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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法論文1500字有案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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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法論文1500字有案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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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yōu)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合同法論文1500字有案例篇一

[關鍵詞]合同法 基本原則 合同自由 誠實信用 鼓勵交易一、 合同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及內涵

法律原則指包括立法、司法、執(zhí)法和守法在內的整個法制活動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法律準則。

它是儲存于法律規(guī)定中的價值準則,不是法律規(guī)定本身,不直接涵攝案件事實,須被法律規(guī)定或法條承載。但這種承載并非明白無誤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則的確定方式,但多數(shù)法律原則必須從法律規(guī)定中借助整體類推或回歸立法理由的辦法推求出來。

那些貫穿于某一類法中的最高層次的共同性價值準則,可稱為該類法律的基本原則。具體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guī)范中的價值準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體現(xiàn),是制定、解釋、執(zhí)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fā)點。

(二)合同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合同法基本原則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層次的價值準則,就應該能與整個合同法的內容和功能結合起來,既要適用于整個合同法規(guī)范。

又能體現(xiàn)出合同法的基本價值;既不能將其他法律、特別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則當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那樣便體現(xiàn)不出其特殊性,同時,也不能將適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體法律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如此便喪失了其價值承載功能。

為此,我認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應為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三、 基本原則之間的關系

(一)合同自由是前提

合同既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這種意思的表示就必須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與強制的,才能體現(xiàn)主體的真實意思,才符合正義的要求。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當事人須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約束,如果這種意思表示不自由,將導致非正義的發(fā)生。

(二)誠實信用矯正合同自由

資本主義發(fā)展到現(xiàn)代,人類經(jīng)濟生活發(fā)生了深刻變化,原先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不復存在。隨著壟斷的出現(xiàn),勞動者與雇主、大企業(yè)與消費者、出租者與租借者之間地位的不對等日益明顯,彼此之間的矛盾開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領域。

傳統(tǒng)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則受到懷疑。對合同正義的追求,成了現(xiàn)代合同法矯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銳利武器,這種矯正主要體現(xiàn)在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

合同自由原則以個人為本位,誠實信用原則則以社會為本位。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均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有效彌補了合同自由對合同正義背離的不足。

(三)鼓勵交易是目的

法是一定經(jīng)濟基礎的反映,它必須為其所賴以建立的經(jīng)濟基礎服務。合同法是規(guī)制市場交易的基本法,交易的繁榮是市場繁榮的體現(xiàn),鼓勵交易是市場經(jīng)濟的必然要求。為此,也要求合同法以鼓勵交易為目的。

合同自由是為了創(chuàng)造更多的交易機會,使更多的交易能夠成功;誠實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證了市場主體交易機會的獲得,并同時保證了交易的公平,公平的實現(xiàn)會激勵人們進行更多的交易,從而同樣起到了鼓勵交易的目的。

合同法論文1500字有案例篇二

債務加入是債務承擔的一種形式。

我國合同法并未對債務加入予以規(guī)定。

但隨著社會經(jīng)濟活動不斷深入,合同法的立法面臨完善與發(fā)展,本文通過合同法合同訂立的基本原理對債務加入以予探討,以便司法實踐中認定以及未來合同法的修訂。

債務承擔 債務加入 意思表示

主債務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合同。主債務的成立與生效及內容的同一性是債務加入的前提。

首先,主債務有效性。第三人加入主債務承擔債務人的合同義務,此時,該合同義務必須依法成立生效,具有可履行性。如果是無效的合同義務,本身就不具備約束力,故第三人亦無法加入其中實際履行。對于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義務,在被撤銷或變更之前,第三人仍可加入履行。

其次,債務履行可替代性。債務加入是合同義務承擔主體的增加,第三人需要替代了債務人履行義務。那么,債的加入就要求被加入的主債務是可以由主債務人以外的人來替代履行的。例如,貨幣的支付及物的交付。但,如果該主債務不可替代履行,例如,葛優(yōu)出演賀歲電影,那么其他演員是無法替代的,則該演出之主債務亦不可替代。

債務加入歸根結底是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形成特定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只不過這種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原合同相對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行而已,其認定亦必須從合同訂立的基本原理即要約承諾的過程開始。

首先,債務加入的方式。債的加入,需要第三人加入原債務的意思表示。根據(jù)《合同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那么,第三人加入債務就需要向合同的當事人發(fā)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而這種意思表示需要表示行為即加入債務的邀約,而接受方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均需要做出接受第三人加入債務的承諾,而承諾到達第三人時債務加入的合意即告達成,第三人完成債務加入,此時,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原債務。

其次,債務加入的形式?!逗贤ā返谑畻l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文探討的形式主要依據(jù)第三人可以做出意思表示的對象和具體形式不同而分。可以肯定,合同作為雙方法律行為至少需要兩個以上主體間相互的合意完成,所以,可以將債務加入的形式歸結為以下三種:

1、三方合意,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共同或分別與第三人就債務加入達成合意。

例如,三方協(xié)議。用以共同確認第三人履行原債務的法律地位。也可以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分別與第三人簽訂內容相對應的雙方協(xié)議。

問題是,此情況下,如果兩份協(xié)議內容不一致,例如(案例一):債務人甲欠債權人乙10萬元貨款本金及利息若干,第三人丙與甲達成一致,代替其向乙償還10萬元本金,而與乙協(xié)議則是償還全部10萬元本金及利息若干。

此時,盡管丙承諾甲僅代替其償還10萬元本金部分,但由于其也已經(jīng)與乙達成全部償還債務的意思表示,則,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以及債務加入的理論基礎在于便于實現(xiàn)債權的角度出發(fā),丙亦應當就其向乙償還全部本金及利息。

但例如(案例二),如果丙與乙協(xié)議僅償還10萬元本金,而與甲協(xié)議約定承諾10萬元本金及額外的利息若干,此時,10萬本金部分乙可向丙主張,但由于丙與其協(xié)議中未不涉及額外利息部分,即未就該部分債務加入達成合意,所以,額外利息部分乙仍應向甲主張,而不得向丙主張。

2、雙方合意,雙方的合意僅指第三人與債權人的合意。

因為,第三人即使與原債務人有加入債務為內容的協(xié)議,但由于,債務履行的相對一方是債權人,只有與債權人達成合意方可成立債務的加入,否則,債權人并不具備向第三人主張合同權利的合同主體地位。第三人可以與債權人簽訂債務加入的書面合同是典型形式。此外,第三人可以與債權人達成口頭協(xié)議,并以可記載的方式留存證據(jù),以備訴訟。而現(xiàn)實中,有一種非典型方式,需要探討。

與上面案例一相同,債務人甲欠債權人乙10萬元,第三人丙向乙開出10萬元轉賬支票,口頭約定替甲還10萬元,后乙將支票承兌時,由于賬號資金不足被拒付,那么此時丙是否構成債務加入,而實踐中乙是否可以憑此起訴丙共同承擔合同債務。

一種觀點認為這屬于合同法規(guī)定的代為履行,另一種觀點認為,代為履行是合同當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而合同相對性決定合同主體不得約定第三人義務,所以,第三人不代為履行時,債務主體仍為債務人。

但本案例情況是,丙已經(jīng)就償還債務人10萬元錢出具償還的承諾,并出票,債權人乙接受丙的履行并收取票據(jù),可見當事人間合意已經(jīng)達成,而且該協(xié)議顯然是承諾到達丙處時債的加入的合同即告成立,丙已經(jīng)成為新加入的債務人,所以,丙當然要負履行義務。

筆者同意這后一種觀點。盡管此時債權人甲并沒有與丙簽訂典型的債務加入的書面協(xié)議,但此節(jié)的事實認定方面,在司法實踐中亦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條所認可。

3、單方承諾。

第三人的單方承諾表現(xiàn)形式上可能是單方出具的承諾書或承諾函,但由于此種形式往往體現(xiàn)了第三人對于原合同債務人及債權人的要約以后的承諾,所以,其特點與地位應與雙方合意相同。

債務的加入是合同關系債務人的增加,更為主要的是原主債務人不脫離主債務權利義務關系。

首先,債務人不脫離合同關系。民法意思自治原則表明,當事人可以選擇加入既有之債權債務關系之中,自愿履行債務,但第三人的加入并不表明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隨即解除,因為合同關系須依法或依約定方得以解除,而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的解除并不包括第三人加入債務的情況,同時,第三人的加入債務的合意也并不表明原債權債務人解除合同的合意,所以,原債務人并不脫離主債務關系。

其次,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責任。既然債務人仍為合同當事人,故仍具有合同上之義務。此處,有種觀點認為主債務人與債務加入人(第三人)具有連帶責任,這有待商榷。連帶責任依法定及約定而產生,債務加入后,只是債務人數(shù)目增加,卻缺乏連帶責任所需的法定或約定事由,所以筆者認為,第三人與債務人向債權人負共同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1]王澤鑒、債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2]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3]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合同法論文1500字有案例篇三

房產交易向來是合同使用中的重要一部分。但是,有時簽了合同,卻也避免不了違約的現(xiàn)象。比如今年七月,就發(fā)生了這樣的事情:深圳一房主賣房后,因房價漲百萬強行收回。

曾永科屬于換房族。他和妻子在三月底四月初與賣家簽訂買賣合同,以總價350萬購買坂田萬科金色半山一套雙拼戶型,與此同時他賣掉了同一個片區(qū)上品雅園一套73平米的房子。

曾永科說,在購買金色半山房產時,他們已告訴賣家,要先賣才能買。最初買賣雙方的溝通是愉快的。不過隨著“3·30新政”之后房價暴漲,雙方蜜月期結束了。這套房產增值已超過100萬。

曾永科在4月6日將自己的房產以203萬賣出,目前房子已過戶。而現(xiàn)在這套房產已暴漲到300萬。他說他遵守合約,并沒有違約反價。然而他的賣家卻并不是這樣對他。謝國義夫婦坦承違約,以笑容面對鏡頭,表示要違約到底收回房產,再聽候法院判決。而南都記者也從房產律師處了解到,二手房交易合同中對于違約賠償為雙倍定金或成交價的20%。

如果法院頂格判罰此案中違約金最高為70萬,相對于暴漲百萬的房價,仍有利可圖。當然如果法院支持繼續(xù)履行合同,則賣方可能面臨竹籃打水一場空。(案例有刪減)

看過這個事情后,我的心中有個小疑問。賣方可以反方面終止合同么?在這件事情中,是可以的。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后,并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雖然房屋買賣合同生效,但是不發(fā)生房屋所有權移轉效力。所以顯然,在整件事情中,賣家更占優(yōu)勢。

之后我又了解到,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如果賣家反悔,那么買家如果想依照法律程序處理的話,訴訟成本很高,審核過程漫長,即使勝訴,所得賠償金甚至不足以購買類似或稍差一些的房子。而此案中,買方還有一個剛剛滿月的孩子,卻因此居無定所,令我感慨萬千。

那么,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我覺得首先可以通過合同。賣方之所以想違約,會違約,是因為正如他所說“即使違約我也掙了啊”所以,為何不提高違約金的費用呢?違約賠償百分之四十,甚至百分之五十的費用,他還會選擇違約么?

其次,本案例中,房屋所有權未發(fā)生移轉之時,曾永科已經(jīng)賣掉了自己的房子并移轉了所有權。或許,如果他當初選擇馬上把這個房子轉移到自己名下,或者推遲些賣掉房子,就不會發(fā)生這種悲劇了。

每個國家的法律都有不完善之處,也總會有一些人利用法律的空子干一些不道德的事情。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是沒法做到為每一個人伸張正義。在閱讀這個案例之后,我們來重溫一下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fā)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xiàn)于外部的行為)。

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xié)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發(fā)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4、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guī)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xié)議,故應為合法行為。合同一經(jīng)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fā)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因而簽訂合同之前要仔細閱讀,避免被套話,也就是沒有實質懲罰的話語所欺騙,胡亂簽訂合同,受制于小人。

那么以下我列出一些注意事項。

一、弄清楚合同中的當事人。

二、核實房屋狀況:在看房的時候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了解: 房屋建筑狀況、房屋小區(qū)狀況、房屋權利情況。這些情況的核實,有利于你控制好交易的實際成本和風險; 違約責任。

三、明確交易程序:二手房交易可分為看房、簽約、按合同約定明確時間給首付款、過戶、交房、給余款幾大步驟。這幾個步驟需要注意:保留好交易的證據(jù)、過戶是一定要房產證上所有人都到場才可以過戶、在交房時要查看清楚對方是否繳納清了物業(yè)費、水電煤氣費;

這一點在購房簽合同注意事項中是非常需要注意的,如果交易流程有那些都不知道的話,將來在過戶的時候會非常麻煩的,有可能為自己帶來損失。

四、明確違約責任:和賣方要明確嚴格的違約責任,是雙方誠信履行二手房買賣合同的保障。實踐中,小額的定金處罰或簡單的“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損失”,缺少實際效果。當然,在本案例中,尤為重要的是第四條。

最后,希望各位簽合同時仔細閱讀,避免悲劇的發(fā)生

合同法論文1500字有案例篇四

摘 要:目前在我國日益增多的涉外勞動合同糾紛中,法律適用問題已經(jīng)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本文對我國現(xiàn)行的涉外勞動合同立法進行了分析,在結合我國實際,并借鑒其他國家涉外勞動合同法律適用的立法和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涉外勞動合同立法的建議。

關鍵詞:涉外;勞動合同;法律;完善

一、引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吸引了不少外資企業(yè)來華投資,而且還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國人、臺港澳人員入境就業(yè)。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還將大力開展引進國外人才智力工作,這都為推動我國經(jīng)濟建設起著積極的作用。

與此同時,涉外勞動爭議糾紛呈現(xiàn)了上升趨勢。據(jù)上海市媒體報道,自2004年初至2005年4月底,上海工會系統(tǒng)法律機構共為8100余名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員工提供了法律服務,其中代理仲裁、訴訟及非訴訟調解勞動爭議案件331起,處理來信298件,法律咨詢6200余人次。

從進入仲裁、訴訟等司法程序的糾紛來看,涉外勞動合同糾紛中通常涉及問題的焦點是應當適用那一個國家的法律來調整,以及在解決此類糾紛時,中國的勞動法對這些雇員是否適用,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是否只能適用中國的《勞動法》等。

目前,無論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是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猶豫不定,究其原因是因為目前我國缺乏完善的、有效的調整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制度。

二、我國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界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涉外民事關系:(一)民事關系的一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國際組織、外國國家;

(二) 民事關系一方的住所、經(jīng)常居住地或者營業(yè)所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三) 民事關系的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爭議標的物移轉越出一國國界;(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由此可以推論得出涉外勞動關系表現(xiàn)形式有:外國公司雇用中國人在外國工作、外國公司雇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外國公司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外國公司在華代表處雇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外國公司在華代表處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中國公司雇用外國人在外國工作、中國公司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中國公司雇用中國人在外國工作而形成的關系。

可見,涉外勞動關系是指勞動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之一具有涉外因素時的勞動關系。

三、我國現(xiàn)行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爭議的規(guī)范

由于我國《合同法》、《勞動法》等基本法律并未設立涉外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適用一章。故司法實踐中,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如何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爭議,確定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應當適用的法律有著不同的觀點和處理方式。

(一)涉外勞動合同糾紛只能適用我國的《勞動法》

這一觀點的法律及法理依據(jù)如下:

1、我國《勞動法》第2條明確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我國的《勞動法》。因此,在中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法》的各項規(guī)定,從事勞動和工作,其勞動合同的訂立與簽訂、工作時間與休假、工資和社會保險與福利等等均應依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辦理。

2、根據(jù)我國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對外貿易經(jīng)濟合作部1996年聯(lián)合發(fā)布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yè)應與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fā)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3、根據(jù)1994年2月21日勞動部頒布的《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yè)應當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內地用人單位和受聘雇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fā)生勞動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4、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這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涵蓋《勞動法》及《外國人在中國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規(guī)定。因此,在我國境內發(fā)生的勞動關系應當受制于我國勞動法。

(二)首先應當確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就合同及處理合同爭議應當適用的法律達成協(xié)議,以及依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該協(xié)議是否有效;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處理合同爭議的法律,應當在綜合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適用與勞動關系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

這一觀點的法律及法理依據(jù)如下:

1、我國《合同法》第126條明確規(guī)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外國人之間締結的勞動合同顯然屬于涉外勞動合同,應當受《合同法》調整。

2、《合同法》中有關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雖然與《勞動法》中的規(guī)定相抵觸。但是,根據(jù)我國《立法法》規(guī)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新的規(guī)定與舊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很顯然,在涉外勞動合同問題上,《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優(yōu)先于《勞動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

至于其他的規(guī)定,如《外國人在中國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等均為行政法規(guī)或規(guī)章,其法律效力層次低于《合同法》,當兩者不一致的時候,后者優(yōu)于前者 。

(三)兩種觀點分歧的核心問題是中國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爭議時能否適用外國法

涉外勞動合同有其特殊性,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或雙方通常為外國人,或合同的締結地或履行地在外國,當事人選擇的訴訟地或仲裁地往往帶有一種偶然性,如果在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一味地堅持適用法院地法,不僅會降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質量,而且會影響勞動力自由流動,影響多邊國際合作的發(fā)展。

因此,在不違反本國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允許適用外國法已經(jīng)成為許多國家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

四、涉外勞動合同法律適用的國際立法和實踐

縱覽國際立法和實踐,在解決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各國立法具有如下特點:

(一)有限度地適用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

在一定的范圍內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處理涉外合同糾紛不僅符合合同的本意,而且能使當事人預見其法律行為的后果,有利于明確和穩(wěn)定合同關系,一旦發(fā)生糾紛,有利于涉外合同爭議的迅速解決。

目前,許多國際條約都視其為處理涉外合同糾紛的首要原則。

(二)在缺乏當事人合意選擇法律的情況下,優(yōu)先考慮適用勞務實施地和雇主營業(yè)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由于種種原因,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于涉外合同的法律,或因違反法院地國家法律中對當事人合意選擇法律的限制性規(guī)定,使得當事人的選擇歸于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各國法律通常規(guī)定該合同適用與該合同有一定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

并且,在有效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勞動者享受最完善的勞動保護措施等政策的影響下,許多國家及國際公約規(guī)定在如果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于合同的法律,應當適用勞務實施地國家的法律和雇主營業(yè)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因為相比較其它的因素,勞動者為履行合同從事勞務的國家以及雇主營業(yè)所所在地國家地法律通常是當事人。

熟悉的或應當熟悉的法律,是與勞動合同有比較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適用該法律有利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勞動法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在解決勞動合同爭議糾紛時占有重要地位

勞動合同相比一般合同有其特殊性,勞動者在勞動期間的職業(yè)安全、健康保障、工作時間、公共休假、最低報酬、婦女、兒童、殘疾人權益等問題均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家的公共秩序。

因此,許多國家在勞動法中對上述問題做出具體規(guī)定,并賦予其強制力,規(guī)定在其境內履行的勞動合同必須遵守該國的相關規(guī)定,以確保該國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得以實現(xiàn)。

五、關于完善我國涉外勞動合同法律的建議

對比國外的立法和實踐,不難看出我國在涉外勞動合同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也不難理解為什么在處理此類糾紛時理論和司法實踐之間存在著那么大的分歧。這種現(xiàn)狀如果不改變,不僅將影響司法部門公正地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

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對營造一個開放的、公正的、有序的勞動力市場,吸引海外人才會產生消極影響。根據(jù)我國實際,如何完善涉外勞動合同立法,特提出以下建議:

(一)制定專門的《勞動合同法》,并在其中以專章形式規(guī)定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

多年來我國《勞動法》與《民法通則》、《合同法》之間的關系未理順,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guī)定處理勞動合同糾紛。

同時,非常遺憾的是,《勞動法》作為一個基本法律,未設立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一章。本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是《勞動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則是《勞動合同法》必不可少的章節(jié)。

實踐中涉外勞動爭議較為常見且關系復雜,故建議在勞動合同法中專列一章規(guī)范涉外勞動關系。

至于具體的《勞動合同法》以及《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條文的指定,則應承襲我國傳統(tǒng)原則,并根據(jù)我國實際,吸納行之有效的國際慣例,以適應當前勞動力流動加劇的趨勢。

總之,應當明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解決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的重要地位,允許當事人在解決糾紛前的任何時候,選擇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或選擇無效,應當適用合同中規(guī)定的雇員實施勞務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與此同時,還應當對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做出明確的限制,以保證雇員享有有關國家法律中對勞動者的強制性保護措施。

(二)通過司法解釋指導司法實踐部門準確理解我國《合同法》、《勞動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關規(guī)定

在《勞動合同法》以及《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制定之前,可以考慮通過司法解釋指導實踐部門準確理解我國《合同法》、《勞動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關規(guī)定。

其實,早在1985年,全國人大頒布的《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對涉外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就做出了規(guī)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關于適用〈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也明確指出,涉外勞動合同糾紛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當事人未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時,法院按照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在通常情況下,勞務合同適用勞務實施地的法律。但是,根據(jù)1999年《合同法》第42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6日頒布的廢止1999年底以前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及原依據(jù)《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做出的司法解釋已不再適用。

在無法立即修改《合同法》以及《勞動合同法》、《涉外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制定之前的情況下,通過司法解釋指導司法實踐部門準確地適用我國《合同法》、《勞動法》,是目前處理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時適用法律原則的一條有效途徑。

(三)考慮制定《國際私法法典》,以適應我國涉外民事關系發(fā)展的需要

我國目前的國際私法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方式,國際私法規(guī)范散見在不同的法律之中,這樣難免出現(xiàn)法律之間的沖突和不協(xié)調。例如,《合同法》規(guī)定法院可以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處理涉外合同糾紛。

但是《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其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締結的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guī)定。非法典式的分散立法方式造成已制定的國際私法規(guī)定缺乏系統(tǒng)性,存在矛盾和沖突,而且許多國際私法中的一般問題在法律中成為空白。除此之外,一些現(xiàn)行的國際私法規(guī)則簡單、抽象,缺乏操作性。

因此,可以考慮制定我國的《國際私法法典》,以適應我國涉外民事關系發(fā)展的需要。

合同法論文1500字有案例篇五

[摘要] 合同法的歸責準繩表現(xiàn)了民法的價值取向,歸責準繩的變化表現(xiàn)了民法的價值取向的變化,目前我國的合同法歸責準繩應該在嚴厲義務的主導下,向多元化方向開展。

大多數(shù)近代法學家以為,人們能夠自在地設定本人的權益和義務,只需雙方達成了合意,就是一份合同。一切權絕對、過錯義務和契約自在為近代私法的三大準繩。

人們能夠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行使本人的權益,實行本人的義務,一旦超出了這個商定的合理范圍,就應該承當相應的義務,反映在合同義務上,就是過錯義務。近代大陸法系各國的民法典普通都反映了這一歸責準繩,例如《德國民法典》第276條規(guī)則:“如無其他規(guī)則,債務人應就其成心或差錯行為負其義務。

怠于為買賣中必要的留意者,為有差錯?!薄斗▏穹ǖ洹返?137條也規(guī)則:“負留意保管物件的人,不問契約的標的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或當事人雙方的共同利益,關于物件應慎重地妥善地加以保管?!睆囊陨蠗l文能夠看出,大陸法主要奉行過錯義務準繩。

但是,正如侵權行為法的歸責準繩的歷史演進中所顯現(xiàn)出來的問題一樣,過錯義務準繩固然在淳化道德風氣,懲罰不法方面極具邏輯性,但過錯義務準繩常常會對受害人形成極大的不公平,故法律不得不明文規(guī)則了不問過錯的無過錯義務。合同法也呈現(xiàn)了如此趨向。

一、歸責準繩

在我國合同法公布以前,關于我國民法中違約義務的歸責準繩,理論界也存在爭鳴,有人以為我國合同義務是過錯義務準繩。有的學者持不同意見,以為我國民法通則及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基本沒有采用過錯義務準繩,《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則:“公民、法人由于過錯損害國度,集體的財富,損害別人財富、人身的,應當承當民事義務。”

從該條規(guī)則能夠看出,這是針對侵權行為義務而非合同義務。

在詳細的司法理論中,將過錯作為違約義務的一個要件,難免會形成違約者不受追查的現(xiàn)象,勢必給司法理論帶來操作上的難度。適用過錯義務準繩,既使采用過錯推定,也會給債務人以較多的免除義務的時機,使受害人得不到賠償。

從另一方面講,違約方?jīng)]有過錯能夠免除義務,那么受害方也沒有過錯,為什么要把損失轉嫁給受害方承當?因而,為了公平合理起見,但凡參與經(jīng)濟流轉關系的當事人,在因客觀緣由形成違約而給對方形成實踐損失的,除具有免責事由外應負賠償義務。

我國1997年公布的新《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則,“當事人一方不實行合同義務或者履地合同義務不契合商定的,應當承當繼續(xù)實行、采取彌補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此條即是關于嚴厲義務歸責準繩的規(guī)則。與以前的《經(jīng)濟合同法》關于合同義務的歸責準繩顯然發(fā)作了嚴重變化。

1、嚴厲義務準繩的特性

我國學者固然大多數(shù)都以為《合同法》第107條采用的是嚴厲義務準繩,但對什么是嚴厲義務的了解不分歧,有的以為嚴厲義務是一種過錯義務,有的則以為是絕對義務。對嚴厲義務認識的不統(tǒng)一。

在一定水平上加深了人們對其的不了解,因此肯定嚴厲義務與其他義務的關系和區(qū)別甚為重要。嚴厲義務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的義務方式,是由于嚴厲義務既不同于絕對義務也不同于無過錯義務,而是一種獨立的歸責方式,與其他歸責準繩相比,其具有以下特性:

(1)嚴厲義務的成立以債務不實行以及該行為與違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為要件,而并非以債務人的過錯為要件,這是其區(qū)別于過錯義務的最基本的特征。因此在嚴厲義務下,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有無過錯進行舉證的義務,而債務人以本人客觀上無過錯不能免除其義務。

在這一點上,可能會以為嚴厲義務與過錯義務中的舉證義務倒置――過錯推定相分歧。但是,過錯推定的目的在于肯定違約當事人的過錯,而嚴厲義務思索的則是因果關系,而并非違約方的過錯。

例如:貴陽市某藥材批發(fā)公司同貴陽市某醫(yī)藥公司訂有一份藥材銷售合同,而該種藥材的采購搜集由于時節(jié)氣候的變化,招致貴陽市某藥材批發(fā)公司與遵義市某藥材采購站的合同無法實行,該藥材批發(fā)公司由于沒有其他采購來源,招致與貴陽市某醫(yī)藥公司的合同無法按期實行,假如是嚴厲義務準繩,則貴陽市某藥材批發(fā)公司要承當違約義務。

假如是過錯義務準繩,則貴陽市醫(yī)藥公司必需證明某藥材批發(fā)公司存在過錯,而貴陽市某藥材批發(fā)公司在理論上講是沒有過錯的,是由于第三人違約而招致合同無法實行,所以不承當違約義務。

(2)嚴厲義務雖不以債務人的過錯為承當義務的要件,但并非完整排擠過錯。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包容了行為人的過錯,固然也包括了無過錯的狀況,另一方面,它固然不思索債務人的過錯,但并非不思索債權人的過錯。假如因債權人的緣由招致合同不能實行,則常常成為債務人得以免責或減輕義務的事由。

可見,固然嚴厲義務常常被我國學者稱為:“無過錯義務”,但其與侵權行為法中既不思索加害人的過錯,也不思索受害人的過錯的無過錯義務是存在一定區(qū)別的。

(3)嚴厲義務固然嚴厲,但并非絕對。這一點使之與絕對義務區(qū)別開來。所謂絕對義務,是指債務人對其債務應絕對地擔任,不論其能否有過錯或能否由于外來緣由。在嚴厲義務下,并非表示債務人就其債務不實行行為所發(fā)作之損傷在任何狀況下均應擔任,債務人得依法律規(guī)則提出特定之抗辯或免責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合同法論文1500字有案例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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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合同法的論文

目錄: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及構成要件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三、關于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之思考

(一)締約過失責任適用范圍

(二)、締約過失責任表現(xiàn)形式

對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的思考

主題詞:合同法 締約過失責任

內容摘要:

締約過失責任,也稱之締約上過失責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決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xiàn)由于締約當事人一方的不謹慎或惡意而使將要或締結的合同歸于無效,或被撤銷,從而給信賴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對方當事人帶來損失,也可能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而導致對方當事人的損失。

簡言之,就是合同締結當事人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正是合同法上締約過失責任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締約過失責任存在的重要意義。

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產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權法在各自調整范圍上出現(xiàn)的真空地帶,對在締約階段因一方過失、過錯致他方受損害均無法解決。為了彌補這一漏洞需要從法律上建立締約過失責任。

又因為締約過失責任與合同責任密切相關,在新的合同法中將締約過失責任納入其中,實是一種創(chuàng)舉。本文試從分析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構成要件著手,準確把握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不同點。

為實踐中適用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從締約過失責任適用范圍上把握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在適用時間上,準確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先合同義務;在適用空間上,準確確認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定事由的產生以及締約過失責任的各種表現(xiàn)形式及補償范圍對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的思考。

對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的思考

締約過失責任有的學者們稱之為先契約責任,先合同義務或直接稱之締約過失。何謂締約過失責任,學者們歸納的定義不盡統(tǒng)一,一般認為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

一般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理論是德國法學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編的《耶林學說年報》上發(fā)表的《締約過失、契約無效與未臻完全時的損害賠償》一文中指出“從事契約締結的人,是從契約交易外的消極義務范疇,進入契約上的積極義務范疇。

其因此而承擔的首要義務系于締約時善盡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護的并非僅是一個業(yè)已存在的契約關系,正在發(fā)生的契約關系亦包括在內,否則,契約交易將暴露于外不受保護,契約一方當事人不免成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犧牲品。契約的

締結產生了一種履行義務,若此種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礙而被排除時,則會產生一種損害賠償義務。因此,所謂契約無效,僅指不發(fā)生履行效力,非謂不發(fā)生任何效力。簡言之,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于此信賴而產生的損害 。

在《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前,應當認為我國并沒有相對完整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對締約過失責任原來的三部合同法(即《經(jīng)濟合同法》、《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才較系統(tǒng)地規(guī)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填補了法律上的空白。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及構成要件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締約過失責任是產生于締結合同過程的一種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產生于何時,何時終結,存在著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要約生效作為起點。主要理由是因為要約以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此時要約分別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拘束力,雙方才能進入一個特定信賴領域。在這種特定的信賴領域內,合同當事人雙方才可能基于信賴對方而作出締約合同的必要的準備。另種觀點認為,由于締約過程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想要確立一個時間點非常困難,而且是僵化的。因此,應根據(jù)不同的先合同義務,靈活確立一個可變的時間點較為理想。

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種觀點。締約過失責任以要約生效為起始,是因為締約過程中是一種雙邊行為,締約之初雙方不具有締約上的實際聯(lián)系,不可能產生信賴利益,也不產生先合同義務。必須是雙方之間接觸、了解、確信后才能產生一種信賴關系,如一方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對相對方構成損害,才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產生于要約生效,終止于合同生效,判斷是否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其關鍵是看締約雙方是否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一方或雙方是否有違反先合同義務,而致使相對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

2、締約過失責任是以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在誠實信用原則下的產生先契約義務,或稱之為先合同義務1。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締結合同過程中,負有相互協(xié)助、通知、說明、照顧、保密、保護等附隨義務。

正是由于締約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才導致了不同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締約過失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的是一種信賴利益。根據(jù)“無損失、無責任”原則,締約過失責任也須有損失,但這種損失須為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或稱消極利益,一般是指無過錯一方因合同無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實際損失。

對于信賴利益的損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無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較難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會出現(xiàn)賠償過寬、過窄,也可能出現(xiàn)同一類案件有不同的裁決結果。

本人認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范圍可以包括:締約費用;履約準備費用。

4、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補償性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在現(xiàn)行法中盡管已經(jīng)得到明確,但附隨的先合同義務法律無明確的規(guī)定,只是適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締約過失責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

他只存在于締結合同過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損害的是對方的信賴利益。故締約過失責任救濟方式僅為補償性,其目的是為了達到與契約磋商未發(fā)生時相同的狀態(tài)。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締約過失責任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須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兩個方面。具體而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五個:

1、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在締約過程中

2。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在締約過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經(jīng)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

如果合同已經(jīng)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締結過程就已經(jīng)結束,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受到損害的,只能構成合同的違約責任,而不能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必須有締約過失行為的存在。有違反先合同義務或附隨義務的行為。締約一方當事人在締約的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相互協(xié)助、通知、說明、照顧、保密、保護等義務的行為。一般認為《合同法》第42條、43條之規(guī)定,即是只有合同締約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為時,才可能承擔因此行為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

3、必須有損失的存在。違反先合同義務或附隨義務的行為給締約合同的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存在賠償。賠償?shù)膿p失也是基于信賴利益的范疇,不包括履行利益。

4、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或附隨義務的一方在主觀上必須存在故意或過失。過錯是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締約過失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也不例外。過錯具體表現(xiàn)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基本形態(tài)。

故意是指締約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能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后果,而仍然進行這種民事行為,希望或放任違法后果的發(fā)生。

過失是指締約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損失,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協(xié)力、通知、保護、保密等義務,雖然預見到了但輕信其不會發(fā)生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因此,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具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如果締約過程中發(fā)生的損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則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也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5、違反先合同義務或附隨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合同締約人一方的損失并不是因對方的過意或過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損失的一方合同締約當事人也不得向對方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違約責任是我國《合同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其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qū)別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不同。

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義務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它是以有效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僅僅適用于合同締結過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判斷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非常重要的標準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雙方之間存在著有效的合同關系,則適用違約責任,如果雙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僅能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承擔的形式不同。締約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責任承擔形式,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也可以約定定金等條款。而締約過失責任它排除了締約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或免責條款,而是直接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歸于無效,其責任承擔只能是損害賠償,當事人不能任意選擇。

一般以受到的損失為限,賠償?shù)氖菍Ψ疆斒氯说男刨嚴鎿p失。

3、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能使適用過錯責任原則1。即只有在締約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或雙方均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締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無過錯,雖然也存在著損害并造成一方或雙方的損失,也無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一方面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締約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作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確定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僅要有違反先合同的行為,致使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且締約方在主觀上確實存在過錯;另一方面,這種過錯必須與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以此來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一般適用無過錯推定原則。

作為例外或補充也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違反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無論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在所不問,均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07條之規(guī)定,將該原則予以確認。

同時,對于有名合同規(guī)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合同法第189條、第191條、第320條、第374條、第406條、第425條等,從而形成了嚴格責任為主導,過錯責任原則為例外和補充的立法格局。

(二)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guī)定,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這里講的公平,既表現(xiàn)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xiàn)在發(fā)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xiàn)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fā)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誠實信用,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誠實,要表里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復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三是從當事人協(xié)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于特殊的合作關系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yè)道德,履行相互協(xié)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在起草合同法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規(guī)定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是商品交換的規(guī)則,作為規(guī)范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法,公平原則已經(jīng)包含等價有償?shù)膬热荨9降卮_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有價值相等的意思。

我認為在合同法中還是用公平原則代替等價有償原則為好。等價有償作為商品交換的規(guī)律,并不表現(xiàn)在每次商品交換中,每一次商品交換的不是商品價值,而是商品價格。只有在長時期的商品交換中,在價格圍繞著價值的上下波動之中,才表現(xiàn)出等價有償?shù)囊?guī)律。

公平原則既表現(xiàn)在整個社會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現(xiàn)在個別的具體的合同之中,任何一個合同都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體現(xiàn)公平原則的精神。由于合同種類廣泛性,有的合同屬于無償合同,用公平原則比等價有償涵蓋更寬一些,更能照顧千姿百態(tài)的各類合同的需要。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的適用面愈來愈寬。

有人認為,按照恪守商業(yè)道德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外,合同法規(guī)定誠實信用還適用于訂立合同階段,即前契約階段,也適用合同終止后的特定情況,即后契約階段?!逗贤ā返?2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

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第43第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蒙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該二條規(guī)定的是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本依據(jù)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92條規(guī)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該條講的是后契約義務,履行后契約義務的基本依據(jù)也是誠實信用原則。

(三)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規(guī)定,集中表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guī)),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會公共利益,一般都納入行政法律關系或者刑事法律關系。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國家通過強制手段來保障實施的那些規(guī)定,譬如納稅、工商登記,不得破壞競爭秩序等規(guī)定。

法律的任意性規(guī)定,是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或者排除適用的規(guī)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或者團體利益。當然,法律的任意性規(guī)定,不是永遠不能適用。

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合同的某個問題,當事人有爭議,或者發(fā)生合同糾紛后,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又沒有交易習慣等可以解決時,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規(guī)定。合同法的規(guī)定,除有關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法》第38條有關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等規(guī)定外,絕大多數(shù)都是任意性規(guī)定。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相當于國外的不得違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損害公序良俗的規(guī)定。隨著民事法律的不斷完備,不少過去屬于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現(xiàn)在已經(jīng)有法律規(guī)定,成為遵守法律的內容。

但法律與社會存在相比,畢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難對社會上的形形色色事無巨細地都作出規(guī)定。遇到在法律上沒有規(guī)定,又涉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辦,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jù)這一原則,才可以做到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

(四)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合同法》第8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該條規(guī)定主要適用于合同履行,為什么要寫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規(guī)定之中,給予高度重視呢?

中國在轉軌時期,由于缺乏搞市場經(jīng)濟的經(jīng)驗,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經(jīng)濟秩序上有些混亂,合同履行率較低。針對這種情況,強調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現(xiàn)實意義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首先是對當事人說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后,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違反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行政機關說的。行政機關不得干涉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

違法變更甚至撕毀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審判機關說的。審判機關應當像遵守法律一樣保護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如果在實際生活中得到普遍貫徹,那么,合同這一法律手段,必將大大推進中國的現(xiàn)代化建設。

新的合同法,不僅在第8條確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也在合同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維護這一原則。在合同訂立方面,詳細規(guī)定了要約、承諾制度,共22條之多,使合同的訂立較之于過去規(guī)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變更方面,《合同法》第77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78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規(guī)定了約定解除;第93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逗贤ā芬苍诘?4條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

最后談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則的表述問題?!逗贤ā返?條至第8條規(guī)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有人認為,有關合同法基本原則的表述不夠全面。這個意見是對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話中全面表達合同法的每一個基本原則十分困難,事實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怎么寫呢?一是類似于民法通則的辦法,如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是有針對性地作出最難體現(xiàn)該項基本原則特征的規(guī)定。合同法有關基本原則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辦法。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來源:考試大 【考試大:中國最受歡迎的考試教育王國】 2006年6月7日

案例分析題

1、中學生趙某,15周歲,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歲。趙某為了買一輛摩托車,欲將家中一套閑房賣掉籌購車款。后托人認識李某,與李某簽訂了購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萬元,雙方遂到

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xù)。趙某父親發(fā)現(xiàn)此事后,起訴到法院。

試分析:

(1)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為什么無效?請說明原因。

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個供貨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一個月內向甲公司提供一級精鋁錠100噸,價值130萬元,雙方約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貨的,每逾期一天須向甲公司支付貨款價值0.1%的違約金。

由于組織貨源的原因,乙公司在兩個月后才給甲公司交付了100噸精鋁錠,甲公司驗貨時發(fā)現(xiàn)不是一級精鋁錠,而是二級精鋁錠,就以對方違約為由拒絕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噸一級精鋁錠。

但是乙公司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過錯,而是國家的產業(yè)政策調整所然,不應該支付違約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鋁錠是經(jīng)過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甲公司不應當小題大做,現(xiàn)在精鋁錠供應比較緊張,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鋁錠。甲公司堅持以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和按照合

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合同。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辯狀中稱,逾期供貨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應當支付違約金,

即使支付違約金,也不應當支付39000元之多,這個請求不公平。

試分析: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客觀原因還是市場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有無依據(jù)?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供應貨物有無依據(jù)?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shù)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么多的違約金的說法有無依據(jù)?

3、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一份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內向甲公司提供新鮮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單價1元。乙公司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絕接受這批小白菜,認為自己是職工食堂所消費的蔬菜,炊事員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爭議的焦點不在價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條款,唯有對合同的標的雙方各執(zhí)一詞,甲公司認為自己的食堂從來沒有買過小白菜,與乙公司是長期合作關系,經(jīng)常向其購買蔬菜,每次買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羅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應該知道這種情況,但是其仍然送來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這是曲解了合同標的。

乙公司稱合同的標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沒有說清楚要什么樣的蔬菜,合同的標的規(guī)定是新鮮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鮮,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過去,這沒有違反合同的規(guī)定,甲公司稱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羅卜的說法太過牽強附會,既沒有合同依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

不足為憑。

試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標的?

(2)你如何解釋該合同的標的?

4.2000年4月13日,平安機械廠與光明鋼鐵公司,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光明公司從平安廠購買應用于m設備的部件三套,每套單價 1000元。因為平安機械廠生產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設備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平安廠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這一點。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裝配件之前進行測試發(fā)現(xiàn)配件存在一些問題,即要求配件廠來人處理。

經(jīng)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裝發(fā)現(xiàn)m設備遠遠達不到技術要求,原因是平安廠的配件沒有完全按某鋼提供的圖紙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問題,致使m設備無法正常

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來。

試分析:

(1)該案例中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合同性質的不同對案件的結果有否影響?

(2)本案應該怎么處理?

案例分析題:

1、答題要點:

(1)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因為當事人一方趙某雖年滿16周歲,但不是以自己的勞動作為生活來源,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處分重大的民事行為。房屋買賣屬于重大民事行為,趙某不具備這種民事權利能力,無權處分房屋產權。因締約主體資格不合格,導致該合同無效,加上趙某的父親事后并未予以追認,所以

該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

2、答題要點: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是有合同依據(jù)的。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供應貨物是由于組織貨源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自己負責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jù),

也沒有合同依據(jù)。因為不能組織貨源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shù)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么多的違約金的說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39000元違約金相當于合同金額的3%,并不是很高。根據(jù)合同的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但是本合同爭議中的違約金金額僅占合同金額的3%,不能適用前述

合同法的規(guī)定。

3、答題要點:

(1)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目標。

(2)①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發(fā)生爭議的,協(xié)商解決,訂立補充協(xié)議,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的條款的意思或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解釋,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在于合同的

標的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此做出解釋。

②乙公司對合同做出的解釋有點過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釋合同,但是嚴格按照合同的條款看其也無大的過錯。

但是乙公司的行為與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當事人對合同條款不清楚之處應當本著協(xié)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應該自己單方面解釋合同,給對方造成被動。

③甲公司的主張也缺少法律依據(jù)和合同依據(jù),只是強調自己的炊事員少并不能成為自己單方面指定合同標的的理由。

但是根據(jù)甲公司與乙公司長期合作的事實,乙公司應當考慮到甲公司的具體情況,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見,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就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的解釋原則解決雙方的爭議。

在此不能適用合同文字含義解釋,不能適用合同的條款原則解釋,也不能適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釋,只能適用交易習慣原則解釋,按照交易習慣原則,甲公司與乙公司經(jīng)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關系,平常時如何供應蔬

菜的,在本合同爭議中也應當參照平時的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標的。

4、答題要點:

(1)本案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存在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其相似,其根本的區(qū)別在于承攬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據(jù)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須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

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存在于買賣合同訂立之前,或者雖存在于買賣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賣人根據(jù)自己的標準生產的標準化的成品,買受人只是選擇了規(guī)格。

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這就使得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質對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

務有重要的意義。

(2)本案平安廠沒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

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關于合同法的論文目錄: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及構成要件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區(qū)別(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二)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別三、關于合同法締約過失責任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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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論文1500字有案例篇七

一、我國《合同法》 中關于期待利益的規(guī)定及其概念

我國《合同法》 第 113 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p>

雖然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出現(xiàn)期待利益的概念, 但是提到這種利益是合同履行得到的利益,并且限定了不能超過訂立合同時所能預見的范圍。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想通過訂立的合同履行后所能得到的利益的總和。

二、期待利益的特征

通過對期待利益含義的界定,分析期待利益所具有的特征:

1、期待性。期待性是期待利益所具有的明顯的特征,因為期待利益是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到合同的履行完畢后所能得到的利益,這是當事人對于合同履行后利益的一種期待。這種期待性不是隨意產生的,是根據(jù)合同訂立時的內容和目的而確定的,而不能在確定期待利益的范圍時隨意假定,所以說這種期待性是正當?shù)摹?/p>

在違約行為發(fā)生以后,期待利益在一般情況下是根據(jù)守約方的`期待情況來確定,目的是能夠補償其所受的損失。合同法并不是對于合同所產生的損害都給予賠付和補救,要從合同的性質和目的出發(fā),是對受害方訂立合同時合理的預見性的利益提供補償。

當然可以表述為在合同中雙方期待可以得到的利益,相對而言,就是在合同解除時,合同雙方可以預見的損失,他們是在不同說法中相同的部分。

2、未來性。期待利益是具有未來性的。這是因為期待利益不是權利人現(xiàn)實中已擁有的現(xiàn)實利益,而是對未來情況的一種期待,通過合同的履行能夠實現(xiàn)的利益。

這也就說明了期待利益不是當事人已經(jīng)擁有的現(xiàn)實的利益,而是當合同利益不能實現(xiàn)時,通過違約方的補償所能彌補的利益。所因此,這種未來性是間隔于合同訂立與合同解除時間之差,合同的履行是期待利益產生的橋梁,使其具有了未來性。

3、現(xiàn)實性。雖然期待利益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在合同訂立的當時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實際的占有這份利益,但是并不代表期待利益沒有現(xiàn)實性,它不是人們的想象和臆斷。

在合同能夠得到履行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利益是能夠實現(xiàn)的,到那時就轉化成了現(xiàn)實的利益。雖然在損害的理解和形式上和其他的利益不同,但是這對于當事人的利益來說是無差別的

。所以說期待利益是具有現(xiàn)實性的。

4、確定性。盡管期待利益不是權利人實際享有的利益,而是一種期待的利益,但是這種利益不是沒有任何范圍限制的。一般情況下,合同雙方都會做充分的準備,采取正當?shù)拇胧U纤膶崿F(xiàn)。

從法律角度講,法所規(guī)定的損失都應該是確定的,法不可以自己去臆斷或者提前預支損害,這真是和法調節(jié)的滯后性相對應的,否則,不能要求賠償。期待利益之所以能確定的現(xiàn)實依據(jù)則是交易的習慣或者市場的發(fā)展狀態(tài),損失在現(xiàn)實中是有過存在的,只是在此還未發(fā)生。

所以,當期待利益當具備了實現(xiàn)的機會就轉化為實際利益,這個機會就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說明了期待利益的確定性,另外期待利益可以用金錢來衡量也是其確定性的一種表現(xiàn)。

5、延展性。期待利益不是一個本身可以單獨存在的利益,它是它是以一定的現(xiàn)存財產為依托的,是通過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產生的增值利益,是現(xiàn)有財產的一種延伸擴大。

三、期待利益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期待利益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有自己的內涵和外延,為了更好的理解其含義和其他相似概念進行區(qū)別比較。

1、期待利益與可得利益。期待利益和可得利益是一對既有聯(lián)系又相區(qū)別的概念,二者都是合同中當事人想通過訂立合同得到的利益,并且都具有期待性。

但是二者也是互相區(qū)別的,期待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通過合同的履行想得到的所有的利益之和,包括合同的履行和通過合同得到的利益,而可得利益對于當事人來說只是想通過合同的履行得到的利益的部分,并不包括合同履行這個實際行為。

所以說在范圍上講,期待利益是大于可得利益的,期待利益損失得到賠償?shù)臓顟B(tài)是合同達到完全履行的同等要求,也就是說實現(xiàn)期待利益就等同于合同的履行,而可得利益只是當事人通過合同的履行利益能夠增長的部分。

2、期待利益與信賴利益。當事人的意思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礎,期待利益是產生于當事人的合意之后的,那么期待利益也是合同法所保護的重要利益。期待利益的保護是著眼于合同的履行,使得債權人的權利能夠達到實現(xiàn)的同等狀態(tài)。

這就是說明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后得到的是自己為合同支付的費用或者財產,這部分是合同的成本,另外一部分是通過合同得到的利益。

那么期待利益的損失也是通過這兩部分來計算的。而對于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有眾多的不同之處:在產生的條件上,期待利益要求的是合同能夠有效成立,能給予當事人對期待利益的有根據(jù)的期待,而信賴利益是在合同訂立時不能產生效力或者不能成立的情況下的;

在保護的目的上,期待利益是為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能夠期待預見的正常的利益范圍之內的利益,而信賴利益是維護當事人雙方信賴的基礎以及因為這種信賴而支付的財產性價值;在賠償?shù)姆秶?,期待利益是債權人為了訂立合同所支付的所有的費用以及不能履行合同時受到的利益的損失。

而信賴利益的賠償只是失去了另外不能締結合約的機會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另外締結所造成的利益差額;賠償所能達到的狀態(tài),期待利益賠償后能夠達到和合同完成時達到的狀態(tài),而信賴利益的賠償只是對這種違約行為的補償,不能達到完全相同的狀態(tài)。

3、期待利益與損害賠償。利益和賠償二者之間并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利益和損害是相對而言的,利益是相對一方而言,是在權利人對履行合同的期待,但它受到了侵害,不能得 到實現(xiàn)時,對于權利人本身已經(jīng)不再是一種利益,而變成了損害。

因此,期待利益受到侵害時就產生了損害賠償,這時候期待利益就要通過這中賠償達到當事人利益之間的平衡。在合同法中,損害賠償?shù)囊话闶峭ㄟ^兩種方式是實現(xiàn)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直接恢復的以財產的賠償形式實現(xiàn)。

不管是哪種方式,都是為了使受害者的利益能夠達到和實現(xiàn)其利益一樣的狀態(tài)。但是期待利益本身不僅僅是為了財產的利益,其含義中有合同履行的部分要求,這是損害賠償不能代替的。所以二者有區(qū)別的。

4、期待利益與返還利益的關系。期待利益是債權人由于合同不能按照原來的約定履行而沒有得到相應的利益,而返還利益首先應該有不當?shù)美嬖冢环接捎跊]有正當?shù)睦碛苫蛘吆戏ǖ男袨槎@得的利益,這樣使得利益原來的所有人受到損失。

這樣的返還利益主要是維護原本的正義,還回利益本來的面貌,而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是把當事人的的利益達到與合同履行的狀態(tài),從本質上講,返還利益實質上是想恢復利益的原狀,這種原狀不僅僅是指原來一模一樣的狀態(tài),還包括數(shù)量的恢復和總量的平衡,但是期待利益的賠償實質上已經(jīng)不是利益的原來狀態(tài)。

因為合同的履行必定會引起利益分配的變化,這本身就是一種變化。概括而言,返還利益和期待利益的產生條件不同,返還利益是建立在不當?shù)美那闆r上的,期待利益的產生是比較寬泛的,當事人對自己訂立的合同都是有期待的,那么就會產生不當?shù)美槐Wo的目的也是不同的。

返還利益是維護了公平正義,不能讓任何人因為不法行為或者不當行為得到利益,期待利益是維護了交易,維護了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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