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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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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大全8篇)
時間:2023-10-19 10:26:49     小編:H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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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篇一

住所:____市____路____號。

電話: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元(具體詳見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x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x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4月1日下午一時許,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____市____路與____路交叉路口時,遭遇被告__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__________)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于x年6月18日,經____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見證據2)。又于x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醫(yī)院于x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F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x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________年__月__日

行政起訴狀篇二

原告:文,男,漢族,系第三人王辯護律師,通訊地址:xx市中路二段號xx大廈十五樓x座湖南律師事務所。

被告: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以下簡稱河西分局),住所xx市河西區(qū)路x號。

法定代表人:趙 局長

被告:xx市河西區(qū)政府(以下簡稱河西政府),住所xx市河西區(qū)x道x號。

法定代表人:苑 區(qū)長

第三人:王,女,漢族,現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指定監(jiān)視居住。

訴訟請求

1、判令撤銷被告河西政府津西政行復決字【】第4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2、判令確認被告河西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違法,責令其糾正該違法行為,依法公開其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事實和理由

被告河西分局在辦理第三人王被指控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中,原告作為第三人的辯護律師和另一位辯護律師李昱函曾多次要求會見,要求了解王案相關情況,同時對第三人所涉犯罪及被羈押的必要性提出了質疑,但被告河西分局均答復不能透露、不能會見。

x年8月12日,塘沽地區(qū)發(fā)生了舉世震驚的大爆炸事件,原告因擔心第三人王安全,于x年8月16日向被告河西分局郵寄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x年9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該文對原告提出要求公開的信息通篇以不存在、不屬于搪塞拒絕公開,但并沒有說明不存在、不屬于的理由和依據,且該回復明顯違背常識,該局既然承認是第三人王偵查辦案機關,王人身安全及相關信息則不可能不存在,除非該局不是王偵查辦案機關,但即使如此,該局也應該回復不掌握、不了解、不知情,而不應該是不存在。

x年9月15日,原告不服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依法向被告河西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要求被告河西政府依法糾正被告河西分局的違法行為,并公開其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被告河西政府于x年11月12日作出津西政行復決字【】第4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第三人王已經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為由,認為原告所要求公開的信息是被告河西分局履行刑事司法職能期間所制作、獲取的信息,因而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并據此駁回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原告于11月13日收到該決定文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可知:刑事司法行為必須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行為如果是屬于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授權的行為,則應當是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如何界定公安機關的行為是刑事偵查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請示的答復意見》:一、在起訴受理階段,受訴法院在公安機關被訴行為性質尚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并無不當;二、在一審期間,公安機關不舉證或所舉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實施的行為系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法院不宜認定其是刑事司法行為;三、對于被告在一審期間不舉證而在二審期間向法庭提供了證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最高法院的以上答復意見至少有以下幾點是明確的:1、起訴受理階段并不涉及對公安機關行為是否是刑事司法行為的實體判斷;2、對于是否是刑事司法行為,并不是以是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來界定的,而是應當有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即使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如果公安機關實施了沒有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該行為也不是刑事司法行為,而可能是行政行為;3、對于是否屬于刑事司法行為,偵查辦案部門有舉證證明的義務和責任,這個責任不能夠轉嫁到受害人身上,如果公安機關不及時履行證明義務,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認為,被告河西分局作為第三人王偵查辦案機關,必定掌握第三人王被羈押地點,及是否在大爆炸事件中受到影響,也必定知道王是否安全,及該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和預警措施,但該局統(tǒng)統(tǒng)以不存在、不屬于作答,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及第十條第(十)項: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應當重點公開之規(guī)定。嚴重侵犯了申請人作為第三人的辯護人的知情權,其實質是對申請人作為律師的辯護權的嚴重踐踏,依法應予糾正。

另一方面,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屬于被告河西分局在處置緊急事態(tài)中所制作和獲取的信息,并不屬于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因為,無論第三人王涉嫌何種犯罪,她都有權利在緊急狀態(tài)下獲得被告河西分局保護其人身安全的權利,而被告河西分局為保護王xx人身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實質是河西分局在緊急狀態(tài)下所采取的一種行政管理措施,原告要求被告河西分局公開其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及相關信息完全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即使是被告河西政府在其復議決定書中也承認,被告河西分局具有刑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雙重職能,被告河西分局完全有可能在刑事司法過程中采取一定的行政管理措施以保證這種刑事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但不能夠想當然地認為其所采取的這種行政管理措施便是刑事司法活動本身,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授權,被告河西分局在偵查階段的刑事司法職能便是偵查權利,但原告要求公開的信息顯然和被告河西分局的偵查職能無關。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項及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之規(guī)定,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你院依法查明事實,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河西區(qū)法院

附以下證據:

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復印件

2、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復印件

3、《行政復議申請書》復印件

4、xx市河西區(qū)政府津西政行復決字【】第4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5、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復印件兩份

原告:文

x年11月19日

行政起訴狀篇三

起訴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民事(行政)原告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爭議、或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裁判時所提出的書面請求。

[文書格式]

原告:(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電話)

原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委托代理人:(應寫明其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師,應寫明其姓名和所屬的律師事務所、聯(lián)系電話)

被告:(參照原告的寫法)

訴訟請求:(原告向被告主張的法律上的利益)

事實和理由:

1、請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關系及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等)

2、提供的證據:

3、請求的依據:(主要指原告認為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依據等)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行政起訴狀篇四

負責人:

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支付律師費______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師作為其與____不當得利糾紛案的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服務。雙方約定律師費的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后支付第一期律師費______元;在第一次開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師費______元整,如因原告撤訴,案件不用開庭,甲方應在收到撤訴裁定書后支付此筆律師費。被告于合同簽訂后,支付了第一期律師費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師在法定期限內向福田區(qū)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裁定將該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管轄。______元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安排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庭。開庭前夕,該案原告申請撤訴,法院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準許撤訴。

原告律師在收到裁定書后,多次通知被告領取裁定書及繳納第二期律師費,后又兩次將裁定書郵寄給被告。被告不簽收郵件,也未繳納律師費。

綜上所述,原被告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法履行合同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第二期律師費5000元。因被告未積極履行合同設定的義務,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具狀訴請貴院依法審理,判準如上請求。

證據和證據來源

附件1:《委托代理合同》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起訴狀篇五

原告:馬某某,男,漢族,31歲,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袁裕來,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聯(lián)系電話:138xxxxxxxx

代理人:嚴華豐,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lián)系電話:186xxxxxxxx

被告:某某市公安局,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qū)黃龍路555號

聯(lián)系電話:023—63758200

被告: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qū)中興村13號

負責人:何某某,職務:局長

訴訟請求:

3、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因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導致原告至今無法從事律師工作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9日至20xx年2月11日因李莊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一案被監(jiān)視居住。

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兩被告違反關于監(jiān)視居住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強迫原告居住在重慶市江北區(qū)建北三村一住宅內,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強迫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強迫原告出具不同意為李莊案出庭作證的證明,強迫原告書寫申請重慶警方保護的申請書,強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飯、看電影(被告工作人員同時攝像以試圖表明原告當時是“自由”的)。

兩被告的上述行為目無國法、玩弄法律,嚴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給原告造成巨大傷害。

原告認為,該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故訴請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馬某某

20xx年2月7日

行政起訴狀篇六

原告: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系_______________服務中心業(yè)主,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縣國土資源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職位: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有口頭土地租賃合同關系,口頭約定原告租賃被告位于__________縣_______鎮(zhèn)______________以北的土地15畝,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_________年度的相應租金。原告租賃該土地后,平整土地、購買設備、修建廠房、架設高低壓線路等投資__________萬元,進行生產經營。

________年___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繼續(xù)使用和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出讓該土地使用權的.請求。__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發(fā)_____政土字(_____)_____號《__________縣國土資源局關于限期搬遷的通知》,要求原告在___月___日前全部搬遷,逾期不搬,將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后到縣政府查詢得知被告已經將該宗租賃土地以掛牌形式出讓給了他人。

原告認為,被告將該宗租賃土地未經公開程序出讓給他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規(guī)定,侵害了原告權利。被告的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處罰前并未告知原告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未給原告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機會,未告知依法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被告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將導致原告停產停業(yè)等重大經濟損失。特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起訴狀篇七

原告:陳某某,男,19xx年4月3日出生,漢族,鄭州市自行車廠工人,住鄭州市城南路909號。

身份證號:42222222222222222

被告:鄭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鄭州市管城區(qū)清真寺街。

單位代碼:111000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被告對原告作的.鄭公管決字(20xx)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3月1日,原告與鄰居王強發(fā)生口角,雙方發(fā)生毆打,王強受到輕微傷。

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報案后,對此案進行了處理,認為原告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因此對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

原告不服向鄭州市公安局申請復議,鄭州市公安局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維持原處罰的決定。

原告認為,原告和王強發(fā)生毆打是由王強引起,況且原告也受了傷。

被告對原告的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具體行政行為應予以撤銷。

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guī)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對原告作的鄭公管決字(20xx)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陳某某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行政起訴狀篇八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起訴人起訴起訴人拒付貨款,起訴人認為被起訴人不按合同規(guī)定質量標準供貨,以次充好,損害了起訴人的商業(yè)信譽,特提起起訴。

起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起訴人未售出貨物全部退還被起訴人。

2.被起訴人賠償起訴人違約金__________元。

3.起訴人已售出貨物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貨款。

此致

_____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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