采取協(xié)議離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當事人為了達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訴訟離婚的手段。
“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領取結婚證后,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于自愿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愿,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但是,對于借離婚而達到的非法目的,屬于民法規(guī)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離婚保證書的效力篇四
協(xié)議人:甲方
協(xié)議人:乙方
一、甲方與乙方自愿離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撫養(yǎng);
另一方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多少元,多長時間支付一次,具體時間;
撫養(yǎng)費支付到孩子18周歲止還是大學畢業(yè);
撫養(yǎng)費是否包括教育費、醫(yī)療費;
包括或不包括,分別如何處理。
三、
有房屋產權的房屋如何折價、如何分割;單位福利房(無產權)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權、股票如何分割;
四、債權債務如何處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一方隱匿財產如何處罰。
五、探視權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視權的制約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約定。
本協(xié)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jīng)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xù)后生效。
協(xié)議人: 協(xié)議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婚保證書的效力篇五
“凈身出戶”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婚姻中出現(xiàn)出軌情況時,一般都會采取寫下“保證書”或簽訂協(xié)議的方式,來約束出軌方的行為。但所謂的“凈身出戶”并非法律術語,“凈身出戶”的定義并不明確。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 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此約定為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雙方在簽署“保證書”或協(xié)議時,應當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保證書”或協(xié)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比如,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 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比粼陔p方簽署的“保證書”或協(xié)議中剝奪了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則該條款不能受到法 律保護。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jīng)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guī)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發(fā)生矛盾后,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子女撫養(yǎng)權歸屬及撫養(yǎng)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雙方協(xié)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jù),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于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于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xié)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guī)定。其中,夫妻雙方協(xié)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準許離婚。
(二)關于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后的子女撫養(yǎng)問題,自行協(xié)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xié)議”由于已經(jīng)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xié)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的結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準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guī)定,父母雙方可以協(xié)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yǎng)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jīng)查實,撫養(yǎng)方的撫養(yǎng)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于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保證并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一問:有沒有法律效力?
第46條規(guī)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jù),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guī)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guī)定,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jù),且附條件生效。
離婚保證書的效力篇六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婚姻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3個條件: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從實際生活中發(fā)生的案例來看,婚姻保證書主要有以下幾種:
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xiàn)危機時,當事人雙方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xié)商,以達成婚姻保證書而重歸于好的情況屢見不鮮。
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其中類似“凈身出戶”、“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并不鮮見,可能其中還會夾雜著有關財產權屬的內容。
主要內容可能會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家庭義務及一方對自身過錯行為的改正決心等,其保證內容多是就事論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征性意義。
婚姻保證書有什么作用?
保證書的另外一個重要作用是,保證書中關于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jù),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
如果這種過錯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無過錯方還可以據(jù)此請求損害賠償。
問:
沉迷網(wǎng)游,輸了錢。
為了挽救家庭,寫了保證書,以后不玩了,再玩房子歸孩子和老婆。
請問,保證書能否作為有效證據(jù)?
答:
“保證書”從文義上理解,是為了保證某件事情或協(xié)議得到實行而訂立的文件或寫成的書面材料。
從形式上看,它是一種書證,主要是看其文字、符號所記錄或反映的內容和需要證明的事實的.關系、聯(lián)系。
一般來說,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上述網(wǎng)友提問中所說的“保證書”只要符合以上條件,并且有處分權,且該保證書是保證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