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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新規(guī)定篇一
資源稅屬價內稅,是生產成本的組成部份,交納的資源稅由主營業(yè)務收入補償。納稅人應該設置“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科目進行該稅款的核算。
第一節(jié) 資源稅概述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及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資源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從事開采或生產應納資源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依法繳納資源稅。所稱單位,是指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其中其他單位和其他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籍人員。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guī)定征收礦區(qū)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二)扣繳義務人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具體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yè)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所稱獨立礦山,是指只有采礦或只有采礦和選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其生產的原礦和精礦主要用于對外銷售。所稱聯合企業(yè),是指采礦、選礦、冶煉(或加工)連續(xù)生產的企業(yè)或采礦、冶煉(或加工)連續(xù)生產的企業(yè),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yè)的二級或二級以下核算單位。
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按如下規(guī)定執(zhí)行: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yè)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資源稅的稅目、稅額
(一)一般規(guī)定
從理論上講,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當包括一切可以開發(fā)和利用的國有資源。但是,我國的資源稅目前只對稅法列舉的資源征稅,原則上以開采取得的原料產品或者自然資源的初級產品為征稅對象,不包括經過加工的產品。具體來說,征稅范圍有礦產品和鹽等七個大類稅目。
1.原油: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稅額為8~30元/噸。
2.天然氣: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不征稅。稅額為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稅額為0.3~8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指原油、天然氣、煤炭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包括寶石、金剛石、玉石、膨潤土、硫鐵礦、自然硫、磷鐵礦等。稅額為0.5~20元/ 噸、克拉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包括鐵礦石、錳礦石和鉻礦石。稅額為2~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指納稅人開采后自用、銷售的,用于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有色金屬礦石原礦。包括銅礦石、鉛鋅礦石、鋁土礦石、鎢礦石、錫礦石、銻礦石、鉬礦石、鎳礦石、黃金礦石等,稅額為0.4~30元/噸或立方米。
7.鹽包括兩類:
(1)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稅額為10~60元/噸。
(2)液體鹽:即鹵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于生產堿和其他產品的原料,稅額為2~10元/噸。
(二)特殊規(guī)定
對伴生礦、伴采礦、伴選礦征稅的主要規(guī)定如下:
1.伴生礦是指在同一礦床內,除主要礦種之外,含有多種可供利用的成分,這些成分即稱為伴生礦。稅法規(guī)定,計征資源稅時,以主產品作為應稅品目。如攀枝花礦山開采的釩鈦磁鐵礦,它以鐵礦石作為主要成分開采,其釩鈦是伴生的副產品,因此只以鐵礦石作為應稅品目。
2.伴采礦是指開采單位在同一礦區(qū)內開采主產品時伴采出來非主產品的礦石。稅法規(guī)定伴采礦量大的,由省、市、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根據規(guī)定對其核定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量小的在銷售時,按照國家對收購單位規(guī)定的相應品目的單位稅額標準繳納資源稅。
3.伴選礦是指對礦石原礦中所含主產品進行選精礦的監(jiān)工過程中,以精礦形式伴選出來的副產品。稅法規(guī)定,伴選礦不征收資源稅。
【相關咨詢】用購入自來水生產純凈水是否應繳資源稅?
【參考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納資源稅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資源稅。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資源稅幾個應稅產品范圍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7]628號)規(guī)定,礦泉水等水氣礦產屬“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資源稅的應稅項目,應該征收資源稅。礦泉水是含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礦物質元素的一種水氣礦產,可供飲用或醫(yī)用等。此外,水氣礦產還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等。
礦泉水和純凈水的區(qū)別在于,礦泉水是自地下深處開采的天然礦水;純凈水是以江、河、湖水或自來水等為水源,采用蒸餾法、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等水處理工藝,達到了純凈、衛(wèi)生條件的水。
如果純凈水是用購進的自來水經過加工生產出來的,不是直接采自地下礦水,不屬于資源稅課稅范圍。
第二節(jié)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
一、計稅依據
(一)課稅數量的一般規(guī)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課稅數量的特殊規(guī)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對于煤炭連續(xù)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4.對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精礦數量÷ 耗用原礦數量
則:耗用原礦數量=精礦數量÷選礦比
例如:某銅礦2009年9月銷售銅精礦4000噸(選礦比為20%),每噸不含稅售價1 500元,當地銅礦石資源稅每噸1.2元,應納資源稅額為:應納資源稅=4 000÷20%×1.2=24 000(元)
5.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例如:某納稅人本期以自產液體鹽50 000噸和外購液體鹽10 000噸(每噸已繳納資源稅5元)加工固體鹽12 000噸對外銷售,取得銷售收入600萬元。已知固體鹽稅額為每噸30元,該納稅人本期應繳納的資源稅=12 000×30-10 000×5=310 000(元)。
對于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二、應納稅額計算
資源稅根據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guī)定的單位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單位稅額
【案例】山西太原長風煤礦2009年8月份生產銷售煤炭50萬噸,另自用煤炭10萬噸加工煤炭制品(全部出售),生產天然氣1 000萬立方米。已知該煤礦適用的稅額為1.2元/噸,煤礦鄰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氣適用的稅額為4元/千立方米。試計算該煤礦8月份應納的資源稅額。
【案例分析及解答】煤礦生產的天然氣不交資源稅,本題主要是確定計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該企業(yè)的銷售數量為50萬噸,還有一個業(yè)務,就是自產自用煤炭,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所以,自用的10萬噸也是計稅數量。應納資源稅=(50萬噸+10萬噸)×1.2=72(萬
第三節(jié) 資源稅的減免和征管
一、資源稅的減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例如:某油田2009年12月生產原油6 400噸,當月銷售6100噸,自用5噸,另有2噸在采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原油單位稅額為每噸8元,該油田當月應繳納資源稅=(6 100+5)×8=48 840(元)。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免稅。
3.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免稅。
4.出口產品不退稅,進口產品不征稅。
二、資源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納稅人必須履行納稅義務的開始時間。稅法對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作了明確規(guī)定:
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具體為: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具體明確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首次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二)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三)資源稅的納稅人,一般應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生產地繳納;扣繳義務人應向收購地主管機關繳納。
第四節(jié) 資源稅涉稅會計處理
一、賬戶設置
資源稅屬價內稅,是生產成本的組成部份,交納的資源稅由主營業(yè)務收入補償。納稅人應該設置“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科目進行該稅款的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按規(guī)定應繳納的資源稅,借方反映實際交納的資源稅,期未貸方余額反映未交的資源稅,借方余額反映多交的資源稅。
二、會計處理
(一)企業(yè)銷售應納資源稅的產品,應按規(guī)定計算應交納的資源稅,列入“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計算銷售應稅產品資源稅時: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二)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應納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也應該作為視同銷售處理,依法交納資源稅,其交納的資源稅,根據實際領用部門及領用的目的,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應付職工薪酬”等賬戶列支。當納稅人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時,作如下分錄: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假如預交資源稅,則作如下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案例】遼寧龍淵油氣股份公司2010年2月繳納資源稅15 000 000元。3月份生產原油1 200 000噸,其中向外銷售原油840 000噸,企業(yè)自辦煉油廠消耗原油260 000噸,企業(yè)與原油同時生產天然氣400 000千立方米,向外銷售340000千立方米,企業(yè)自辦煉油廠使用50 000千立方米,用于取暖方面使用10 000千立方米。該油田原油的單位稅額為12元/噸,天然氣單位稅額為8元/千立方米。當地稅務機關核定該企業(yè)納稅期限為10天,按上月稅款的1/3預繳,月終結算。企業(yè)應于上旬終了、中旬終了、下旬終了后分別按規(guī)定預繳1-10日、11-20日、21-30日應交資源稅稅額。試對3月份上述業(yè)務進行會計處理。
【案例分析及解答】該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構對資源稅的繳納,采用上中下旬預交,最后匯繳的方式。
按上月稅款的1/3預繳,2月資源稅為15 000 000元,則每旬應預繳資源稅稅額=15 000 000×1/3=5 000 000(元)。
月份終了,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本月應納稅額。
原油方面,對外銷售原油應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其應納稅額為:應納稅額=840 000×12=10 080 000元;自產自用原油,應以實際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其應納稅額為:應納稅額=260 000×12=3 120 000(元)。
天然氣方面,對外銷售天然氣應納稅額,應納稅額=340 000×8=2 720 000(元),自產自用天然氣應納稅額,煉油廠使用天然氣應納稅額=50 000×8=400 000(元),用于取暖方面使用天然氣應納稅額=10 000×8=80 000(元)。
會計處理如下:
(1)預繳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000 000
貸:銀行存款
000 000
每旬做一筆以上分錄。
(2)對外銷售原油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08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080 000
(3)自產自用原油
借:生產成本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120 000
(4)對外銷售天然氣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72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720 000
(5)自產自用天然氣
借:生產成本
400 000
制造費用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480 000
(6)實際補繳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400 000
貸:銀行存款400 000
(三)收購未稅礦產品,代扣代繳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企業(yè)應將收購未稅礦產品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作為收購礦產品的采購成本,代扣代繳的資源稅直接計入“物資采購”或“原材料”等科目。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①支付價款時
借:物資采購或在途物資(價款)
貸:銀行存款
②計算代扣資源稅時
借:物資采購或 在途物資(代扣資源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稅制改革“十二五”期間再擔重頭戲
2010年11月21日中國證券報電:財政部部長謝旭人日前撰文指出,十二五期間要推進稅制改革。在實施和完善消費型增值稅的基礎上,結合增值稅立法,穩(wěn)步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yè)稅等稅收。完善企業(yè)所得稅制度,全面改革資源稅,開征環(huán)境保護稅。
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完善消費稅制度,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梢灶A見,十二五期間,配合經濟結構轉型,稅制改革將再演重頭戲。
業(yè)內專家表示,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的這一番表述,為十二五期間的整體稅收政策指明了方向,現在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落實。
今年6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一則關于印發(fā)《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使得社會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資源稅改革終成現實。這意味著,我國醞釀數載的資源稅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開改革大幕。
業(yè)內專家表示,新疆資源稅改革試點的正式啟動,標志著我國資源稅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在全球發(fā)展低碳經濟的大潮下,我國資源稅改革的推進,對于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更好引導經濟結構調整、緩解中西部地區(qū)財力緊張都具有重要意義。
資源稅屬于地方收入。在資源價格普遍上漲的背景下推進資源稅改革,稅收將與資源價格變化掛鉤,無疑將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作為全國最早實施資源稅改革的地區(qū),新疆資源稅稅收出現較高增長。經測算,預計2010年自治區(qū)本級可增加資源稅收入16億元。
新疆資源稅改革的先行啟動,也使得下一步資源稅改革何時推向全國備受關注。業(yè)內專家普遍認為,資源稅改革在新疆的試點,將為下一步全國改革積累更多經驗。同時,試點的順利推行,也將為全面推行改革掃除障礙。
據了解,我國資源稅大多采用從量計征,征稅范圍限于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等七個品目。在近年來資源價格不斷攀升的情況下,資源稅稅負水平過低,難以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資源浪費。資源稅由從量計征到從價計征的改革,提高了稅負,間接提高了產品價格,有利于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并幫助資源輸出大省獲得更多財政收入。
此外,也有一些市場人士認為,由于新疆地區(qū)資源稅改革將使該地區(qū)資源開采成本上升,或將導致更多的投機者進入其他未改革地區(qū)尋求最后的逐利機會,加劇資源的浪費。從這個角度上來說,資源稅改革從試點到全面推開的時間差也是宜短不宜長。
本章小結
本章系統(tǒng)介紹了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減免和征管,在資源稅的學習中,關鍵是確定計稅數量。
資源稅是企業(yè)所得稅核算的一項扣除項目,準確計算資源稅直接影響后續(xù)的企業(yè)所得稅的核算。
學習資源稅的稅收政策后,要掌握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資源稅新規(guī)定篇二
21日由溫家寶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在總結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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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討論通過《安全生產“十二五”規(guī)劃》
部署建立完整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安全生產“十二五”規(guī)劃》,部署建立完整、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
會議充分肯定了“十一五”時期安全生產工作取得的積極進展和明顯成效,重點分析了“十二五”時期面臨的嚴峻形勢和挑戰(zhàn)。當前我國仍處于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快速發(fā)展進程中生產安全事故易發(fā)多發(fā)的特殊時期,安全事故總量依然較大,職業(yè)病發(fā)病率居高不下,部分高危行業(yè)產業(yè)布局和結構不合理,監(jiān)管監(jiān)察及應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安全生產工作既要解決長期積累的深層次、結構性和區(qū)域性問題,又要應對新情況、新挑戰(zhàn),任務十分艱巨和繁重。
會議強調,編制和實施《安全生產“十二五”規(guī)劃》,必須牢固樹立科學、安全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理念,把安全生產作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企業(yè)主體責任、部門監(jiān)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力爭到2015年,企業(yè)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監(jiān)管能力明顯提升,各行業(yè)領域安全生產狀況全面改善,全國安全生產保持持續(xù)穩(wěn)定好轉態(tài)勢,為實現根本好轉奠定堅實基礎。
會議明確了“十二五”時期安全生產的六項主要任務:
(一)完善企業(yè)安全保障體系。將煤礦和非煤礦山、交通、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職業(yè)健康等作為安全生產的重點行業(yè)領域,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落實和完善安全生產制度,嚴格安全生產標準,提高企業(y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完善政府安全監(jiān)管和社會監(jiān)督體系。加強監(jiān)管監(jiān)察隊伍和信息化等能力建設,創(chuàng)新監(jiān)管監(jiān)察方式,加強社會輿論監(jiān)督。
(三)完善安全科技支撐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培養(yǎng)專業(yè)人才,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與裝備,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完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標準體系。加快修訂安全生產法,完善技術標準,推進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五)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健全應急預警和聯合處置機制,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強化應急實訓演練,提高事故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
(六)完善宣傳教育培訓體系。強化高危行業(yè)和中小企業(yè)一線操作人員安全培訓,提高從業(yè)人員安全素質和社會公眾自 1 救互救能力,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識,構建安全發(fā)展社會環(huán)境。會議要求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考核評估,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落實重點工程項目,確保規(guī)劃順利實施。
會議強調,國慶長假將至,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尤其要強化交通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監(jiān)管,保障出行和旅游安全,確保人民群眾度過一個祥和、平安的節(jié)日。
會議對建立廢舊商品回收體系作出了部署,指出,我國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很不完善,不僅影響廢物利用,而且極易造成環(huán)境污染,建立完整、先進的回收、運輸、處理、利用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已刻不容緩。一要完善回收處理網絡。建設、改造標準化居民廢舊商品回收網點,暢通生產企業(yè)回收大宗廢舊商品和邊角余料渠道,尤其要加強報廢汽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輪胎、廢棄節(jié)能燈等重點廢舊商品的回收工作。二要強化科技支撐。加強廢舊商品回收、分揀和處理技術攻關,提高裝備水平。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借鑒管理經驗,引進先進技術。三要培育大型廢舊商品回收企業(yè),促進廢舊商品回收、分揀和處理集約化、規(guī)?;l(fā)展。四要加強對回收企業(yè)站點、回收加工經營行為和市場秩序的監(jiān)管,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強化廢舊商品回收各環(huán)節(jié)的污染防治,杜絕二次污染。五要明確政府部門和生產、流通企業(yè)及使用者責任,修訂完善相關制度標準,加快將廢舊商品回收處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六要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倡導環(huán)保健康、循環(huán)利用的生產生活方式。會議決定成立由商務部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部際協(xié)調機制,指導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工作。
會議在總結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作出相應修改。
【名詞解釋】
從量計征
從量稅是指以征稅對象的重量、件數、容量、面積等為計稅依據,按照固定稅額標準計征的稅收,又稱從量計征。
如我國現行稅制中的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船舶噸稅等稅種,都屬于從量稅。消費稅中的黃酒、啤酒、汽油、柴油等應稅消費品以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也屬于從量稅。
香煙白酒這兩類是從價與從量并征。
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即以課稅對象的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為計稅依據,按這種方法計征的稅種稱從價稅。如中國產品稅的計稅依據為產品銷售收入,即產品的銷售數量與單位銷售價格的乘積。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安全生產“十二五”規(guī)劃》,部署建立完整、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
會議在總結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作出相應修改。
國務院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增加從價定率計征辦法,對a股相關資源個股造成一定影響,相關個股如下:
煤炭板塊個股
中國神華(601088)、鄭州煤電(600121)、大同煤業(yè)(601001)、恒源煤電(600971)、西山煤電(000983)、國陽新能(600348)、上海能源(600508)、金牛能源、煤氣化(000968)、蘭花科創(chuàng)(600123)、神火股份(000933)、平煤天安、山西焦化(600740)、盤江股份(600395)、兗州煤業(yè)(600188)、安泰集團(600408)、潞安環(huán)能(601699)、開灤股份(600997)、露天煤業(yè)(002128)、靖遠煤電(000552)、愛使股份(600652)
石油與天然板塊個股
002207準油股份(002207)、000852江鉆股份(000852)、600583海油工程(600583)、002221東華能源(002221)、000554泰山石油(000554)、601808中海油服(601808)、000409st泰格、600028中國石化(600028)、600157魯潤股份(600157)、601857中國石油(601857)、000096廣聚能源(000096)
有色金屬板塊個股
002149西部材料(002149)、600711st雄震(600711)、600255鑫科材料(600255)、002075*st張銅(002075)、002171精誠銅業(yè)(002171)、600478科力遠(600478)、000594國恒鐵路(000594)、000962東方鉭業(yè)(000962)、600338st珠峰(600338)、002114羅平鋅電(002114)、002203海亮股份(002203)、002182云海金屬(002182)、600468百利電氣(600468)、000630銅陵有色(000630)、600456寶鈦股份(600456)、000751*st鋅業(yè)(000751)、600111包鋼稀土(600111)、600331宏達股份(600331)、601168西部礦業(yè)(601168)、601600中國鋁業(yè)(601600)、600531豫光金鉛(600531)、000758中色股份(000758)、000657*st中鎢、600139西部資源(600139)、601958金鉬股份(601958)、000060中金嶺南(000060)、600549廈門鎢業(yè)(600549)、000960錫業(yè)股份(000960)、3 000878云南銅業(yè)(000878)、600432吉恩鎳業(yè)(600432)、600961株冶集團(600961)、600362江西銅業(yè)(600362)
新能源板塊
600586金晶科技(600586)、600089特變電工(600089)、000576星st甘化(000576)、600416湘電股份(600416)、600192長城電工(600192)、600550天威保變(600550)、000786北新建材(000786)、000012南玻a(000012)、600864哈投股份(600864)、600605匯通能源(600605)、000533萬家樂(000533)、600580臥龍電氣(600580)、000418小天鵝a(000418)、002083孚日股份(002083)、600653申華控股(600653)、000521美菱電器(000521)、600875東方電氣(600875)、000617石油濟柴(000617)、600475華光股份(600475)、600151航天機電(600151)、600478科力遠(600478)、000969安泰科技(000969)、600872中炬高新(600872)、600661新南洋(600661)、000899贛能股份(000899)、600795國電電力(600795)、002074東源電器(002074)、000833貴糖股份(000833)、002202金風科技(002202)、600885力諾太陽(600885)、600509天富熱電(600509)、000912瀘天化(000912)、600859王府井(600859)、600191華資實業(yè)(600191)、600133東湖高新(600133)、600644樂山電力(600644)、600220江蘇陽光(600220)、002009天奇股份(002009)、600590泰豪科技(600590)、600336澳柯瑪(600336)、000055方大a、600438通威股份(600438)、600803威遠生化(600803)、600884杉杉股份(600884)、000862銀星能源(000862)、002080中材科技(002080)、600846同濟科技(600846)、600112長征電氣(600112)、000683遠興能源(000683)、002035華帝股份(002035)、000777中核科技(000777)、600206有研硅股(600206)、600378天科股份(600378)、600674川投能源(600674)、000627天茂集團(000627)、600482風帆股份(600482)、000727華東科技(000727)、600499科達機電(600499)、600027華電國際(600027)、600184新華光(600184)、000571新大洲a(000571)、600076星st華光(600076)、000652泰達股份(000652)、600183生益科技(600183)、600578京能熱電(600578)、000049德賽電池(000049)、000100tcl集團(000100)、600642申能股份(600642)、000690寶新能源(000690)
水電煤氣板塊
000601韶能股份(000601)、000534汕電力a、000993閩東電力(000993)、600864哈投股份、600868st梅雁(600868)、600310桂東電力(600310)、600780通寶能源(600780)、000899贛能股份、600795國電電力、002039黔源電力(002039)、600509天富熱電、600101明星電力(600101)、000027深圳能源(000027)、600726華電能源(600726)、600644樂山電力、600283錢江水利(600283)、000692st惠天、000600建投能源(000600)、600979廣安愛眾(600979)、600168武漢控股(600168)、600649城投控股(600649)、000966長源電力(000966)、000958東方熱電(000958)、600674川投能源、000539粵電力a(000539)、600323南海發(fā)展(600323)、600635大眾公用(600635)、000037深南電a(000037)、600027華電國際、600021上海電力(600021)、000543皖能電力(000543)、600011華能 4 國際(600011)、600098廣州控股(600098)、600886國投電力(600886)、000875吉電股份(000875)、002267陜天然氣(002267)、600578京能熱電、600292九龍電力(600292)、600236桂冠電力(600236)、600900長江電力(600900)、601991大唐發(fā)電(601991)、600995文山電力(600995)、600642申能股份、000690寶新能源、600167聯美控股(600167)、600396金山股份(600396)、600719大連熱電(600719)、600863內蒙華電(600863)、600131岷江水電(600131)、600008首創(chuàng)股份(600008)、600452涪陵電力(600452)、000426富龍熱電(000426)、600744華銀電力(600744)、600461洪城水業(yè)(600461)、600116三峽水利(600116)、001896豫能控股(001896)、000767漳澤電力(000767)、600982寧波熱電(600982)、600215長春經開(600215)、600505西昌電力(600505)、600758紅陽能源(600758)、000695濱海能源(000695)、000531穗恒運a(000531)、600969郴電國際(600969)、000720星st能山(000720)
資源稅新規(guī)定篇三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guī)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p>
二、第二條修改為:“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三、第三條修改為:“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率,在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的稅率幅度內,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等情況,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財政部未列舉名稱且未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第五條、第六條合并作為第四條,修改為:“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p>
五、第四條作為第五條,修改為:“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p>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p>
七、第八條中的“課稅數量”修改為“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八、第十五條修改為:“本條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p>
九、將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修改為:
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稅 率
一、原油 銷售額的5%-10%
二、天然氣 銷售額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噸8-20元其他:煤炭 每噸0.3-5元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普通非金屬礦原礦 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貴重非金屬礦原礦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2-30元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稀土礦 每噸0.4-60元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每噸0.4-30元
七、鹽 固體鹽 每噸10-60元 液體鹽 每噸2-10元
資源稅新規(guī)定篇四
國務院法制辦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 就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等三個
行政法規(guī)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修改決定將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三個條例修改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按照1993年制定的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資源稅按照“從量定額”的辦法計征,即按照應納稅資源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規(guī)定的單位稅額計算納稅。從實踐看,這種計稅辦法不能使資源稅隨著資源產品價格和資源企業(yè)收益的增長而增加,特別是在石油天然氣等資源產品的價格已較大幅度提升的情況下,資源稅在這類產品價格中所占比重過低,既不利于發(fā)揮該項稅收調節(jié)生產、促進資源合理開發(fā)利用的功能,也不利于充分發(fā)揮該項稅收合理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為完善資源稅制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進行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后,2010年12月1日起,又
在其他西部?。▍^(qū))進行了這項改革試點,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即按照應納稅資源產品的銷售收入乘以規(guī)定的比例稅率計征。從實踐情況看,改革試點運行平穩(wěn),成效明顯。西部地區(qū)油氣資源稅收入有較大幅度增長,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增強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環(huán)境等方面的經濟實力。同時,由于受油氣定價機制的制約,這項改革不會對油氣產品價格產生影響,也有利于促進油氣資源開采企業(yè)努力挖掘內部潛力,降低生產經營成本。
按照“十二五”規(guī)劃綱要提出的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要求,總結改革試點的成功經驗,國務院決定,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增加規(guī)定從價定率的資源稅計征辦法,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資源稅改革。目前先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價定率計征,條件成熟時再逐步擴大到其他資源產品。這是我國稅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
問:這次對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修改,除重點調整了油氣資源稅的計征辦法和稅率外,還調整了焦煤和稀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焦煤是生產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資源中的稀缺性資源,其價格和利潤率遠高于其他煤炭資源。對焦煤和其他煤炭資源實行同樣的稅額標準,不利于發(fā)揮稅收的調節(jié)功能,促進焦煤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利用和保護。稀土是重要的戰(zhàn)略性資源。我國稀土行業(yè)存在發(fā)展方式粗放、資源過量開采、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和資源浪費嚴重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國稀土戰(zhàn)略資源安全和稀土產業(yè)的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為進一步理順焦煤和稀土資源產品的價稅關系,更好地發(fā)揮稅收調節(jié)
功能,促進焦煤和稀土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遏制過度開采和資源浪費,按照資源稅暫行條例關于國務院可以決定資源稅稅額幅度調整的規(guī)定,國務院已分別批準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資源的稅額標準。在這次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修改中,將焦煤和稀土礦分別在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資源中單列,相應提高了這兩種重要稀缺資源的稅額標準,對其他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則未作調整。
問:為什么要同時修改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
答:按照分別于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陸上石油資源,應繳納礦區(qū)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為統(tǒng)一各類油氣企業(yè)資源稅費制度,公平稅負,在這次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的同時,對上述兩個對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條例作了相應修改,刪去了其中關于繳納礦區(qū)使用費的規(guī)定,明確自修改決定施行之日起,對外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油氣資源不再繳納礦區(qū)使用費,統(tǒng)一依法繳納資源稅。同時,為保持政策連續(xù)性,在修改兩個條例的決定中明確,在條例修改前已依法訂立的對外合作開采合同,在已約定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xù)依照當時的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礦區(qū)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問:修改后的資源稅暫行條例施行后,對財政收入會有什么影
響?
答:資源稅屬于地方稅,按照修改后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油氣資源稅的計征辦法和稅率,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增加,對增強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環(huán)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氣資源稅提高后,靜態(tài)計算,油氣開發(fā)企業(yè)的利潤會相應減少,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也會有所減少。由于油氣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中央企業(yè)繳納的所得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而我國油氣開發(fā)企業(yè)大多是中央企業(yè),中央財政收入將會減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了中央財政收入,是對中央與地方利益的調整。
問:資源稅暫行條例修改的意義有哪些?
答: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計征辦法和稅率,是這次資源稅暫行條例修改的重點。暫行條例修改后,將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于促進節(jié)能減排。實施油氣資源稅改革,提高資源開采使用成本,使企業(yè)承擔相應的生態(tài)恢復和環(huán)境補償成本,對促進資源節(jié)約開采利用、保護環(huán)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具有積極作用。二是有利于建立地方財政收入穩(wěn)定增長的長效機制,增加資源地財政收入,增強這些地方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改善地區(qū)發(fā)展環(huán)境,促進區(qū)域經濟協(xié)調發(fā)展。三是有利于公平各類企業(yè)資源稅費負擔。油氣企業(yè)資源稅政策的統(tǒng)一,符合“統(tǒng)一各類企業(yè)稅收制度”的稅制改革目標。四是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改變目前資源稅稅負水平偏低的狀況,提高資源稅在資源價格中的比重,有利于避免屬于國家所有的稀缺性資源利益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